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常州市区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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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常州市区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常州市区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

常政发〔2009〕32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发挥经营性用地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作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纲要,结合住房保障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编制了《常州市区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常州市区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土地供应服务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统一计划、总量控制、区域平衡、以销定供”的原则,积极化解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矛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常州市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武进区、新北区)的商业、办公、金融、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开发(不含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三、编制依据
  1. 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三年纲要。
  2. 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3. 依据近几年我市经营性用地供应、建设、存量商品房情况及对今后几年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本判断。
  四、编制原则
  1. 积极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在供地结构上,向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倾斜;在供地项目上,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建设配套用地倾斜,向污染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用地倾斜;在供地时序上,向已经完成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工作的地块倾斜。
  2. 总量适度、从严控制。充分发挥土地出让计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实际和存量土地情况,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规模情况,合理确定供应总量。严格控制各区域土地供应总量,超计划供地必须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3. 统筹兼顾、区域平衡。统筹考虑城建资金需求与土地经营的实际,兼顾各投融资主体承担项目的情况和运作需要;统筹考虑城建刚性需求和“控制总量、消化存量”原则的落实;统筹考虑各区域经营性用地供需实际情况,兼顾各区域用地供需平衡。
  五、经营性用地出让总量
  根据各区域前三年商品房实际销售量和平均容积率情况,综合考虑各因素,确定2009年度常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总量不超过185公顷(独立招商的大型市场物流用地及城市重要功能区域发展建设用地除外)。其中:中心城区80公顷,武进区65公顷,新北区40公顷。具体备选地块见附表。
  六、计划的执行和落实
  1. 加强计划的刚性管理。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要体现严肃性,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各区域应按照出让总量控制要求和备选地块范围开展工作。对确有必要计划外供地的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但调整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的20%。
  2. 加强地块前期开发工作力度。各土地收储中心和各前期开发单位应切实发挥土地运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新机制,充实力量,加强土地的整理,力争实现全净地供应。进一步科学编制地块规划,确定土地出让要求,落实各项配套条件,并做好地块出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土地的开发价值。
  3. 加强地块出让的招商工作。加强对拟出让地块出让前的招商工作,是提高土地出让成功率、实现土地价值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国土部门和各投融资主体须加强土地招商工作,力争完成全年土地出让计划。
  4. 加强地块出让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已出让地块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条件和开发时间要求进行开发建设,确保城市建设按期按规划推进。相关部门也须积极协调地块开发过程中的矛盾,落实好配套条件,做好服务工作。要加强出让金的收缴,做好到期预告和书面催缴工作,减少出让金的拖欠。

  附件:常州市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备选地块表。

附件:

