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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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办信字〔201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林业信息化是支撑现代林业大厦的三大支柱之一,“加快林业信息化,带动林业现代化”是国家林业局在新时期做出的重要部署。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林业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已成为推动现代林业科学发展最活跃的力量,但与国家的总体要求以及现代林业建设的实际需求相比,建设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林业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全面加快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进一步发挥各方面人员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我局决定成立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组成
专家委由来自我国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组成(详见附件1)。
二、专家委工作制度
为保证专家委科学、有序开展工作,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2.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名单

主 任:范本尧 中国工程院院士、航天五院研究员
常务副主任:李世东 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
中心)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副 主 任:唐守正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林科院研究员
梅 宏 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院长、软
件研究所所长、教授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海波 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王 茜 西安未来国际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博士
王继龙 清华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宁家骏 国家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研究员
冯记春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原司长
杜伟成 农业部信息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杨冰之 国脉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吴保国 北京林业大学信息学院教授
吴晓松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副司长
张宏科 北京交通大学下一代互联网互连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主任、教授
陈 军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郑 磊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姜奇平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
顾大伟 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副司长
顾炳中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
徐 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
褚利明 财政部农业司副司长

专家委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国家林业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信息中心)。秘书长由温战强同志担任。


附件2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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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由省政府行政首长任指挥,其成员包括政府办公厅、农业、计划、工业、建设、无线电、民航、水利、民政、财政、交通、气象、水产、商业、供销、粮食、石油、公安、电力、邮电、物资、广播电视、保险和省军区等部门负责人。市、县(区)
成立相应机构,其成员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的职责是: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上级的防汛指令,制定三防措施,落实三防经费和物资,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投入三防斗争,部署年度三防工作,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防风、暴潮、防旱和抢险工作。
各级三防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文件定编定员,三防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区)可适当增加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三防办事机构的职责与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灾情、险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
他抢险救灾队伍的有关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险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库防限水位、堤围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组织编制河流的洪水预报作业方案,配合做好河流和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
预估的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建立、健全三防通讯和电子计算机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三防宣传工作;做好三防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三防工作先进经验。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三防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对该管辖地区的三防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副职专管。
(二)分级责任制。防洪工程,北江大堤、东深供水工程由省负责;大型工程由市或所在县负责;中型工程和小型重点工程由县(区)负责;小型以下工程由乡(镇)负责。其他三防工作按照行政区域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分部门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组成单位和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做好防汛、抗洪、防风、暴潮、抗旱、抢险和救灾工作:
计划部门:协调安排三防的资金和物资。
工业部门:协调解决三防用电和交通运输。
建设部门:协助各级三防指挥部做好城市防洪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防灾措施和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提供农情及组织农业生产抗灾、恢复生产、生产自救。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三防系统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
民航:负责防洪、抗旱、救灾紧急情况下的飞机调度和运输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制订水利工程防洪应急措施,担负水资料防洪调度,以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水文部门: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暴潮的预报。
气象部门: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提供降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实况、警报和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安排灾民生活。
财政部门:计划安排和下拨三防经费并监督使用。
交通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车船的调度,优先安排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
邮电部门:保障三防通讯畅通以及电报、电讯的及时传递。
电力部门: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偷窃、破坏三防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队伍车辆的优先通行。
水产部门:及时提供水产灾情,组织水产生产抗灾和恢复生产。
物资部门:负责三防救灾物资、民用爆破器材的供应。
商业、粮食、供销、石油部门:负责供应防灾、抗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卫生部门:负责救灾医疗队伍组织和灾区的防疫、治疗工作。
广播、电视、电台、报社等宣传新闻部门:向群众宣传防灾知识,及时报导灾害性天气警报、预报、防汛、防旱、防风的信息,动员广大群众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保险部门: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参加洪水、旱灾、风灾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海洋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部队:负责组织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灾。
(四)技术人员责任制。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各工程管理单位要设定技术负责人,省设立总工程师,市设立主任工程师,县(区)设立工程师,工程单位按工程等级确定技术负责人职务。技术人员应做好三防工作的技术指导,制订防御洪水措施、工程抢险应急和防洪调度等方案



