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的通知
阿府函〔2008〕2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财政补贴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实施阳光财政,建设效能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划内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补助(贴)资金和物资的州、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和财政补助(贴)政策直接受益的企业、城镇居民、乡村群众和其他个人。
除国家和省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当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示原则
采取分类分级公示的原则: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归类,分级为州、县、乡(镇)、村四级。
公示主体:州级公示由州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县级公示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乡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级公示由村两委会组织实施。
公示按“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公示范围
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凡是补助企业、城镇居民、乡村群众和其他个人的资金、物资都属于公示范围。
四、公示内容
州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县金额、数量等;
县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乡金额、数量等;
乡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分配各村金额、数量等;
村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具体名单、金额、数量等;
五、公示形式及时间
州级在阿坝日报、阿坝电视台、阿坝州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县级以电视公示为主;乡(镇)、村公示以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为主。
批准实施的财政补助政策,应收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公示反馈与监督
州、县 、乡(镇)、村应设立举报电话或建立举报箱,便于群众监督和举报。
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并将群众举报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公示单位、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和处理:经调查核实,属违纪违规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商检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一、二、三)。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四)。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它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附件一至四(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