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思考/龚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26:49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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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思考
龚 成


    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突出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确立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职责,反映在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上,要求民事判决书不仅是解决当事人民事实体争议的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应反映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运用审判权的公正性。审判权的公正运用既表现在实体裁判的公正,又包括适用程序的公正,民事判决书应是法官向社会公众表明做出裁判结果具有公正、合理性的载体,这在客观上要求民事判决书能够成为证明法官做出的判决结果公正及程序合法的论文。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无懈可击的民事判决书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纵观世界各国,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绝大多数法院的判决书都是一份论文,由于清楚地载明了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事实和理由,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反观我国民事判决书,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诉讼文书样式)出台以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虽然从形式上看更加条理和规范,但是,由于其格式的排列形式和内容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结构简单,层次不清,不能全面反映诉讼主体举证、质证意见等主要的诉讼活动过程;且受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多数法官未将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体现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因此,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及说理部分虽简洁,但因法官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被省略导致叙述事实主观片面认定色彩浓厚,缺少法理分析,缺乏说服力1。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的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和以审判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已着手探索反映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笔者参加了成都中院及四川省高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在阅读对比了大量民事判决书并结合长期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实践中,发现目前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中出现了一些较明显的变化:
  (一)民事判决书有向详尽方向发展的明显趋势。理性、公正的民事判决的首要特征在于判决结果的做出具有强有力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体现在判决书制作中应当将案件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行为外在表现过程和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结论的内在逻辑思维过程进行详细、客观的叙述,使做出的判决书具有说服力,这在客观上要求民事判决书制作应从个案的实际出发,表述不应受篇幅的限制。笔者见到目前大量的民事判决书均或多或少具有证据分析内容,将该类具有证据分析及做出结论的逻辑说明的民事判决书与按92诉讼文书样式仅以列举式表述证据方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比较,篇幅均有明显增加,判决书的内容向详尽化方向发展趋势明显。
  (二)民事判决书过分程式化的写作方法有所突破,总体结构格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根据92诉讼文书样式,民事判决书的总体结构格式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其要求是以叙述方式对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进行客观叙述。目前,除按92诉讼文书样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外,笔者见到出现较多的格式有“事实、理由融合式写作格式”,一改将事实、证据、判决理由分别叙述而将事实认定部分与判决理由融为一体,在对证据的分析和认定过程中包含对过错认定的说理,采取夹叙夹议的方式,在对证据取舍和事实认定的同时,就该事实所派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做相应的判定,最后以“综上所述”对认定的事实予以归纳并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论。另外,笔者还见到少量“事实—主文—理由式写作格式”,这种格式是模仿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判决书制作格式,具有主文鲜明的特点,但有逻辑关系不顺的感觉。
  (三)大量的民事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均取消“经审理查明”部分,而是通过叙述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客观地反映证据事实,实现对审判活动从静态叙述到动态叙述的反映。根据92诉讼文书样式,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表述,包括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两部分,认定事实部分一般要求按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证据的主要写法为在叙述事实中穿插列举证据或在叙述事实后单独列举证据,整部分的内容是叙事体,不加分析论证,反映的是法官已予以认定的看似完整的静态的事实及证据。然而,这种写作方式具有认定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对应,对证据的使用不加分析,不采信相关证据不说明理由的明显弊端。笔者所见大量民事判决书显然已摈弃了这种对查明事实及证据分列的叙述方法,其主要特点在判决书中取消了“经审理查明”部分,代之以对诉讼当事人的主要事实争点以及围绕争点所举关键性冲突证据的具体内容、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和认证意见以及法官依有效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动态过程及结果的叙述。
