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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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交通、建设、环保、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管局对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的管理规范;

  (二)协同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运营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五)负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都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清洗干净:

  (一)车身底色不清,有明显污迹或浮土,影响市容观瞻的;

  (二)车号牌沾带泥土模糊不清的;

  (三)挡板、车板、车底、车轮附沾泥土,影响市区环境卫生的。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危险化学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可在执行任务完成后及时清洗。

  第六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从事公路客运、货运、汽车出租的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

  其他有车辆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内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

  第八条经清洗保洁后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无污迹;

  (二)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

  (三)货车、特种车辆车厢无泥沙和其他污迹。

  第九条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其选址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新建车辆清洗场(站)的选址一般应在主城中心区外围,且不影响道路交通的适当位置。新建入境车辆清洗场(站)应当在城市出入口附近。

  机动车清洗场(站)建设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四周、重要窗口地区和居民区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机动车清洗场(站)。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清洗场(站)作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清洗场地,并建有封闭、半封闭围墙;

  (二)清洗场(站)有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三)清洗场(站)设置有三格式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上下水均取得给排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本市节水及环保要求;

  (四)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五)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凡属汽车维修业内设车身清洁维护业务的,交通部门在许可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凡单设或者兼营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

  设立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工商、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7日内向市城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有关许可文件复印件以及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人员组成情况及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名单等材料,填写《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建设备案表》和领取《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建设技术标准》等材料。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证照齐全,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并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

  (二)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名称,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

  (三)机动车清洗业主应当制定机动车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行拦车清洗。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各类停车场、加油站在场(站)内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

  鼓励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运用先进技术作业的机动车清洗场。

  鼓励机动车清洗场(站)采用自动化、高效节能的清洗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循环使用清洗水。

  第十五条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服务应当合理收费,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指导价,并在场(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六条清洗作业要文明、整洁、有序。清洗车辆所产生的油污应按照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

  禁止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作业的,可以暂扣其作业工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污染环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排放、堆放、倾倒淤泥和其它污物的;

  (二)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

  (三)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的液态物质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

  第十九条擅自设立机动车清洗场(站)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不服从机动车清洗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等相关许可的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和清洗场(点)的设置以及经营行为,除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辖市的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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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铁道部关于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省间合同粮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铁道部


商业部、铁道部关于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做好省间合同粮运输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商业)厅、局,安徽省粮油食品
局,各铁路局:
近日,为落实国务院领导“把支持粮食产销政策落到实处”的指示精神,商业部与铁道部的有关领导就省间合同粮的运输问题进行了磋商,一致认为省间合同粮、以工代赈粮、救灾粮和军供粮(共计1120万吨)要作为重点来掌握,要视同平价粮运输来抓,分解指标、层层落实。各
地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货源、装卸车的工作。铁路部门要认真配合,优先发运,充分调动人力运力,全面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具体布置如下:
一、商业、铁道两部成立省间合同粮运输领导小组,要求各省、区、直辖市粮食局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各铁路局指定专人抓此项工作,要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统计。粮食、铁路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本次省间合同粮总量为812万吨,其中油脂油料18.5万吨,运输时间为1993年4月至1994年3月底(从今年4月1日起至年底应完成任务为610万吨)。根据铁水分流的原则,东北有75万吨玉米须经大连、营口、秦皇岛等港口转水运往南方沿海省份,其余粮食
须由铁路直达运输。省间合同粮详细流向对口表附后。
三、为区别于其它粮食运输,由负责省间合同粮运输的省级粮食部门在要车计划表上加盖“省间合同粮运输专用章”(该章模式附后,从提报5月份计划开始启用),直接向当地铁路部门提报,各铁路局要优先审批安排;福建、广东两省购入的合同粮由两省粮食局和发粮省商妥后向本
省经委提报运输计划;发往广西、海南、云南、贵州的省间合同粮由发粮省省级粮食运输部门向商业部提报运输计划查定表,商业、铁道两部共同平衡、安排运输计划(哈尔滨、沈阳铁路局按铁水分流规定执行)。
四、合同粮运输计划批准后,各地必须认真执行,粮食部门要保证及时装卸疏运,不压车压站;铁路部门要优先安排装车发运。粮食部门不得把合同粮计划用于发运其它粮食,也不得因价格等其它原因耽误粮食发运,铁路部门不得以没方向、没车为由不予配车。
五、各省、区、市粮食运输主管部门要经常与商业部保持联系,每月汇报一次完成进度。
六、各省、区、市粮食局及各铁路局对这批省间合同粮运输任务要认真对待,积极组织完成,并作为各单位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重要考核内容。商业部、铁道部将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附件:1.省间合同粮流向对口表(略)
2.省间合同油脂油料流向对口表(略)
3.省间合同粮运输专用章式样(略)



