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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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2009年第50号


  国际海事组织第25届大会于2007年11月29日以第A.1004(2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避碰规则) 的修正案。
  根据避碰规则第VI条第4款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
  我国是避碰规则的缔约国,在上述规则的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文档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doc

附件
经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
附件IV
遇险信号
1 下列信号在一起或单独使用或展示时,表示遇险和需要救助:
(a) 约每隔1分钟开一枪或发出其他爆炸信号;
(b) 用任何雾号装置连续发声;
(c) 火箭或炮弹,以短暂间隔每次一发抛出红星;
(d) 以《摩斯信号规则》的…-…(SOS)信号组构成的任何信号方法发出的信号;
(e) 用无线电话发出的由口说的“MAYDAY”一词组成的信号;
(f) 由N.C. 表示的《国际信号规则》的遇险信号;
(g) 由下列者构成的信号:在一四方旗的上方或下方有一个球或球状物;
(h) 船舶上的火焰(如点燃的沥青桶或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i) 发出红光的火箭降落伞闪光信号或手提火焰信号;
(j) 发出橙色烟的烟号;
(k) 将从两侧伸展的手臂慢慢反复举起和放下;
(l) 通过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发出的遇险警戒:
(a) 甚高频第70 频道,或
(b) 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或
16804.5kHz 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m) 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
(n) 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发送的信号;
(o) 包括救生筏雷达应答器在内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核准的信号。
2 禁止为指示遇险和援助需要以外的其它目的使用或展示任何上述信号,还禁止使用可能与任何上述信号混淆的其它信号。
3 请注意《国际信号规则》、《国际空中和海上搜救手册》第 III 卷的有关章节和下列信号:
(a) 带有一个黑色方块和圆圈或其它适当符号的一块橙色帆布(供从空中识别);
(b) 一个染色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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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4月6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及《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
(二)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省、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家、省和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牧场、渔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依法制定和检查落实保护野生动物的具体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第五条 自治州、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工作,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四)公布禁猎的野生动物名录。
(五)依法审批、办理狩猎等证件。
(六)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重点禁猎区由州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七条 每年3月至10月为禁猎期,11月至次年2月可以持证猎捕非禁猎的野生动物。
第八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九条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保护和发展森林、草原资源,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依法保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栖息环境,保护和发展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如需要对野生动物分布集中的天然林适当抚育间伐或择伐,应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下进行。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禁止拣拾或毁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蛋卵。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炸药、毒药、火攻、地弓、地枪、陷阱、吊杆、铁夹、钢(铁)丝套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
第十二条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维护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分别由国务院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驯养繁殖省、自治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
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狩猎证。狩猎证每年年底审核一次。持枪狩猎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严格按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狩猎。
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本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最近,一些新被批准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在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时,出现了漏报、瞒报或拒报当地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现象,一些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也没有实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使新的《对外贸易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顺利实施,确保统计数据的全
面、准确和及时,现就报送统计报表和资料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是指导、协调全国对外贸易业务统计的法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统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其事。
二、所有有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企业都有义务将统计报表和资料主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漏报、瞒报或拒报。
三、归口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监督、检查所属公司、企业在主送和抄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时,保证数据的一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制度,漏报、瞒报或拒报统计报表和资料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