  (四)裁判说理部分有明显加强。裁判理由是判决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桥梁,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司法公开、公正的直观体现。笔者见到目前大部分判决书对说理部分较以前均有明显加强,表现在:(1)比较注意说理的关联性,能够将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果之间紧密的关系通过逻辑推理的形式揭示并表述出来。(2)对适用的法律具有法理分析内容,在法规竞合、冲突,法律具有漏洞或当事人对法律本意有异议时依法理对法律的内涵予以阐释。(3)除对法院予以支持的当事人的主张予以分析、论证外,对法院不予支持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法律适用的主张着重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评述。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即法院在处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英国上议院大法官休尼特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并不够的,公正必须公开,在毫无疑问地被人看见的情况下实现”,因此,民事判决书应当是公开表明案件审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处理公正的载体。传统的民事判决书往往成为载明判决结论的一种无须论证的领域,它的结论性判词既简单又缺乏必要的证明过程叙述和适用法律所必须进行的必要解释,不具有载明判决结果合理性的法理意义和法律在判决书中追求那种符合理性和逻辑性的旨趣,该制作模式的目的在于追求结论的完美。而改革后的民事判决书则应是对导致判决结论中的事实与法律之间具有逻辑联系及这种联系的论证理由和适用法律的阐述,由此可见,改革后的民事判决书既是对审理程序过程的记载,也是对形成判决结论的推理论证思维过程的记载,是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被认定的事实的解释过程,表明的是判决结论是事实认定过程和法律解释过程的合乎逻辑的结论,以此体现法官公平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程序公正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合理性的实体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开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活动过程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做出判决结果的论证思维过程是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反映,使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形成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原有民事判决书首部的格式应有所突破,除原有内容外应当对民事判决书的首部内容予以充实,应当写明:1?立案时间、庭审时间、审理期间、超审限原因;2?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情况;3?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情况;4?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因及变更情况等。如笔者见到的1996沪二中经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其制作者即对首部有意识地进行了细化叙述,一改过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的笼统说法,而是将本案的受理、施行财产保全、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原告对其他当事人的追加及变更、因证据和合议庭的变更导致的三次开庭等的审理过程做了详尽的叙述,使产生判决结果的程序合法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反映。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在诉、辩主张后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一列明,以突出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举证责任的负担情况。在民事判决书中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为体现当事人平等的陈述地位,应当完整、平等地叙述原告、被告主张的事实、理由、请求,第三人的参诉意见,适用法律的建议、对权利的处分意见,不能漏写、少写,尤其不能因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而一笔带过。2?在当事人诉称、辩称后完整地列举当事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体现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负担情况,由此避免了92诉讼文书样式将证据放在认定事实之后以“上诉事实有……予以证明”的表述看不出证据由谁所举的弊端,准确地反映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已完整地纳入了法官审查的范围,杜绝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情况的发生。3?要处理好当事人陈述的完整性和制作时略写的关系,不能全面照抄当事人的诉状和答辩状,应当将当事人诉称、辩称主张部分进行准确归纳、概括,叙述时分出层次,突出焦点,特别是对当事人答辩理由的叙述不应仅限于对当事人答辩状内容的归纳,而应是对当事人答辩状及庭审陈述答辩理由内容的归纳,在不以牺牲当事人陈述完整性的前提下,达到行文简洁、明快。笔者认为,可在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诉称、辩称及列举证据后对审前证据交换庭审审理中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予以归纳确认并将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予以列明,以此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事实及案件审理的重点呈现在人们面前,为事实查明的叙述做好铺垫。
  (三)事实查明部分应叙述法庭质证及认证结果并以“经上述举证及庭审质证及认证结论,可以认定如下事实”代替“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以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辩对抗,法官“居中”审查证据,做出判断的诉讼结构。这不是单纯的文字表述上的改动,而是诉辩式审判方式改革带来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的角色从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整个真实经过转变为以审查者的身份审查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适用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与否做出判断,因此,反映在民事判决书中的事实查明部分应当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定出法律事实的叙述代替“经审理查明”。首先,“经审理查明”的表述体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下法官积极主动的为当事人寻找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整个真实经过的审判观念和思维方式,具有无法反映法官依有效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和结果导致叙述认定的事实主观、武断的明显弊端。其次,以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定出法律事实的叙述代替“经审理查明”是诉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客观需要。民事诉讼并不是发现客观真实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辩式审理模式要求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予以举证证明,法官的职责在于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在逻辑上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最后根据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认定事实,因此,应当对法官审查证据的结论即采信与不于采信证据的理由做出说明,进而阐述法院通过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使法官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做出结论的思维过程在民事判决书中具有较完整的体现。再次,将认定事实置于证据列举及庭审质证、认证之后符合法律文书制作的逻辑结构。从民事判决书的逻辑结构上看,应当是先有证据,再依证据推定事实,而先叙述查明的事实再叙述上述事实有某某证据为证的写法,从逻辑结构上看是先有结果再谈原因,不能体现民事判决书作为法律文书的结构严谨和层次分明的特色。