常州市2009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备选地块表

单位:公顷

序号
地块名称
区位
规划用途
面积
前期工作单位

1
普济街地块
城区
商办
1.0
收储中心

2
飞机制造厂及周边地块
城区
商住
20.0
收储中心

3
凯旋城南侧地块
城区
住宅
3.8
收储中心

4
竹林北路南侧地块
城区
商办住
1.0
收储中心

5
常澄路N16号地块
城区
住宅
3.4
两路指挥部

6
日升公司及周边地块
城区
商办
1.3
两路指挥部

7
大湾浜东侧地块
城区
住宅
1.2
两路指挥部

8
大观楼片区改造地块
城区
商住
19.3
城投

9
常化厂
城区
商办住
56.3
城投

10
元件二厂及周边地块
城区
医疗
0.7
城投

城区
住宅
1.8
城投

11
南汽随车厂及周边地块
城区
商住
4.0
城投

12
世纪园城南侧地块
城区
住宅
6.8
城投

13
兰和化工厂地块
城区
住宅
2.0
城投

14
无线电厂南侧地块
城区
加油站商办
0.5
城投

15
开关厂及周边地块
城区
住宅
2.6
城投

16
湾城路西北侧、龙城大道南侧地块
城区
住宅
16.3
城投

17
金狮集团A地块
城区
住宅
3.9
城西公司

18
西林职高及周边地块
城区
住宅
9.3
城西公司

19
印科所及周边地块
城区
商住
2.5
交投

20
丽华机械厂地块
城区
商住
1.2
交投

21
茶山齿轮厂地块
城区
商住
2.0
交投

22
纺站仓库及周边地块
城区
商住
3.3
民投

23
大成纺织厂及周边地块
城区
商住
8.2
三大项目指挥部

24
菜市场改造及配套地块
城区
商住
5.0


25
武进电大地块
武进区
商住
17.4


26
武进红旗布厂地块
武进区
商住
15.4


27
武进湖塘实验小学地块
武进区
商住
12.0


28
武进何留地块
武进区
商住
16.7


29
武进高新区前黄高级中学东侧地块
武进区
商住
22.0


30
武进高新区中天名苑北侧地块
武进区
商住
10.0


31
西太湖中钢宾馆地块
武进区
商住
13.4


32
西太湖西北临湖地块
武进区
商住
6.7


33
西太湖环湖北路中段北侧地块
武进区
商住
3.4


34
太湖湾老鸦山东南部地块
武进区
商住
8.0


35
太湖湾城湾西湾里东北侧地块
武进区
商住
2.7


36
太湖湾与宜兴交界处东侧地块
武进区
商住
2.7


37
武进14个乡镇零星地块
武进区
商住
46.7


38
飞龙居住区地块
新北区
住宅
20.0


39
东经120路东侧地块
新北区
住宅
20.0


40
国际学校地块
新北区
住宅
6.0


41
龙江路西侧地块
新北区
住宅
6.0


42
新北区乡镇零星地块
新北区
住宅
8.0




  注:1. 本计划中规划住宅用地地块均为普通住宅用地,禁止建设别墅类等高档住宅。
  2. 本计划住宅用地地块的套型面积90平方米以下户型比例要求,由规划部门在地块控规编制阶段总体平衡确定。
  3. 本计划住宅用地地块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配建指标按照《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执行。
  4. 本计划表中地块规划用途最终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为准,地块面积以国土部门最终核定的出让用地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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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2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1月21日11时40分许,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发生一起老采空区透水事故,造成29人被困,透水量约5000立方米。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千方百计、全力以赴抢救被困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立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四川省政府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现场,立即成立抢险救援指挥部,调集成建制的抢险救援和排水队伍,积极排水和实施有效救援。经各方共同努力,11月22日13时18分,29名被困矿工成功获救。有关方面和人员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做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积累了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救援的宝贵经验。

八田煤矿为乡镇煤矿,证照齐全,属独立扩能在建矿井,生产能力由5万吨/年扩能为6万吨/年。事故当班带班领导为副矿长陈荣辉。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擅自安排人员在井下南翼采煤工作面作业,揭穿采空区导致透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吸取这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把资源整合技改矿井的审批准入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小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必须包含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经核准或备案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完成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资源整合方案中的所有煤矿和兼并重组方案中的被兼并煤矿,必须停止生产,原颁证(照)机关必须依法吊(注)销或变更其相关证(照)。被兼并煤矿需要技改的,必须在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全部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不需技改的,应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并获得所有证(照)后方可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严格审批,明确规定建设工期。凡整合技改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一律取消整合技改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认真贯彻落实10月28日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以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各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列为关闭取缔对象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其突击生产;对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要及时吊销证照、停供火工品、断电断水、炸毁填实井口、拉倒撤离井架,并遣散人员,真正做到彻底关闭、不留后患。