(五)岗位责任制。在三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行领导干部包区域、包工程的责任制。专职三防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岗位责任和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非专业性的三防组织和人员应当明确责任和分工。当灾情紧急时,三防人员应各司其职,奔赴第一线指挥,参加防灾、抗灾、救灾工
作。
第五条 三防工作应从工作项目、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工作时间、工作步骤等方面,建立各种工作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出现灾害性天气、较大灾情和工程出险时,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立即向当地领导和上级三防指挥部请示、报告,并提处理意见。
(二)防汛值班制度。每年汛期(4月15日至10月15日)和非汛期出现台风(指带气旋)和其他特殊灾害性天气时,实行昼夜全时值班。及时了解有关气象、雨情、水情、风情、旱情、险情、灾情及开展防灾抗灾救灾的情况,编发《三防简报》,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
(三)防洪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年开汛前,应对防御特大的水、风、旱、潮灾害方案和措施进行检查,做到思想、组织(队伍)、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每年汛后,对水利防洪工程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危险(即渡汛有问题)工程,应登记列册,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防洪调度制度。对有防洪运用要求的工程,应按已定的防洪调度方式和要求,制定具体的运行操作规则,在防洪过程中进行防洪调度运用。在实施调度运用时,要分析掌握雨情、水情及预测趋势,既考虑下游的防洪要求,又考虑工程的渡汛安全和上游库区情况,进行科学调度,
减少灾害损失。
(五)防御热带气旋方案实施制度。各地应根据我省《防热带气旋工作简则》的规定,做好防风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六)水库调蓄运用管理制度。每年秋末起,水库必须按防限水位蓄满库容水,保证灌溉和其他用水有足够的存量;用水部门应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冬春作物灌溉,采取先用活水、后用死水的原则,发电用水服从人畜吃水和灌溉用水,使有限的水量发挥更大的效益。
(七)人工催雨作业制度。出现旱情和需要进行人工催雨作业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报省三防总指挥部审查后,转报省军区、广空司令部和广州民航管理局批准,方能进行人工催雨作业。
(八)人员安全转移制度。对因受暴雨、洪水、台风、暴潮袭击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危险区域、危房的人员和出海船只,必须做好安全转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
(九)气象、雨情、水情的测报、会商和发布制度。当出现灾害性天气和水情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情况会商,分析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出防御措施。并由行政首长发布防洪防风的信息,动员群众投入防灾抗灾救灾。
(十)水、旱、风灾害统计报告制度。
1.灾害发生后,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查灾情,按灾情统计内容和要求编表汇总上报。
2.正常报表,每个月终后三天内,各市应将上月的灾情和蓄水统计表报省三防总指挥部。
3.对外公布各类灾情由省或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
(十一)通讯管理制度。
1.三防通讯联络实行邮电部门公众网和三防无线电通讯专用网相结合。遇非常时期,要有应急措施,提高通讯保证率。
2.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严格通讯管理制度,执行操作程序,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三防通讯联络畅通。
3.部队、武警参与抢险救灾时的通信联络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组织实施保障。
(十二)经费、物资管理制度。
1.防灾抗灾救灾资金,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特大防汛、抗旱经费,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计划,以保证防灾抗灾救灾的急需。同时,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防洪资金,壮大自救能力。
2.国家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费和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材专用。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定期检查,严禁挪用、倒卖和转让。
(十三)工作总结制度。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年终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全年的气候、雨、水、旱、风和灾情,并加以分析和比较;作出灾害年度的评价等。对较大的灾害,应单项总结,留作查证。
第六条 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改善三防工作条件,逐步建成现代化的三防信息系统。
(一)利用先进技术,改善河流、水库区域内的雨情、水情预测预报的设施和条件。
(二)推广电子计算机在三防工作中的应用。
(三)继续发展无线电通讯网,逐步建立微波通讯网和无线电话。
第七条 三防抢险队伍坚持专业队伍和群众相结合,实行军民联防。同时要组织防洪抢险技术指导队伍,加强对防洪队伍的技术指导。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群众性三防队伍的组织方法,建立技术培训、抢险演习等制度。
三防队伍要进行系统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的学习和防洪抢险技术的培训,掌握抢险知识,提高操作水平。
对重点防守地段、重点防守工程,应配备精干力量和先进装备,组织机动队伍,并制定有关制度,以适应重大险情的紧急抢护需要。
第八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三防工作中组织严密,分工合理,指挥得当,措施有力,保证安全,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坚守岗位,遇险情奋力抢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三)为防洪调度、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的;
(四)对三防技术、设备有发明创造或引进新技术、设备有重大效益的;
(五)忠于职守,在完成三防任务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职守,消极怠工,不服从命令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规程,贻误时机,造成事故的;
(三)玩忽职守,指挥不当,造成事故、人身伤亡或经济严重损失的;
(四)贪污、盗窃、挪用三防经费、物资、设备的;
(五)其他有害三防工作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2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45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聘任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温州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海外人才智力资源,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外专家顾问是指以温州市人民政府名义聘请的主要从事工程技术、科学研究、经济贸易、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文化教育、现代服务业及其他相关领域工作的海外专家学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海外专家顾问聘任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海外专家顾问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做好海外专家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外专家顾问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列支。

  第六条 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全球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公正诚信,信誉良好;

  (三)身体健康,具有能够履行顾问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四)关心、支持温州发展。

  第七条 海外专家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论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咨询活动的目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查询、索取相关资料;

  (三)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申明并拒绝参与其认为不适宜参加的顾问活动;

  (五)参与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并按有关规定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市人民政府赋予与顾问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海外专家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顾问活动,完成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顾问工作;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需要,对温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关信息、建议或者进行论证;

  (三)组织推荐所在国家、地区的专家学者和机构与温州市相关单位开展合作交流,提供海外人才智力和信息支持;

  (四)遵守职业道德,严守秘密,客观、科学地进行顾问活动;

  (五)向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表与我市有关信息或者评论的,应当事先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 海外专家顾问候选对象采取自荐、机构或者专家推荐的方式,并填写《温州市海外专家顾问推(自)荐表》报市人事局统一汇总。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遴选,在征得受聘对象同意后,拟定聘请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开展1次聘任海外专家顾问活动,海外专家顾问每届任期4年。聘任期满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海外专家顾问进行绩效评估,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市人事局应当建立海外专家顾问工作档案,记载海外专家顾问参与市人民政府顾问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受聘的海外专家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顾问活动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顾问活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顾问工作任务,影响顾问工作开展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关系的;

  (五)其他需要解除聘任关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