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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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邢政〔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邢台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法行政考核,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强化层级监督,注重全方位进行。

第五条 转变职能情况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要求设置机构。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执法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杜绝与执收执罚挂钩。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依据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上级政府规定依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

(五)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六)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第六条 行政决策情况

(一)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二)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以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做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三)建立并实行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要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公开有关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五)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民利益的,依照有关行政过错、错案追究等制度,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规定合法。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文件最终通过后,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对内容违法、已经不适用或者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八条 行政执法情况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告知和听证情况应当在行政执法案卷中有准确记载。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其资格经依法审定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有关资格考试、证件年检等信息上网公示。

(四)严格按照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国家垂直管理部门以国家公布保留的为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完善管理程序,公开透明办理。

(五)规范行政自由载量权。严格执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处罚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备案。

(六)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时报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年度统计报表。

(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定期评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行政执法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调整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责任制向社会公示,建立并实行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工作绩效和奖惩情况纳入本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第九条 化解矛盾情况

(一)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地予以处理。

(二)完善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机制。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投诉和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举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 强化监督情况

(一)按照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按规定组织出庭应诉、答辩。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意见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异议,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四)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履行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五)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及时、足额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应当获得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

(六)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上级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并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七)自觉接受并履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八)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法考核情况

(一)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并落实领导干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集中培训制度,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奖惩、有记录。

(三)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情况

(一)行政首长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标准要求,统筹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的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推进工作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

(二)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证、工作条件要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第十三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年度制定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考核工作开始前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的具体项目和评定标准。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周期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五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和考核项目,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依法行政考核组,负责核查、评议被考核机关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对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考核与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同步进行,单独组织。

第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年度考核前对照考核项目和评定标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提供给考核小组。

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以日常监督考核为主,年底汇总单项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组根据书面报告情况和实际需要,再安排核查评议,最后提出考核意见,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九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采取计分制,以总分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

考核得分应当充分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意见和所属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第二十条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论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组提出书面申诉。经考核组复查,并报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结论通知申诉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国家和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考核,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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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复热河省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几个问题(节录)

195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项(略)二、关于所询问题,就一般情况答复如下:
(一)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问题的解释”和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夺公权问题的解答”之精神,如果原判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者,自无政治权利,但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而宣告交付管制者,其虽尚有政治权利,而因其被管制,故在管制期中不能行使其政治权利。如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仍有政治权利。如在宣告徒刑时同时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而在宣告缓刑时又未宣告交付管制者,不应限制其行动上的自由,但宣告交付管制者,应给予其行动上一定的限制(所谓管制),以便教育和监督。如果宣告缓刑者,除另有行政处分外,并非当然不能回原机关工作,他能否在机关工作,要看其犯罪情节与性质来决定。因此,亦非当然不能分配其适当工作。其未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亦未交付管制者,在机关工作时,也并非当然不能叙职。机关对于徒刑缓刑而仍在机关工作者,必须加强教育和监督。(二)对“在执行缓刑期间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是否可以取消处分”问题,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期内不再犯罪,确有认罪悔改之真诚表现,缓刑期满时就可以根本不执行原刑,但并非“取消”对其犯罪已宣告的刑事处分。因为其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危险性,是犯罪的行为,故不能因为其在“缓刑”期内表现良好而消除原判决所给予的刑事处分,也就是说负责有刑事责任的罪过不能因其行为之社会危险性的消除而随之消除。
(三)干部犯罪被判徒刑宣告缓刑者,如果原判并未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如已叙职,自应与政府工作人员享受同等之工薪待遇,但宣告剥夺政治权利或交付管制者,则不能享受政府工作人员之工薪待遇。至于其生活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费用。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出台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同时要加强经费保障。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人员要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准确把握退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审核内容和工作流程等政策要求,努力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政策效用。

  三、深入实际,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特别是在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要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按要求派人到现场进行审核;要积极与银行、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详细了解企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和处罚情况,确保企业申报资料客观真实。

