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的通知
深建管〔2002〕21号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与公示办法》现予印发。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或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皆应严格自律,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共同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2002年6月11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行为,增强其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
(二)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市建设局的上述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三)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包括拖欠员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施工车辆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噪声扰民、刊登虚假广告等;
(四)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市建设局应当将经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文件认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载入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档案。
第七条 市建设局应当将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八条 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有关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已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建设局及有关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进行资信评估、从业资质或资格审查、年检、资质升降、经营范围增减、资质或资格证书吊销以及从重处罚的重要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 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业主可以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房〔2008〕726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三级暂定除外);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或《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一式3份,有注册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签署的初审意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级暂定除外);
(七)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八)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三级暂定除外);
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该项材料的原农村居民用房和城中村房屋需出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证明);
2.外地项目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或回执”(复印件1份)。
(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
(十)所报人员的社保交费单(原件1份);
(十一)公司管理制度目录;
(十二)物价所监制的物业管理收费公示表样或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三级暂定除外);
(十三)物业管理统计报表(最近一季度,复印件1份)(三级暂定除外)。
注:个人材料按申报表中人员的顺序集中排放,申请材料(申报表除外)请按上述顺序列装订成册,材料内页设目录及页码。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建艺大厦业务受理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注册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请单位将材料报市国土房产局办文窗口→市局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和现场校验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三级资质证书无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许可事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二、行政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5万平方米,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协议选聘的住宅项目;
(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人少于3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一式2份;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一)的,需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的,需提交在公共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投标人少于3人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企业须填写《深圳市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在线办事—表格下载”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住宅)局(含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递交申请资料→受理审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给予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许可批文,有效期至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后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许可后,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