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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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黄冈市招徕地接游客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提升黄冈市旅游目的地形象,扩大旅游消费,全面推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1〕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在黄冈城区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含市外旅行社在黄冈设立的分社)。
第二条 奖励内容
(一)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游客30人(含)以上的汽车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1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二)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挂车厢)停靠黄冈境内的火车站、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1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三)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包船停靠黄冈境内的码头、游客进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游客数达到200名(含)以上的,按每名游客15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四)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25人(含)以上的团队来我市旅游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外联组织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市外旅行社以旅游专列、旅游包船组织游客到黄冈市内游览2个(含)以上的收费景区(点)且至少在黄冈城区住宿1夜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实施程序
(一)旅行社组织来黄冈城区旅游的团队,外联组织旅行社需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应在团队抵达黄冈城区的前一天或当天和团队离开黄冈城区的次日分别向市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黄冈城区时间;
(二)市旅游局(业务科)受理登记,并会同市财政局派员对组团合同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三)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在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外联组织旅行社实行一次一奖。
第四条 资金来源及拨付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给外联组织旅行社。
第五条 罚则
(一)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市内旅游、餐饮、购物、娱乐、住宿等方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投诉事项的,经有关机构认定由旅行社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取消对该旅行社奖励,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旅行社如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奖励,追回奖金,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3年内奖励和各种表彰的资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试行期暂定两年(2011年1月---2012年12月)。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调整。
(二)在各县(市)注册的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招徕地接游客的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并执行。
附件: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附件:
黄冈市游客招徕奖励登记表
编号:____
旅行社名称
到达黄冈日期、时间
组团类型
离开黄冈日期、时间
接待导游员
接待人数
客源地
游览景点
名称
住宿饭店
名称
核实人数
联系方式
旅行社
申报意见
年 月 日
科室
审核意见
旅游局意见(盖章)
财政局意见(盖章)
说明
1、旅行社需提供:
接团确认书或组团合同(单位盖章,应有黄冈行程安排);
组团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单位盖章);
饭店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退还)。
2、来黄冈当日向旅游局进行电话预报;团队离开黄冈的次日旅行社向旅游局报告游客人数和离开时间,并上报登记表和上述资料。
3、旅游局联系电话:0713—8617537 传真:0713—861725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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