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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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五一”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一”节即将来临,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现就抓好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以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根据节日期间餐饮消费的特点,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消除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

  二、突出重点,加大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各地要突出重点,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强重点品种的监控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应认真查实,及时依法查处。对旅游景点的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小餐饮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开展餐饮环节预防猪流感知识的宣传,做好防控工作。

  三、结合实际,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根据地区餐饮消费特点,做好当地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要认真分析历年来本地餐饮服务方面的食物中毒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和预防宣传。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要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对发生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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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日期: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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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4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2009年5月1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王腊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废止法规工作的简要经过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需要及时对法规进行修改废止。《江苏省2008-2012年立法规划》将法规的修改废止与法规的制定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明确要求在清理的基础上,集中修改废止一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法规。根据这一要求,去年9月,常委会法工委向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报送地方性法规集中修改项目修改建议方案和废止项目废止方式的函》,对集中修改废止法规工作做出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需要集中修改废止的法规共27件,去年9月以来的常委会先后废止了其中的3件。对其余的24件法规,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多次进行了磋商,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在24件法规中,条件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可以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集中废止的法规3件;需要修改的内容较多,有的还需要增加新内容、增设新制度,有的修改内容涉及重大争议,不宜集中修改的法规8件;需要在制定新法规时一并废止的法规2件,废止条件还不成熟的法规3件。在3月26日的主任会议上,法工委汇报了集中修改废止法规工作的情况和处理意见。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集中修改的8件法规的修改方案。5月6日,主任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集中修改的法规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集中修改的法规共8件。下面,我就这些法规的主要修改内容作简要的说明。

(一)关于《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近些年来,计量器具管理和计量行为监督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该条例作适当补充完善。一是在第九条、第十条中增加了对供热计量装置、停车计时收费装置、提供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以及农贸市场内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要求;二是在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增加了对服务计量、供热结算等计量行为的规范;三是对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修改,以解决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处罚过轻的问题。

(二)关于《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2008年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作了调整,为了与这一职责调整相适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第二,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四章关于事故分级、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与国务院条例不一致,建议整章删除。第四章删除后,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部分内容仍需保留,合并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同时为了和上位法相衔接,在附则中增加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四方面的修改:第一,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一致,需作相应修改。第二,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第三,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第三十六条中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和风险补偿等作了完善。第四,根据去年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以使有关规定的范围、主体等更加全面准确。

(四)关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修正案(草案)。近年来,饲料生产和畜禽养殖环节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了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建议在决定中增加规定对这一行为予以禁止,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此外,该决定第二条的表述存在缺陷,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一并予以修改。

(五)关于《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部分内容与2006年9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有:风景名胜区的定义、设立、管理体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分类、编制和审批程序,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和其他活动的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六)关于《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8月1日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后,原《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为了使法规在适用上前后衔接一致,需要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作适当修改。

(七)关于《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2007年12月29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该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减轻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

(八)关于《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第一,为了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统一,不重复交叉,删去了该条例中有关大型活动的管理规定。第二,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该条例中有关娱乐场所管理的具体规定作了相应修改。第三,考虑到大型集市贸易场所治安管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为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便于案件查破,增加了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规定。

三、关于集中废止的法规

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集中废止的法规共3件。废止这些法规的主要理由是:

(一)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后出台的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不一致,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已被后出台的《江苏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取代,建议予以废止。

(三)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制委员会的情况下,临时授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过渡性规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该决定已失去了适用的前提,建议予以废止。

以上说明连同修正、废止法规的议案,请予审议。






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

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5月20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和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法规的议案》。委员们认为,为了保持法制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这次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法规,十分必要。有的委员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5月19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建议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修改。

法制委员会提出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的决定(草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


