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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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优势依然明显。为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十七)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强审批透明度。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间。改进审批方式,在试点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十八)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十九)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加强投资促进,针对重点国家和地区、重点行业加大引资推介力度,广泛宣传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坚持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坚持以我为主、择优选资,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要总结改革开放经验,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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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6]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经研究现将《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促进我市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2005〕51号)的要求,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围绕“政府主导、央行参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以评价促发展,扎实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优化辖区金融生态环境,全力打造“信用新乡”,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标体系
  辖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七大因素、52项指标,其中定量指标49个,定性指标3个。每个因素采取百分制,根据标准确定得分,乘以适当权数后合计得出总分值,即为辖区金融生态环境的分数,再视总分值高低做出总体评价。
  七大因素在金融生态环境要素构成中的权重分别为:经济基础环境为30%,社会信用环境为15%,金融法治环境为10%,社会保障程度为5%,社会中介环境为5%,金融资源水平为25%,金融秩序情况为10%。评价结果分为五级:得分区间在85―100为优,在75―85为良,在60―75为一般,在40-60为差,在40以下为极差。
  三、评价对象
  市及各县(市)、区。
  四、评价方法
  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评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自评。各县(市)、区政府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部门、企业、居民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了解当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并根据评价指标表计算本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分值。
  (二)现场考核。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立考核组,对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根据收集的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
  (三)分析评议。市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弄清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做出综合评价。
  市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并参考各县(市)、区评价结果,对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做出评价。
  (四)通报情况。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五、组织领导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自评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全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配合工作。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确保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结果的研究分析和利用,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附件:新乡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表




关于发布《家具》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86号




关于发布《家具》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生产和使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规范有关产品的环保认证工作,现发布《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家具》(HBC 22-200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壁纸》(HBC 23-200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HBC 24-2004)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鞋类》(HBC 25-2004)。


  以上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无铅陶瓷制品》(HJBZ21-1998)环境标志技术要求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


   2.《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壁纸》

   3.《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4.《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鞋类》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家具》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12024.doc
  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壁纸》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34613.doc
  3: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微晶玻璃和玻璃餐具制品》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57599.doc
  4: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鞋类》   
    
http://www.zhb.gov.cn/download/10866208790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