三、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的宣传贯彻力度,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开展矿井充水条件分析,提高水害预测预报水平。发现水文地质情况异常时,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认真分析,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未查明情况、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发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煤矿调度室,并立即撤出受水害威胁的所有作业人员;隐患未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要进一步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建设,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要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四、全力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现场管理,集中精力抓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四季度是事故易发期,要坚决防止因赶进度、追工期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忽视安全生产。各地一律不得下达超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产量指标,对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予以严处。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8月22日 国质检法[2003]26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管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相关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以下简称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一)质检系统是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事关质检事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生命线的意识。进一步强化职权法定、程序合法、权责统一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认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使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
  (二)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改、废”有机统一的原则,把握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加快质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的质检法律法规体系。
  (三)质检部门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承诺、依法行政重要部门,要依照WTO的有关规则,进一步抓好有关规章的清理工作。对过时的、失当的、不适应质检系统改革、不适应WTO规则、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规章制度及时废止或修订。要深入研究WTO涉及质检工作的有关规则,突出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和反欺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建立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国情的质检技术法规体系。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转变工作职能,扎实有效地作好质检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依法规范工作,禁止违法设置新的行政审批。
  (四)结合质检工作的要求和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及过错责任追究等法制监督的规章制度建设。要抓紧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程序,严明纪律。要配套相应措施,以保证执法的效能。
  (五)坚持科学、民主和透明的原则,增强法律文件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加强质检法律法规研究。建立必要的立法咨询制度,实施专家论证、社会咨询,保证立法适应质检执法工作的需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
  (六)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为确保法制和执法统一,各级检验检疫部门不得报请当地政府制定检验检疫的地方法规及行政规章,原则上也不得制定和发布执行性的规范文件,确需制定的,须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需要制定的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规章规定不相抵触的原则下,向当地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并在进入立法程序后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如发现与质检总局规章相抵触的,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质检行政执法职责
  (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和关系国计民生方面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共同维护质检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经济贸易秩序。
  (八)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要积极建立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切实作到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权限公开、程序公开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公开。质检执法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既要勇于执法,又要依法办事,不违法,不越权,克服和纠正执法中的随意性。
  (九)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收费的关系。纠正从重收费、轻执法的不良倾向。严禁以收代罚,只收费、不执法、甚至乱收费、乱罚款的行为。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各级质检部门都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
  (十)要加强执法协调。各地质检部门要有规范的内部协调机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完成好质检行政执法任务。同时要加强与工商、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增强执法的有效性,为质检系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的重要性。各级质检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禁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有关文件规定,坚决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查处“三乱”活动,切实把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行风建设的大事来抓。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上级质检部门对下级质检部门,各级质检部门对下属各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内部层级监督。通过巡查、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下属分支部门的执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从2003年起,国质检总局每年要对直属(省)局进行多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各地也应采取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十三)严格执行重大执法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质检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对隐瞒不报、虚报或者不请示越权处理的,要追究责任,对质检执法依据、范围、程序等不明确或执法上有争议的,应及时向上级质检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请示。
  (十四)尽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划分责任区和责任岗位、明确责任目标和具体责任人,把质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具体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级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尚未建立行政正执法责任制的,特别是执法打假责任制的,今年内必须建立,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
  (十五)坚决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工作质量事故和内部违法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清除出质检队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依据党纪政纪予以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个人责任。
  (十六)建立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考评制度。各级质检部门要坚持实施执法检查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和考评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质量。要将每次执法检查情况在本级部门范围内公开通报,对执法检查结果进行评议,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质检执法人员年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凡行政执法出现严重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先进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单位不得评为系统综合性先进集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执法责任人不得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和获得“嘉奖”以上奖励。
  (十七)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部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旦发现该受理而不受理,该作决定而不作决定、严重不负责甚至“官官相护”的,坚决予以纠正;上级部门做出撤消、变更的决定,拒不执行的,坚决追究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引入、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各级质检部门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司法以及企业、社会团体、群众、新闻舆论媒介等有关方面地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质检执法地、的意见和建议,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
  五、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十九)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恪尽职守的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约束,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对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严禁违反规定聘用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
  (二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严格考核、持证上岗、示证执法。
  (二十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要制度化、系统化。各直属(省)质检部门要制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对辖区内行政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建立执法人员学法考试备案管理制度,未经法律知识培训,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考试不合格者,取消上岗执法的资格,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各级质检部门要制定干部年度法律教育培训计划,并把此项工作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依法行政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十三)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在质检系统内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工作,提高质检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为质检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除了完成普法规划的要求之外,还要根据质检工作的特点,抓好WTO规则和国际经贸法律的学习。要把“四五”普法的学习考核与职工的任职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各级质检部门的普法工作进行验收,对普法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十四)加强质检法制宣传工作。各级质检法制工作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向质检系统广大干部宣传普及行政法律知识,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地自觉性。对现行质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反复进行宣传,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对新出台地质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较大规模和声势地重点宣传。要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地先进典型,对不依法行政的现象也要勇于曝光,形成依法行政的浓厚舆论氛围。
  七、加强领导,确保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十五)各级质检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依法行政作为业务及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把依法行政作为业务及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安排,积极实施。要经常深入执法第一线,调查研究并解决依法行政任务,检查工作要过问依法行政情况,指导工作要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把依法行政始终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建立法制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二十六)各级质检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法制部门的建设,不具备建立专门法制部门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业务量较大的分支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业务量较大的下级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部。特别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要给予支持,并充分发挥法制工作部门的职能,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发挥应有作用。
  (二十七)充分应用电子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效率。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管理和指挥系统,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统一。利用系统网络的优势,对执法工作进行动态联络、跟踪和监督,及时处理应急案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利用网络向社会宣传质检法律法规和质检工作,扩大质检工作的社会影响,使全社会了解、认识、清楚质检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支持质检行政执法工作,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质检系统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质检系统的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各级质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精神,深入、扎实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促进我国质检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