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市发(2000)42号



全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暨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召开会议,认真传达电视电治会议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地文化、经贸、公安、外经贸、信息产业、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重新审核标准,组织大规模的宣传舆论、调查摸底和集中执法工作,一批违法违规经营场所依法受到严惩;新闻舆论机构浩大的宣传声势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使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社会监督和抵制违法电子游戏的良好氛围正在形成。
但是,专项治理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经营现象仍然比较普遍,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打着“电脑培训”、“网吧”等名义非法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治理。在加大对城市非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治理力度的同时,也出现了经营者将违法违规机具向地下转移、向郊区转移、向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更加隐蔽和分散。一些地方对于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性依然认识不足,部门之间配合不够默契,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下一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从严执法,务求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和6月3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危害,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快工作进程,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规定,狠抓贯彻落实。今后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一律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严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要坚决关停,决不能出现以罚代关代停的现象;从严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并切实实施,不得在现有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中审批增添或变更新的任何类型的电子游戏设备,也不能搞以提高规模或档次等各种名义的集中归市经营;坚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最大限度地压减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总量,直至彻底解决电子游戏的危害问题。
(二)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主题,继续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表明政府部门坚决治理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的信心和决心。大张旗鼓地宣传非法电子游戏的危害,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引导中小学生自觉远离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抵制非法电子游戏经营活动。通过组织公开销毁赌博机具、宣传治理成果和典型案例等形式震慑违法经营者,从而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攻势。
(三)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管理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又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文化部门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发挥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检查,依法严惩赌博、制贩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包括“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文化、公安部门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也要依照各自的职责把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抓住关键,抓住重点,对于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要重点对待、重点治理,抓严抓实、抓出成效。要在继续加大城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力度的同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入基层,经常巡查,强化对社区、厂矿以及郊区、农村的检查治理;层层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有举报有回复;发动街道、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把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使违法违规的电子游戏经营活动无处藏身。
(五)堵疏并重,整建结合,积极研究、论证、引导已被关停经营场所改变经营项目,积极倡导适合广大群众消费水平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为社会各界尤其是老年人和青少年提供丰富多采的文化娱乐项目,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保证治理质量,迎接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工作的方式方法。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各地自查、抽查以及了解的有关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综合评定。
1.10月份,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派出联合检查验收小组对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的方法是听取汇报、明查暗访、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总分为100分:其中听取汇报占30分,明查暗访占30分,座谈会评定占4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检查验收结果将向全国公布,对于合格的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将提出公开批评,并督其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直至检查验收合格。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9月底前向全国电子游戏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上报本地自查、评定情况,其中包括书面总结报告、明查暗访情况(包括检查场所数量、场所名称、经营及违法违规情况等)和召开社会各界人员参加的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的有关情况(包括社会各界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评价、会议记录、与会人员名单等)。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市参照以上方式方法办理。
(二)检查验收工作的标准及要求。
1.听取汇报的内容(总分30分,24分以上为合格,18-23分为基本合格)
(1)领导重视和部门分工合作情况(3分);
(2)制定和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情况(3分);
(3)制定和实施重新审核标准情况(6分);
(4)实际压减数量和比例(6分);
(5)集中检查治理行动的次数、规模和成效(3分);
(6)公布举报电话及其受理情况(3分);
(7)宣传工作方案及其实际执行效果(3分);
(8)编发简报和填写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工作(3分)。
2.明查暗访的内容(总分30分,21分以上为合格,16-20分为基本合格)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4分);
(2)在中小学周边200米以内的(3分);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4分);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4分);
(5)转包经营的(3分);
(6)以“电脑屋”、“网吧”等名义从事电脑游戏经营活动的(4分);
(7)设备具有退币、退弹珠、退奖券、荧屏计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具的(4分);
(8)电子游戏项目内容违法的(4分);
3.参加检查验收工作座谈会议题(总分40分,30分以上为合格,20-29分为基本合格)
(1)对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程度的了解和评价(10分);
(2)对于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3)对于通过专项治理后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了解和评价(20分);
(4)对于群众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了解和评价(5分);
4.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
(1)听取汇报最重要的是了解其按照国办发〔2000〕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进行关停及制定重新审核标准和实施后压减场所的数量情况是否符合大力压减的原则。实际取缔和通过重新审核工作后的场所数量应是指对原有证照齐全的场所总量进行压缩的比例,对本来应该取缔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场所,不能列入实际压缩比例中计算。
(2)明查暗访的场所数量应为压缩后总体数量的2-5%。所列8项违法违规现象,发现一款要扣除一款的分数。
(3)参加座谈会人员应是熟悉专项治理工作,并关心青少年成长的教师、家长、学生、记者、共青团代表、居委会代表、村委会代表等。各地还应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莅临座谈会指导。
(4)在总体综合评定中,单项评定一项不合格的,总体评定即为不合格。单项评定2项为基本合格的,总体评定也只能为基本合格。
目前,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本着对人民负责、对下一代负责的原则,坚决贯彻中央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严格执法,务求实效,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推向深入,真正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突出问题,实现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状况的根本好转,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