1993年3月18日

关于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5号




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8号令),以下2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澳大利亚安德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LLE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2-0011号

首席代表:艾凯莎(Kate Elizabeth Axup)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1层7B,8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50250

传 真:(010)85150251

网 址: www.aar.com.au

E-mail:Kate.Axup@allens.com.au

2. 澳大利亚铭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MINTER ELLISON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AUSTRALIA)

批准日期:2010年8月24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2-0028号

首席代表:柯楠杰(Nigel Clar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10层 19-22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400

传 真:(010)65052360

网 址: www.minterellison.com.cn

E-mail:nigel.clark@minterellison.com

3. 澳大利亚唐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IN TANG & Co. LAWY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AUSTRALI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3第1-0015号
  首席代表:唐林(Lin T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203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325000

传 真:(010)85324288

网 址: www.tanglinlaw.com
  E-mail:info@tanglinlaw.com

4. 巴西杜嘉·卡奇·戴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UARTE GARCIA .CASELLI GUIMARAES E TERRA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BRAZIL)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1-0014号

首席代表:罗赛·瑞卡多·道斯·桑多士(Jose Ricardo Dos Santos Luz Junio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10号凯威大厦08-1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626081

传 真:(010)85626082

网 址:www.dgcgt.com.br

E-mail:josericardo@dgcgt.com.br

5. 德国百达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EITEN BURKHARD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1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苏珊(Susanne Radem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313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8110

传 真:(010)85298123
  网 址:www.beitenburkhardt.com

E-mail:Bblaw-beijing@bblaw.com

6. 德国泰乐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AYLOR WESSING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GERMANY)

批准日期:2008年6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8第2-0024号

首席代表:柯林(Chritoph Hezel)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2307单元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65675886

传 真:(010)65665857
网 址:www.taylorwessing.com

E-mail:beijing@taylorwessing.com

7. 法国德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S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9年3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3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白森(Hubert Baz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6号博瑞大厦1004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85758

传 真:(010)65880427  

网 址:www.dsavocats.com  

E-mail:savoie@dsavocats.com

8.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GIDE LOYRETTE NOUEL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3年3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7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余立轩(Thomas Urlacher)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B座9层01-03单元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974511

传 真:(010)65974551
  网 址:www.gide.com  

E-mail:gln.beijing@gide.com

9. 法国欧洲阿达姆斯联合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DAMA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6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纪尧蒙 (Robert Guillaumon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6号中宇大厦21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5236858

传 真:(010)85236878

网 址:www.adamas-lawfirm.com

E-mail:Beijing@adamas-lawfirm.com

10. 法国优集思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UGGC ASSOCIE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FRANCE)

批准日期:2009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8第1-0107号
  首席代表:杜博伟(Olivier Dubui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北京燕莎中心写字楼C507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85679646

传 真:(010)85612433
  网 址:www.uggc.com  

E-mail:beijing@uggc.com

11. 韩国广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LEE & K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吴胜镛(Oh Seungr Yo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第三置业)B座1802室

