台湾地区是如何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刘建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37:04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台湾地区是如何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

刘建昆


  台湾地区并无所谓“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之类的名目。但是,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这类行政活动,在台湾地区同样也是存在的。本文拟根据研读台湾有规定简单介绍下台湾进行“农村社区建设”的基本程序。

  台湾地区《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为区段征收:……五、农村社区为加强公共设施、改善公共卫生之需要或配合农业发展之规划实施更新者。”另外,非都市土地实施开发建设,并且不涉及城市规划的,也比照该款办理。

  区段征收是政府根据建设需要,运用行政权力对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加以限制或有偿剥夺,即让政府可以整区整段征收私人土地,加以规划整理后,除保留公共设施用地和补偿原土地所有者一部分土地外,其余的均可以分宗出售或出租,开发所需的资金,还可以用加征建筑费的方式分摊在出售。就是说,政府既可以无偿获得一批公共设施用地,又无须负担大量建设费用。总而言之,区段征收、规划整理是“政府”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建设计划的特殊政策,也是实现土地重划的一种有效措施。1969年至1999年底,三十多年时间里,台湾地区共办理完区段征收29区,土地面积1622公顷,其中取得建筑用地70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909公顷,节省当局财政负担590亿新台币。

  《土地征收条例》第四条规定:“第一项第五款之开发,需用土地人得会同有关机关研拟开发范围,并检具经上级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书,报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先行区段征收”。

  《土地征收条例》“区段征收范围勘选、计划之拟定、核定、用地取得、拆迁补偿、工程施工、分配设计、地籍整理、权利清理、财务结算及区段征收与都市计划配合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据此,台湾地区制定了《区段征收实施办法》。该办法将实施区段征收的程序分为准备作业的六个步骤,及正式作业程序的十八个步骤。其规定的严谨细致,与我们的大跃进式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其具体步骤和依据如下:

区段征收作业程序及相关条文

一、准备作业

(一)、范围勘选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3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3、4、5、6条

(二)、办理变更、新订或扩大都市计划作业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7、8、9、10、11、12、14条、都市计划法第26、27条

(三)、范围边界分割测量

相关条文: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3条

(四)、建筑改良物禁止事项之报核及公告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7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

(五)、地籍资料整理、调查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12、24条

(六)、征收补偿费查估及缮造清册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0、31、32、33、34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25、33条

二、正式作业

(一)、核定抵价地比例

相关条文:土地征收条例第39条、土地征收条例施行细则第40条、区段征收实施办法第16条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律为事而存在

戴洪斌


  法律具有权威性,自古以来,法律的权威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历来如此。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法律太严肃冷峻了,并不让人感到一点亲近,多是认为有人如果与法律事务接触了,那么这人就多少存在有问题。
  这种民众心态的形成,与法律本身的职责有关系。
  法律是为了调整人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规范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国家权力来作出,硬性调整。
  它具有权威性,对于行为作出评价,或是好的,或是不好的,在此基础上,然后就给于一定的干预。
  而这干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地域,以及在不同的领域内,都是有所不同的,有的干预弱些柔性些,有的干预强些要剥夺相关人的权利甚至人的自由和生命。
  在一段时间里,法律被赋予了更多的理想色彩,这一做法对于推进法制建设很有帮助,作用巨大,让法的精神一定程度上深入了人心。
  但是,回过头来再看看,如果过于强调这一理想色彩,那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强调得过高,法律就被等同于道德甚至是理想了,而缺少了解决实际问题的功能。
应该说,法律是为事而设置和存在的,如果没有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在,法律也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这是一定的。
  另外,法律更多是一种实务的东西,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用它来调整社会中的相关关系和利益,并作出相应的肯定或否定,甚至是惩罚和强制。
  法律的内在精神是重要的,而这一内在精神更多是抽象的,具有的是指导意义,而法律的力量最终是要在办理具体的案件之中来体现,来展示,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
  法律为事而存在,是一个事实,也是法律的实质,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不会让法律与社会脱节,而才能让法律在文化之中和传统社会之中生下根,发展壮大起来。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
第三条 投放我省市场销售的商品,特别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商品,应按规定实行质量监督检验。各个时期的重点受检商品目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第四条 凡在我省市场销售的商品,应持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合格证。凡有省或市(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可免予市场抽检。
第五条 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我省生产、销售的商品,要达到产品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混等混级,以次充好,粗制滥造。
第六条 各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市场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承担商品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凭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给的广东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员证和抽样联单,才可到市场、商店、摊档、仓库抽样,受检单位应予以协助,不得拒
绝。
第七条 受检商品抽样后,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分送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十天内,向上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复检。
第八条 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凡危及人民健康的,要就地封存查处,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出售。尚有使用价值的,在标准计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处理。
第九条 样品费和检验费的交付规定:
(一)无省或市(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国家法定检验机构发给检验合格证的市场商品,不论抽检合格或不合格,其样品费和检验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持有上述检验机构发给的检验合格证的市场商品,抽检不合格的,其样品费和检验费由受检单位支付;抽检合格的
,其样品费和检验费由抽检单位负责。
(二)经检验后的样品,凡由受检单位支付样品费及检验费的,由受检单位处理;凡由抽检单位负责样品费及检验费的,由抽检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并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视商品的价值、数量和危害程度,处以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或经济责任。以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或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执行罚款时,由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开具罚款通知单通知被罚单位。被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额交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被罚单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上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请复议
或起诉的,由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强制执行。
各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做到检验数据准确。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