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去年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平稳运行。但今年5月份以来,部分城市商品房销售量明显回升,新建住宅价格出现环比上涨,土地市场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波动,部分城市再现高价地,引发社会热议。为更好地落实中央要求,巩固已有调控成果,切实维护好房地产和土地市场的稳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放松
近期房地产和土地市场出现的一些波动,虽并未改变市场整体格局,但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在增加,房地产市场调控仍然处在关键时期,任务还很艰巨。对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有清醒认识,要坚持调控不放松,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不断巩固调控成果,坚决防止房价反弹。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计划完成率
各地要把落实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作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好,应保尽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并以提高计划完成率、增加有效供应为首要目标,进一步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力度。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情况,分别制订督促措施,按月跟进。从7月开始,国土资源部将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实行月度指导,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将予以公开通报,年底对各省(区、市)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三、继续探索完善土地交易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地价是衡量房地产状况的重要指标,过高过快的地价变化影响市场预期。下半年,各地要密切跟踪市场形势,切实把握好土地出让节奏、时序和价格,防止出现商服和住宅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破坏市场稳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价专业评估和集体决策程序,合理确定起始价、底价,在土地出让前还应全面分析、研判市场形势,对可能出现高价地的要及时调整竞价方式,制定出让方案和现场预案。对预判成交价创历史总价最高,或单价最高,或溢价率超过50%的房地产用地,包括商服、住宅或商住综合,要及时调整出让方案,采用“限房价、竞地价”或配建保障房、公共设施等办法出让土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及时掌握拟出让宗地的具体情况,督促市县严格执行异常交易宗地备案制度。市县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在线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不及时上报、错报、漏报或瞒报的,国土资源部将予以通报或约谈。
四、严格执行现有政策,加强监管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得擅自调整放松要求。已放松的,要立即纠正。房地产用地出让不能超过面积上限,不得捆绑出让、“毛地”出让。住宅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各类住房建设项目要在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严格实施竞买人资格审查,落实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此类项目的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优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进行施工图审查,优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要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将在建的大套型、高档住房依法依规转化为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各地要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时处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显示的闲置土地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促进已供土地及时形成有效供给。接到本通知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逐宗清理超期1年未开工构成闲置的土地,按照53号令的要求及时调查认定,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确认并据实填写闲置原因,进一步加大处置力度,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开。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五、强化监测分析和新闻宣传,积极引导市场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部门联动,发挥政策合力。要加强对增量存量土地供应、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进一步提高敏锐性,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主动宣传力度,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客观地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信息,努力引导和稳定市场预期。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1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以及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序│ 法规名称 │ 发布时间 │ 说明 ││号│ │ │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5月18日│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中││ │劳动管理条例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 │委会第八次会议 │营企业法》、《中华人民││ │ │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 │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 │ │ │其直接依据的《中外合资││ │ │ │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 │ │已经废止 │├─┼─────────┼──────────┼───────────┤│2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1987年9月18日│主要内容与2001年1││ │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 │ │会法》不相适应 │├─┼─────────┼──────────┼───────────┤│3 │天津市通信管理条例│1997年1月28日│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 │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的国家通信管理体制,且││ │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与2000年国务院发布││ │ │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 │ │条例》规定不相适应 │├─┼─────────┼──────────┼───────────┤│4 │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1993年4月27日│主要内容已经被1995││ │ │天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 │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 │》所取代 │├─┼─────────┼──────────┼───────────┤│5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1987年11月5日│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 │的若干规定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 │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经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 │ │ │国合同法》所取代,主要││ │ │ │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合同法》不相适应 │├─┼─────────┼──────────┼───────────┤│6 │天津市保护个体工商│1986年8月28日│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 │户合法权益和加强个│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 │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需要 │├─┼─────────┼──────────┼───────────┤│7 │天津市保护农村承包│1986年8月28日│主要内容已被1993年││ │经营户合法权益和加│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 │强农村承包经营户管│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 │理规定 │ │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农村││ │ │ │集体承包合同条例》所取││ │ │ │代 │├─┼─────────┼──────────┼───────────┤│8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1986年11月6日│国务院2001年6月公││ │安置办法 │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 │ │会第三十次会议 │理条例》。主要内容与该││ │ │ │条例不相适应 │├─┼─────────┼──────────┼───────────┤│9 │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1981年6月27日│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 │规定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的市容环境管理体制,且││ │ │会第十一次会议 │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管理││ │ │ │的需要 │├─┼─────────┼──────────┼───────────┤│10│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1981年1月29日│1996年5月全国人大││ │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常委会公布了新的《中华││ │ │会第八次会议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主要内容与该法不相││ │ │ │适应 │├─┼─────────┼──────────┼───────────┤│11│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1981年1月29日│1996年10月全国人││ │条例 │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 │ │会第八次会议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 │ │治法》。主要内容与该法││ │ │ │不相适应 │├─┼─────────┼──────────┼───────────┤│12│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1986年12月25│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 │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 │ │讼法》、《城市房屋拆迁││ │ │ │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 │ │法规所取代 │├─┼─────────┼──────────┼───────────┤│1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1984年1月21日│主要内容已经被市人民代││ │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 │的暂行规定 │会第八次会议 │则、人事任免办法、代表││ │ │ │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 │ │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