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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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民营科技企业行为,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等组织创办的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
(二)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财政、经贸、劳动、人事、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
(二)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第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每年复核1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在工商执照年检后30日内,到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终止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备案。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机构设置、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申请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三)依照国家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境外投资权或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四)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五)与其他经济组织互相参股、联营、合并、兼并;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七)申请发行债券或股票;
(八)拒绝各种乱摊派、乱罚款和不合法收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四)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建立健全会计、统计制度,按要求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八)依法建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做到产权关系明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企业资产归属。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创新机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单位,应当允许曾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对1年内不具备条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允许本单位的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签订利益分享协议后,自主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化该项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科技人员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折价入股。
科技人员以其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科技三项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资金可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依法设立的有关科技基金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扶持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关组织或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等机构根据需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奖励科技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允许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自行或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条 境外、省外的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聘用的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在户籍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工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当地人才交流机构。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学生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可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将法定机构评估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作价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引进技术或人员,不得侵犯他人的技术、经济权益;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人员不得侵犯原单位、本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已经资格认定的,撤销其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其享受优惠待遇之所得。
第三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
(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
(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摊派、乱罚款和不合法收费的;
(四)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事项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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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6年01月10日

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高检办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内部机构的调整变化,去年一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专门发函([1995]高检办发第14号),对报送文件材料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要求。多数地方执行的比较好,但也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影响了文件的传递速度和办文效率。为了保证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文件、材料能够快速、准确地传递和办理,现重申如下要求:

一、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凡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告及其他文件、材料(包括信息、简报、情况反映)等,在信封上请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收”。

二、凡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及其有关处、室办理的文件、材料,请在信封上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收”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XX处收”。

特此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劳动者如何运用依法维权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和《就业促进法》开始生效。它关系到亿万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那么,作为劳动者应如何依法维权?笔者建议大家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须认真学习文化知识及相关法律,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利益,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因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前者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发生工伤、工亡等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法律,待遇较高,赔偿数额较多;劳务关系(如装空调、雇保姆、学生打工)适用《民法通则》区分过错责任,按民事赔偿处理。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不得设定担保或者收取抵押金,也不得扣押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合同中如出现“工伤责任自负”、“试用期内不能结婚”和“合同期内不能怀孕生子”等条款违法无效,而且自始无效,就算双方签字了也不受法律保护。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滥用“试用期”、“学徒工”,使用廉价劳动力了。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2008年以后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员工续签永久合同。由于一些员工的合同期限并未到期,企业要与员工重签合同,就会面临职工拒签的法律风险,由此承担违法用工的责任。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六)对弱势群体特别保护。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工会是“职工之家”, 加入工会,就如回到温暖的家,一旦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找工会组织维权。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各级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致力于解决实际困难。《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被老板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否则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钱没有讨到手,自己先锒铛入狱。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书、花名册、电话簿、工资单、工资卡、出勤卡、工作牌号或者工作量单,必要时请同事出来做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企业拖欠工资有三种常见情况:①未及时给予报酬的;②未依法缴纳社保的;③加班不付加班费用。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①平时加班的,支付150%的工资报酬,②双休日加班的,支付200%的工资报酬,③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对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开出《支付令》,由法院督促企业还债,如果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提出异议,企业无钱支付,不是正当理由。使用这种办法讨债,合法、方便快捷。债权人可以绕过繁琐的仲裁和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支付令》,15日后申请强制执行。万一《支付令》失效,就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被拖欠的工资。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作者:漳州市委党校副教授, E-mail:dxyhbh @ 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