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适用难点解析/施玉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41:23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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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新证据如何界定。新证据规定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一审中的新证据是指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二审认为一审未准许调查取证不当,重新调查取证的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再审新证据则将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和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纳入其中,显然超越了一审、二审中新证据的范畴。从维持判决既判力和权威性的角度考虑,新证据的范围应该是一层更比一层严苛和狭窄,既然再审的新证据范围都拓宽了,一审、二审的新证据更应突破严苛和狭隘的界限。然而,举证时限制度已从严苛走向宽容,从绝对走向灵活,新证据的范围反而应该从严把握,重新构建与举证时限制度相统一的新证据规定是今后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自由裁量权如何行使。首先,“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举证期限”,法官如何综观全局、合理把握举证期限的长短显得尤为困难,而且,过于灵活的规定往往会导致审判实践的不统一,引发案件当事人的争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过程,随着案件的进展,所要求提供的证据也是不断变化的过程,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不断地重新确定举证时限,以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将可能造成案件进程推迟,诉讼效率降低的后果。

  其次,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过程中,法官起到的应当只是释明的作用。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而当事人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职权(也有义务)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有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1)释明权使法官在不损害超然居中性的前提下,对诉讼能力缺陷方进行程序救济,以保证当事人诉讼能力适度平衡。(2)证据失权与训诫、罚款哪一种处罚方式的决定,如何把握“理由”,也是法官面临的难点,应结合主客观原因、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强弱等情况来加以考量和决定。

  三、相关制度如何配合运行。举证时限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单一的,应结合其他相关制度弥补其不足,发挥其功效。而我国现今证据收集、证据交换、法官释明、调查取证、自由心证、审前程序、质证等相关配套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尚不能对举证时限制度起到良好的补强和配合作用。如调查取证权,法官的中立并不意味着法官的消极无为,并不影响其通过揭露事实真相来指导诉讼。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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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政〔2005〕111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9月28日召开的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快转变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协调配合,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监察局、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管理方式,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和方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政策措施和重要决策,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各地区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决策建议前,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充分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结果、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向市政府作说明。
  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责任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深入调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规范行使行政权,强化行政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废止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市政府前应当经过论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政府备案。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或建议。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授权由市政府解释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改革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提案。
  二十九、各部门、各地区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的文件,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市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对群众性上访事件要高度重视,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和完善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实行政务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加强政府信息披露和宣传工作。

第七章 年度工作安排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作出计划,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部门、各地区对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应加强督查、督办,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同志和市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市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的报告;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重要改革措施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对较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讨论决定对市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励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或根据需要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九、属于市政府各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调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议题应事先确定,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四十一、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印。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文件和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会议1日前送达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四十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可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协调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督促市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及提出建议和意见,决定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市政府其他领导分工时,召集人应在会前协调沟通。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须与有关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后决定。必要时,可报市长决定。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可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应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四十四、全市性会议实行报批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召开需由市财政拨付会议经费的全市性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统筹安排,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年内拟召开的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名称、规格、时间、地点、会期、人数、参加会议的市级领导)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召开全市性的会议,应本着快捷、节俭、效能的原则。
  四十五、市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负责人列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六、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
  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由于参加外事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出主要分歧和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九、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本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市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根据市长授权,专项报告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或者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的副秘书长签发;必要时,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及时公布,并在《西宁政报》上刊登;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也应在《西宁政报》上刊登。
  五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城南新区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规则的,可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督察与考核工作制度


  五十五、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实行督察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市政府领导要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抓好落实工作。
  五十六、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市政府根据督察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市长或副市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五十八、除省和市上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检查、评比、总结、表彰活动;不参加下级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纪念等各种庆典活动。
  五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应邀来访的外宾,由邀请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湾人员、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分别经市台办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审定。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六十、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出国(境)考察、访问,经市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之前,应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征得我有关驻外使馆同意。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出国(境)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初审后报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同意后报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长离宁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宁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宁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宁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市政府办公厅。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六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或其他方面的送礼和宴请。 
  六十九、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不越权办事;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参照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规则。