  取消“经审理查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叙述后如何叙述查明的事实?笔者认为事实查明部分应对动态的庭审过程有较完整的反映,具体来讲应包括三部分内容:“当事人质证意见、法官认证意见及结论和依有效证据推导出来的案件事实”。其叙述方法也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单一事实且案情不太复杂的可以依上述写法叙述查明的事实;对多个事实或有多个争议焦点且案情复杂的,可采取一事或一争点列举一项证据或一组证据分别分析,边叙边议,分别认定,最后综合归纳认定事实的写法,达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相互对应、血肉相连,起到充分的证明作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比较好的事实认定写作方法,一是“焦点归纳认定式”写作方法,即先对审前及庭审中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再列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针对每一焦点分别写明原、被告的主张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法官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意见,最后归纳认定的事实,这种写法使事实认定与证据的审查紧密结合,焦点突出,层次清晰,对动态的庭审审理过程及举证情况、质证、认证结果有较完整地体现。二是“证据集中评析式”写作方法,即在概括当事人在庭审前、庭审中所表述的事实和请求后,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把集中对证据的认定作为对事实认定的前提,将证据分为予以认定的证据和不予以认定的证据两部分,并对具体内容及理由逐一评述,再对予以认定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总结,全文紧扣证据的认定进行写作,层次清楚,条理分明,行文简洁,在事实认定部分的写作方面结构安排上也有独到之处。以上事实认定写法的共同特点在于均是通过对诉、辩双方的主要事实争点及围绕此争点所举关键性、冲突证据的分析、认定,推出认定的法律事实。
  (四)加强判决书的说理理由部分,体现法官做出判决结果的心证过程。所谓说理就是阐明判决理由,从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的演绎推理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判例而只能籍由具体的判决理由来阐述,因此,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理由既是判决书的灵魂,是将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又是法官借助判决理由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板固定的法律条文之间沟通的方式3。庭审过程的公开是审判公开之程序公开,而判决书中载明做出判决结果的理由公开才是审判公开之实体公开。笔者认为,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应有以下特点:第一、说理要有逻辑性。为体现判决理由在案件事实、法律规范适用和判决结果之间的纽带作用,应将法官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以逻辑推理为思维方式阐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思维过程再现出来,使推断出处理结论即判决结果的作出达到顺理成章的程度。第二、说理要有针对性。要围绕案件的焦点,针对诉辩主张采纳与否逐个展开说理,逐一评述,分析论证,明确表明态度,以达到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那里。第三、说理部分应有法理性。司法实践中法条冲突、竞合,本案事实与司法解释内容有异乃至司法解释前后不一的时有出现,判决理由中对此若无法理分析,使人无从知道法官判断的理由,纵然判决结果公正也难以服人。法理分析的内容包括:(1)解释法律。成文法的法律条文用语多为书面语,每一法条均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很难将不确定的概念具体化,特别是在法条冲突和竞合的情况下,非经解释不能直接适用。法官的职责就是将枯燥乏味之法条,通过自己的劳动,挖掘出法理基础,将其运用于判决书中,判决就是法官将法律解释运用于具体案件中的司法行为4。(2)补充法律漏洞。法律是人为制定及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性决定了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在此情况下,无司法解释及习惯可循时必须依法理予以补充5。第四、说理部分应有情理性。具有情理分析的内容,在以证据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寓情于判决书之中,力求以情服人,取得说理的最佳效果,体现司法文书的宣传与教育功能。第五、引用法律条文的完整性。首先,应当全面、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其中包括:1?应全文引用具体法律条文,不能只引用条、款。2?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凡特别法有规定的不必援引普通法。3?处理好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必援引基本原则。4?处理好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引用条文中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的应先引程序法。其次,应当准确援引司法解释。因对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当,绝大多数判决书均未引用司法解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6月24日《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司法解释在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引用。第六、对当事人有法律适用建议的,应对采纳与否做出说明。另外,还应当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详细阐明。没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极易产生法官擅断的危险,这就要求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之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对司法过程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应当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予以详细的阐述,这是制约法官自由裁权行使的主要途径6。特别是在实体处理中的自由裁量,集中体现在运用逻辑推理将案件事实纳入法律规定说理的过程中,将这一过程尽可能地详细完整地写入判决书中,可以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活动真实地展现在每一个法律监督主体的面前,真正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切实体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三
  改革传统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将案件审理的主要过程和法官审理案件做出判断的思维过程以判决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发展对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正是通过改革后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在结构来展现的,新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模式的确立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以判决书公开法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的思维过程是司法公开之实体公开的体现,当事人可以从判决书中明确了解法官做出判决的思维过程和理由,消除以前对法院“暗箱操作”式审理方式的疑虑,一份事实清楚、说理充分的判决书可以使当事人输得清楚,赢得明白,起到服判息诉的作用。
  其次,可以有效地制约法官,防止司法腐败。按程序发展过程展示诉辩理由、争议焦点和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通过合乎逻辑的叙述寻找出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做出的判决结果,使法官无法进行“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否则在判决书中无法自圆其说,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再次,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传统民事判决书事实加法律条文套用格式的写法使部分法官有无须提高业务水平的紧迫感,而改革后民事判决书则要求法官在每一份判决书中写明对确认案件性质,分清是非责任的法律观点,这在客观上促进法官不断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法学理论知识,以求在业务上精益求精。
  
