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资基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含临时工,下同)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机关及事业单位。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各级人事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机关、事业单位,并载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按下列时限到本级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使用审批手续:
(一)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无补贴的政策性收费事业单位)三个月申报一次;
(二)财政定项补贴的事业单位六个月申报一次;
(三)定补为零的事业单位十二个月申报一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或者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申报。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不得超过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机关、事业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应当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并按工资总额管理程序逐级上报省人事部门。省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机关、事业单位追加工资总额计划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
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工资总额计划结余,可结转使用。
第八条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凭《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支取工资基金。对不提交《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银行有权拒付。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作为年度统计报表的依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超规定支出部分在下一季度工资基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建城[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1997年8月5日,江泽民总书记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作了“大抓植树绿化,……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指示。李鹏委员长在今年8月6日视察辽宁省大连市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时,作出了“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保护水域,改善大气质量,不断增加绿地面积”的指示。今年5月20日,朱镕基总理在北京视察工作时,作出了“大力提倡绿化,美化环境,增加公共绿地;治理各种脏乱差,整治各类环境污染;保护好文化古迹和古都风貌”的重要指示。今年4月7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绿委第17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实施城乡一体绿化建设,加强对城市绿地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这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号召,为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
国务院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建设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国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视。为了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所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园林绿化工作实际,转变职能,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制定长远规划,特别要编制并实施好绿地系统规划,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三、进一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大力发展城市绿化,把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
创建园林城市是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建设部自1992年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创建园林城市与创建文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城市政府“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切实把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以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促进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年内建设部召开园林工作暨创建园林城市座谈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研究创建工作思路。
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这是第一个关于城市绿化的法规,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使园林绿化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推动了园林绿化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一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实际突出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园林绿化法规,更好地推动《城市绿化条例》的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园林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要坚决刹住擅自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歪风,不得越级、越权代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更不得自身违章占用绿地,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执行《城市绿化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城建司。
五、强化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做好工作,增加投入,为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是全民的事业,必须按照“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精神,进一步发动群众和城市各单位,参加绿化,保护树木花草。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国家将对生态环境建设制订经济扶持政策,逐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努力扩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投资渠道,不断增加投入,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和试点,并将研究和试点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城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