邮 编:100028
  电 话:(010)58220747

传 真:(010)58220740

网 址:www.leeko.com

E-mail:Mail-bj@leeko.com

12. 韩国律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YULCH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11年3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2号

首席代表:郑然镐(Jeong. Yeon Ho)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903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670728

传 真:(010)85670738

网 址:www.yulchon.com

E-mail:BjMember@yulchon.com

13. 韩国世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HIN & KI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57号
  首席代表:崔容远(Choi Yong Wo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国航大厦1008室

邮 编:100027
  电 话:(010)84475343

传 真:(010)84475349

网 址:www.shinkim.com

E-mail:yli@shinkim.com

14. 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E,KIM & LEE LLC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KOREA)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4第1-0026号
首席代表:吴勇锡(Oh Yong S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写字楼1706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59033500

传 真:(010)59033510

网 址:www.bkl.co.kr

E-mail:beijing@bkl.co.kr

15. 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 N.V.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THE NETHERLANDS)

批准日期:2010年2月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0第1-0123号
  首席代表:普志平(Geert Harm Potjewij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906/290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650500

传 真:(010)59650550
  网 址:www.debrauw.com

E-mail: geert.potjewijd@debrauw.com

16. 加拿大布雷克·卡索斯·格莱登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LAKE,CASSELS & GRAYDON LLP BEIJING REPRESEN- TATIVE OFFICE(CANADA)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26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郭阳明(Robert Kwauk)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901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9010

传 真:(010)65309008
  网 址:www.blakes.com.cn

E-mail:Dong.peng@blakes.com

17. 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4号

首席代表:高师朋(Spencer Griffith)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东塔EF层06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 85672200

传 真:(010) 85672201

网 址:www.akingump.com

18. 美国安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DREWS KURTH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5年5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5第1-0041号

首席代表:刘虹(Hong Irw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2007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4862699

传 真:(010)84868565

网 址:www.andrewskurth.com

E-mail:hongirwin@akllp.com

19. 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5号
首席代表:王翔(Xiang Wa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2层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955600

传 真:(010)85955700
  网 址:www.orrick.com

E-mail:mwang@orrick.com

20. 美国宝维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AUL,WEISS,RIFKIND, WHARTON & GARRISO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9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刘晓宇(Xiaoyu Liu)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6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8286300

传 真:(010)65309070 / 9080

网 址:www.paulweiss.com

E-mail:ywen@paulweiss.com

21. 美国贝克博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BOTT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6第1-0071号

首席代表:雷介福(Jeffrey Layman)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办公楼7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 85327900

传 真:(010) 85327999

网 址:www.bakerbotts.com

E-mail:jeff.layman@bakerbotts.com

22. 美国贝克·丹尼尔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DANIEL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3年11月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03第2-0004号

首席代表:王兵(Wang Bi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1919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7512988

传 真:(010)57512928

网 址:www.faegrebd.com

E-mail: tianyi.zhao@faegrebd.com

23. 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KER & McKENZ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1993年4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01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贾殿安(Stanley Dianan Jia)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3401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353800

传 真:(010)65052309

网 址:www.bakermckenzie.com

24. 美国斌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NGHAM MCCUTCHEN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1第1-0136号

首席代表:布赖恩·贝格林(Brian D.Begl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50层1-2单元和22-25单元

电 话:(010)65352888

传 真:(010)65352899

网 址:www.bingham.com

E-mail:Julia.liu@bingham.com

25. 美国博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PERKINS COI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原批准日期:2001年3月28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首席代表:麦克何思(Michael Paul Hous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518-252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618188

传 真:(010)65616188

网 址:www.perkinscoie.com

E-mail:zliu@perkinscoie.com

26. 美国查德本·派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DBOURNE & PARKE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02年6月1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外字2002第1-0042号

首席代表:张百善(Robin Hamilton Chambers)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90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308846

传 真:(010)65308849

网 址:www.chadbourne.com

E-mail: rchambers@chadbourne.com

27. 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ROUTMAN SANDERS LLP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USA)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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