  注:
  1沈福俊:《司法裁判改革探悉》,《法商研究》1994年第3期。
  2吕世伦、贺晓荣:《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法学家》1998年第1期。
  3王利民、姚辉:《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研究》,《法律适用》1998年第5期。
  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第194页。
  5陈界融:《论判决书内容中的法理分析》,《法学》1998年第5期。
  6陈兴良:《刑法哲学》,第251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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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外文化的联络工作,设立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23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0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5份

  

  江苏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8号)、《江苏省省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6〕7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集矿山地质灾害治理、生态环境修复以及矿山废弃地综合利用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工程性质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范围的项目管理和监督,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和验收;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评审评标专家库,省、市两级专家库分别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市级专家库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七条实行项目库管理。经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滚动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委托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省属以上在采的国有矿山企业申请财政支持的项目、其他矿山使用本企业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为该矿山企业。

  第九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江苏省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立项指南要求申报国家、省级财政支持项目。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的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立项审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涉及禁采区内确需以修复式开采方式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项目,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据《江苏省露采矿山环境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后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申报省财政支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立项审查。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项目、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承揽本省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并在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备案。

  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级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在近三年内承担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且项目验收结论为合格以上的相关业绩。

  第十五条实施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涉及生态环境修复的项目监理可联合具有园林绿化相关资质单位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对各级财政支持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由投资主体依法发包。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的编制可实行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项目监理工程的发包可实行招标形式或直接委托形式;项目施工的发包应实行招标形式。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标人已经确立;设计及项目预算已经审查论证通过;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履行审批手续;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施工招标人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身技术力量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组织招标,招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须在县级以上媒体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资信良好和具备业绩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单项施工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

  (二)受自然地域或环境限制;

  (三)项目技术工艺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项目施工投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方案设计的法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参与项目的施工投标。

  第二十条项目招标的评标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商务部分占总评分的30—40%,技术部分、企业资信、业绩占总评分的60—70%。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标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专家共同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项目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也可根据实际重新拟定,但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合同应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拆分后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格的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履约保证金一般为项目总造价的5%左右。项目维护费一般为项目总造价的20%左右。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工程施工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布项目基本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书,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等进展情况,应定期上报。

  项目设计、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项目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提交验收申请。

  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一般分竣工验收和交付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交付验收,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的项目和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技术要求和标准,全面进行自查自检,自认工程符合要求、具备验收条件的,可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同时递交工程竣工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成治理工程验收组,明确职责和分工,确定验收日期及验收方案,实施验收。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查论证意见;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

  (四)工程参加单位相应的资质复印件;

  (五)开工报告、施工日志、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总结;

  (六)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七)施工质量评定及验收评定表;

  (八)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九)与工程有关的影像图片资料;

  (十)工程进度付款凭证复印件及其汇总表,工程费用调整文件及其批准意见,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十二)其他必需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验收情况及时上报。财政支持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应追回项目投资。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接收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成果档案;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接收本辖区内项目成果档案。

  项目成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项目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期和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应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加人员和技术顾问、专家,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野外验收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转让或分包主体、关键性工程的,除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外,停止该单位在省内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对在项目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