特 许 经 营 概 述

段 彦

特许经营起源于美国,发展历史虽然只有100多年,却几经演变。20世纪50年代,特许经营传入日本,经过改革和创新,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特许经营正日益走向全世界,成为一种最具活力的商业模式。美国商务部就认为,特许经营是美国经济的主流力量,是美国国家战略、知识经济战略、经济及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全球化扩张战屡及社会资源重组与就业战略的重要工具与模式。
一、特许经营的历史和发展
现代商业特许经营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南北战争后,美国国内消费商品数量急剧上升,美国的商业模式随着这种上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连锁商业系统的形成。现代特许经营的鼻祖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于1865年成立,当时该公司的产品属于美国领先的新产品,但由于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及产品本身的认识不足,使胜家公司的销售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为打开销路,胜家公司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在美国各地建立销售网络,结果销售势头非常良好,很快占领了国内市场,胜家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美国餐饮业和汽车行业都象胜家公司一样在美国开始尝试着建立特许经营的网络销售体系。
美国汽车制造业在20世纪20年代,由于福特公司开发了现代化的汽车生产的流水线,生产效率大为提高,进而整个汽车制造业都大幅度地提高了产量,随之带来的销售却未能像生产这样大幅度提高,尤其是资金的短缺,使汽车制造业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把汽车的销售委托给一些代理机构,这种方式使汽车制造业迅速摆脱了销售不力的隐患,大大带动了汽车工业的发展。
随着胜家特许经营的成功,特许经营在美国进入了一个全面的发展时期,在随后的几十年中,随着福特公司,可口可乐、麦当劳等许多家著名公司的高速发展和扩张,特许经营的模式受到了全美企业的高度关注。到了1959年,美国10多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企业,成立了国际经营协会(IFA),到目前为止,IFA已经成为了世界上一个影响非常广泛的国际性的商业协会。它代表600多家特许经营企业,为会员和有志于从事特许经营的人提供各种资料、咨询,并且制定特许经营中的道德规范和营运标准,为会员提供各种交流经验、专业知识、管理建议的机会而且适时进行培训。1972年9月23日,欧洲成立了欧洲特许权联合会。日本也早在1963年成立了第一家实行特许经营的“不二家”西式糕点咖啡店,70年代后,吉野家、7-11便利公司等纷纷采取特许经营的模式 ,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1987年年底,第一家肯德基快餐店进驻中国,这个是中国特许经营发展的起点,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的特许经营企业在1900家左右,加盟店7万多家,涉及的行业超过50家,毋庸置疑,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特许经营市场。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类型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与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2、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即双方经过财务上的交换协议,由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商号和(或)商标和(或)服务标记以及经营诀窍、商业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其它工业和(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都规定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之内。
3、国内贸易部的定义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二)、特许经营的类型
1、按特许权授予方式分类:
A、一般特许经营: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即特许人向受许人授予产品、商标、店名、经营模式等特许权,由该受许人使用这些特许权进行经营,并支付一定费用。这种方式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逐渐演变为构成其它特许经营方式的基础。
B、委托特许经营:特许人把自己的产品、商标、店名等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授予该代理人特许权,允许该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该代理人可以代表特许人向他所负责地区内的加盟申请者授予特许权。在法律上,这个代理人的行为相当于特许人自身的行为。
C、发展特许经营:是指受许人在向特许人购买了特许经营权的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再建若干家分店的特许权。有了这个权利,当受许人的事业发展顺利时,就可以直接在该地区建立分店,而不必向特许人重新申请。
D、复合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占特许权授予受许人,受许人在该地区内可以独立经营,也可以再次授权给下一个加盟者经营特许业务。
E、分配特许经营:这是指特许人不仅授予受许人特许经营权,还授予受许人建立批发仓库或者配送中心,向其它受许人分配货物的权利。
2、按特许人与受许人的身份分类
A、制造商和批发商:制造商授权受许人在特定的区域使用它提供的某种原料进行生产成品并销售,受许人的工作就是用制造商提供的原料组织生产,然后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最终产品。
B、制造商和零售商:这种被称为第一代特许经营,美国的汽车制造业为了解决面临的销售窘境,首先开发了这种特许形式,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制造商(特许人)负责全部产品的生产,然后把产品分包给若干零售商(受许人)完成销售。
D、批发商与零售商:这个类型与上一个类型没什么区别,只不过制造商换成了批发商,但主要应用于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等行业。
E、零售商之间: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业是快餐业,比如肯德基、麦当劳等。
3、按特许的内容分类:
A、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向受许人转让某一特定品牌的制造权和经销权,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受许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做严格的规定。
B、经营模式特许: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常说的特许就是这种类型。要求受许人必须按照特许人规定的 质量标准、经营方针进行生产或服务,受许人购买的不仅仅是商品的销售权,而是整个模式的经营权。
三、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相关的立法工作也变得日益迫切并初见成效。1997年11月14日,原国内贸易部颁布了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商务部对国内特许经营进行的重新的规范。该办法规定作为特许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3、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4、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5、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6、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作为被特许人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国家其它部委还颁布了一些关于本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文件,但是这些规定都只是政策层面的指导性文件,真正对特许经营具有规范效力的法律文件是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商标法》、《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作为希望加盟到特许经营体系的投资者,或者准备采取特许经营的手段发展事业、占领市场的特许人,应当充分认识到特许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尤其是目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参与人员的信用水平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因此,无论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应该借助专业法律人士比如律师的帮助,应用相关法律,以保证自己从事的特许经营事业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
考察特许人或者受许人及其经营情况和管理能力时,要用到规范主体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等,在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时,要用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时候,要用到《合同法》、《劳动法》等;考察竞争环境和策划竞争策略时,要用到《反不正当经营法》、《广告法》等等。特许经营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本身也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这是特许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在一般交易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完全不同,由于我国专门调整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特许经营活动只能靠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条款来约束,上述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我国全部的商法,没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想在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出现法律上的漏洞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