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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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自2002年11月15日起,外汇局不再收取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清理已经收取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为下一步的退还工作做准备。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领导对该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必须做到逐笔逐户,清理范围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既包括以外汇局名义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也包括以境内投资主体名义开立并由外汇局监管的保证金账户。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2年11月26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形成清理报告,并于2002年11月30日前将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总局。清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前管理的保证金涉及的企业家数;

  (二)总金额,其中本金和利息的金额;

  (三)存放情况,包括户名、存放银行和金额;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具体规定后正式办理。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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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了总结近十年来建筑业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经验,确切掌握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水平,经研究决定,我司将于近期建立典型工程资料库,收集汇总九十年代以来建成的、能反映本地区、本行业建筑业发展水平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上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部门负责上报工业建设项目和土木工程项目,上报的典型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规模大,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本地区高度最高的2-3个,跨度最大的2-3个;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路桥、公用设施等典型工程2-3个;

  土木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水利、水电、机场等典型工程2-3个;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核电、通信等典型工程2-3个;

  2.设计新颖,施工技术复杂、有创新,科技含量高;

  3.质量控制严格,方法、手段先进。

  所报资料应包括:工程基本概况,设计、施工主要技术特点,质量控制技术资料,科技创新资料,最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等,尽量用图形、图像资料,文字2000-3000字。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典型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请于2002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司(e-mail:zhaohy@mail.cin.gov.cn)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二年九月五日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2006〕第23号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供应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方式予以储备,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向土地使用者公开提供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具体领导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邢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在邢台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财政、规划、监察、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建设、房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土地;
(四)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需盘活改造的工商企业的仓储或其他用地;
(七)市政府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指定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需改造的村庄用地;
(十)司法机关依法提请协助执行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八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市储备中心收购,不得擅自转让或开发。
第九条 储备土地前,规划部门应出具地块详细规划和控制指标以及道路坐标、控制红线图等,作为土地收购储备的依据。
储备土地出让应当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指标及附图,并且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条 储备中心拟定的土地储备和供地方案,应当在地价评估的基础上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遵循土地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要求行政划拨的以外,经营性用地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保证金由国土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底价由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储备土地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遵循出让计划公开、供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程序公开、竞价公开、出让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充实周转金;
(二)银行抵押贷款;
(三)其他借款;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储备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非法转让、出租、买卖或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土地储备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