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7:35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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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钱贵

 
  执法公信力是立身之本。执法公信力的核心存在于检察对社会的信用以及社会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当前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意识越来越强烈。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如何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度、认可度和满意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就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执法公信力谈一点浅见。
  我院按照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始终把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摆在与法律监督工作同等重要位置,提出并树立“打铁先得自身硬”的思想,真正做到把自身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把“廉洁从检”教育贯穿于政治学习、经常性思想工作和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落实责任分解,完善廉检责任体系

  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纳入全院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责任分解。一是落实领导责任。每年根据人员变动,调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坚持党组书记、检察长负总责;坚持把自身反腐败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分析研究一次;坚持把执行“廉洁从检”规定纳入中层正职以上领导的“一岗双责”内容,与工作同落实;坚持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督察、走访、回访。二是完善责任体系。每年年初,各级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一岗双责”责任书,干警人人签订《遵纪守法、廉洁从检承诺书》。院党组成员带头向全院做出廉检承诺,全体干警自觉做到“正人”先“正己”,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全院干警从严律己”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三是明确责任追究。研究制定了“捆绑式”管理办法,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评,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管理,明确规定下级违纪领导同究。从而形成了目标同向、工作同步、责任同负的责任体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现廉检教育经常化

  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打好廉洁从检主动仗,“补牢”于“亡羊”之前。一是教育时机制度化。即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中有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各党支部每月有一次对照式自查自纠;全体干警每季度有一次集中教育,或院领导讲课或重温检察纪律、市纪委规定;党组和各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突出勤检廉检内容;中层正职以上领导每年一次述廉述责和民主测评;每年年终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与业务工作同结硬帐,使勤检廉检教育成为经常性工作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执法办案和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的全过程。二是教育形式多样化。把廉洁从检教育与每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宣教月和省院近几年开展的“作风建设年”、“质量评查年”、“提高执法公信力”、“大学习大讨论”、“职业道德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结合起来,有意识地组织开展以勤检廉检为主题的典型交流、演讲比赛、观看警示片、以案释廉等活动,丰富了教育形式,增强了教育效果。三是建设廉政文化。把廉政文化作为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针对业务工作特点,将相关要求以字画形式挂在抬头可见的位置,使大家常看常醒,收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去年,仙桃市纪委在我院召开了廉政文化建设现场会,观看了我院制作的检察文化专题片,向全市宣传推广了我院的经验做法。四是建立廉检网络平台。在院局域网上建立纪检监察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廉洁从检情况,宣扬先进典型,开展学习讨论。

三、以人为本是检察执法公信力建设中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

  毛泽东说“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是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的最高标准。”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以人为本是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职责,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检察政治工作只能服从和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检察工作的方向决定了检察政治工作内容,检察政治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是检察工作任务在政治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
  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两个服务、四个保证”,即:服务于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务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主题;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人民检察的性质,保证党的纲领、路线和宪法赋予的法律督职能的贯彻落实,保证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以人为本是检察公信力建设中政治工作的根本。近几年,虽然检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法律监督存在薄弱环节,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不相适应;检察干警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与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执法不严格、不文明,工作机制不健全等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这就要求我们强化政治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加强队伍职业道德建设、自身监督机制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强化目标管理,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履职效能,才能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四、强化制度落实,不断增强执行力

  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通过狠抓执行力建设,强化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和规定落实,促进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一是严格执行好现有制度规定。主要是坚持落实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廉政谈话、述责述廉、民主评议等制度和高检院、省院有关规定。二是结合实际创新制度。三是建立两个档案。对全体干警建立执法档案,主要记录其执法办案和廉检勤检情况。对中层正职和院领导建立廉政档案,主要记录廉洁从检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五、规范监督制约,提高执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自身廉洁是最基本的公信力。近几年来,我院不断采取措施强化监督制约,提高监督实效。一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治决定公信力。用政治理论武装检察人员的实际,使检察人员在政治上日益成熟,确保干警始终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三个至上”观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三个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相统一;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一切为了和谐,一切服务于和谐;树立理性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讲求执法策略,提升执法水平。二要认真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道德赢得公信力。检察干警必须把“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的检察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做到以公为上、以法为先、以民为天、以廉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赢得检察公信力。三是完善用人、管案、理财、用车规范。选人用人,按“能干事、不惹事、善共事”的标准衡量,在树立正确导向中加强监督制约,重视选贤任能,坚持唯才是举,坚持把政治上忠诚可靠、专业上出类拔萃、人品上赢得公信的人放在重要岗位上,委以重任,放心放手让他们挑大梁。要用先进典型激励干警。用身边实实在在的典型人物的奉献精神来鼓舞、鞭策、引导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培养、造就一支精英队伍,塑造一个执法为民群体;财务管理,严格按《经费支出限额管理实施办法》审批;配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重大、疑难案件,严格按照集体研究程序把关。四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机制保障公信力。对执行廉洁从检等规定的情况,定期督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提出纠正或处理意见;婚丧嫁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程序。通过规范监督制约,提高了执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进一步健全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对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建立健全问责制,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考核不称职的检察人员,探索和实行诫勉谈话、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办法。要紧紧抓住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加强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问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检务督察制度,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我监督,完善各项相互制约、制衡的健全机制,以保障检察执法公信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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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港口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市港口管理局