  四、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初审机关为地(市)财政局和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财政局。地(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本级及所辖区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本县(市、区)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初审机关的税政机构办理(没有成立税政机构的,由负责税政业务的机构办理);复审机关为省财政厅,具体工作由税政处办理;终审机关为专员办,具体工作由一处办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资格。

  1.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3.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4.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其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申请退回,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申请退回。

  第四条 企业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否则原则上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再生资源和其他货物之间的进项税额难以区分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条 企业当月实缴增值税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即可申请办理截至当月的增值税退税;月度实缴增值税不足20万元的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第六条 申报人申请退税时,一般应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需提供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未违反本规程第三条第5款的书面申明,首次退税申请时提供2007年1月1日至申报时的书面申明,以后提供退税所属期的书面申明;

  7.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主要包括总账、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和加盖银行印章的回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退税所属期的经营情况,增值税的实现和缴纳情况以及申请退税金额等;

  9.《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见附表二);

  10.完税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完税凭证复印件上逐票加盖“征税专用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报人还应提供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实现的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1.《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原件,申报人要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12.《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如果接受过税务稽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13.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14.损益表复印件;  

  15.各级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中第1至第5项,申报人只需在首次申请退税或发生变更时提供。上述资料中第1至第10项,申报人需提交三份,其中第1至第9项供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分别留存,第10项供终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二份)分别留存。

  第七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首先确认企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等是否齐备、有效。

  2.生产经营用地为企业自有的,其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是否齐备、有效;经营用地为企业租用的,其提供的出租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是否齐备、有效。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比例的是否不低于80%,若有疑问,可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对经审核具备资格且申请资料齐备的,初审机关应予受理并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见附表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资料不齐备的,应不予受理,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表四),同时报送复审及终审机关。

  第九条 初审机关对经过审核确认具备退税资格的申请退税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申报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所属期是否与申报一致。

  3.申报人申报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金额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如果接受过税务稽查,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否将稽查审增增值税剔除。

  4.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是否分别核算。

  5.在以上审核结果符合政策制度规定,且计申报人整体不欠增值税的基础上,确定应退税额。

  初审机关进行上述审核后,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表》上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上报复审机关二份。

  第十条 复审机关受理初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并对初审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退税资格。发现申报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退回初审机关重新认定。

  2.根据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发现申报材料不全,退回初审机关补全材料。

  3.审核初审机关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初审机关核定退税金额是否准确。

  复审机关经上述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终审机关一份。

  第十一条 终审机关受理复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并对初审机关、复审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退税资格。发现申报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复审机关。

  2.根据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发现申报材料不全,将申报材料退回复审机关。

  3.审核初审和复审机关审增或审减金额、核定退税金额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终审机关经上述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第十二条 初审机关应当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复审和终审机关以正式文件(一户一文)提交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两份)一并报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终审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复审机关;终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开具《退税批复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同时将批复文件印发申报人、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相关国库,将《收入退还书》发相关国库由其具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初审机关在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本规程第三条所须条件的满足情况;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文件中注明,并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复审和终审机关。  

  第十四条 初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报时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核实企业2007年1月1日至申报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应当每半年向上述机关核实申报人申明内容是否属实,发现问题时以正式文件通知复审和终审机关,取消其申请退税的资格,并由终审机关追缴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以后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机关要妥善保管退税档案资料。初审、复审机关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本规程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申报人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终审机关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五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六条 复审机关对初审机关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终审机关;终审机关对复审机关、初审机关和国库部门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规程的各项规定;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和铁路系统的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局负责初审,并提供由系统公安等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书。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4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财政局[2009] 号             :

  经审核,您单位的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项目,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         

  您单位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复审机关电话:0451-53641549询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向终审机关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办人:  复核人:  初审机关负责人:   年月日

  (加盖公章)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申报人、初审机关各执一份,同时报送复审及终审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