市港口局关于发布《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公共安全和客运秩序,保障旅客上下船的人身安全,加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以下简称洋山深水港区)范围内的客运码头等港口设施(以下简称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和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洋山深水港区港政和航政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在洋山深水港区设立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洋山港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洋山办),负责对洋山深水港区及客运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客运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㈠依法管理,统一管理;

  ㈡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客运设施的建设、经营、管理和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水路客运以及水路客运服务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有关文件规定,并服从洋山深水港区正常营运、保税管制和水路、港区内道路交通的限制。

  第六条客运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上海港总体规划》和洋山深水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㈡客流量规模控制在不影响东海大桥集装箱通过能力的范围以内;

  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洋山保税港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岸线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等内容。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应当对经审核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证。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港口岸线使用费。

  第八条客运设施的建设按照《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项目报建、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质量报监和施工许可制度。

  第九条建设客运设施的,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其中,安全预评价作为该工程初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客运设施建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办理试运行备案;3个月试运行期满后,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申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工作。

  客运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为旅客提供候船及上下船舶的设施和为船舶提供靠、离泊等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并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未经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定期维护客运设施,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时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如实提供旅客统计资料,并及时、足额缴纳有关港口行政规费。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十五条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航线,根据洋山深水港区保税港的基本特性及其区位地理特性,实行水陆联运。

  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航线具体是由往返于上海陆路至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的陆路客货运输与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至沿海港口的水路客货运输所组成。

  第十六条申请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航线经营资质及核定和增减船舶运力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是,申请由浙江沿海港口至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核定和增减船舶运力的,还应当征得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同意。

  未经批准的,不得从事相关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从事洋山深水港区沿海客运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将本公司各航班的船名、航次、开船时间、额定载客数、上船地点及客票价格等信息向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备案。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下季度客运航班时刻表。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有关航班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客运航班时刻表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港口经营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备案。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售票站点实行计算机联网。承运人应与上海市水路客运票务系统中心平台建立联网关系。

  任何客船航班不得超过客船额定载客人数售票。

  第十九条从事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码头客运航线票务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水路服务业务资质,并与上海市水路客运票务系统中心平台签订联网售票协议。

  承运人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票务机构出售船票。

  第二十条由于受不可抗力影响或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客船停止航行的,承运人应当及时发布停航通知,并按照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会同承运人采取应急措施,维持秩序,保证安全,并及时疏散旅客,做好船期变更和旅客退换票的工作。

  遇有旅客严重滞留的,洋山办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进行疏港。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洋山办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负有下列安全义务:

  ㈠应当具备应有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体系;

  ㈡禁止客船超员载客;

  ㈢客运码头实行港航联检制度,港口经营人负责码头检票,承运人负责船边验票;

  ㈣客运码头设施应当符合船舶靠岸标准,其接纳客运船舶、航班密度应当满足并符合船舶靠离码头、旅客上下船舶及码头人车分流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上下客运船舶的人员应当服从客运服务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秩序,禁止携带危险品上船,并接受危险品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旅客之间的权利和责任从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洋山办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反港口和航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临时客运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月25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02-05

教学[2001]4号


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担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予以注册。

第三条 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四条 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 注册学历证书分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毕业;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印章、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和印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络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_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顺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验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l;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第十二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一)高等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每届毕(结)业生颁发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主考学校或就读学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当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颁发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 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四条 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