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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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发布《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索长有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电信通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管理,保障电信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通信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通信设施(以下简称通信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通信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二)通信交换设施、终端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
  (三)电信部门主管的无线通信设施。
  (四)电信部门所属的局(所)、营业网点及其场地和附属设施。
  (五)公用电话及其附属设施。
  (六)通信车辆。
  (七)其他通信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通信设施,有权制止或举报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 市电信部门是全市通信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通信设施专项建设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县(市)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县(市)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和规划土地等部门在审批居住区、开发区和大型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电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规划和建设通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新建、扩建办公楼、住宅楼等建筑物,应当预设通信暗管暗线,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工程竣工后,经电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暗管暗线标准,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纳入城市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条 通信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设通信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道路或通过桥梁、人防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时,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有关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允许。
   电信主管部门可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无偿附设通信线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设施,规划土地部门应当按专项规划预留敷设通信管线用地或位置,并由电信主管部门预设通信管线。


  第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通信设施,不得随意改迁。特殊需要改迁的,应当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需费用,由提出改迁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单位或居住小区自行建设的专用通信设施进入公用通信系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进入公用通信系统后的专用通信设施,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自行相互联通。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的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保证通信设施的安全运转。


  第十六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通信用电,保证通信畅通。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危及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施工作业,应当事先征得电信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通信设施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电信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行道树与电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树木管护单位及时修剪或由电信主管部门在树木管护单位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无偿修剪。
  对未及时修剪或因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已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先行修剪或处理,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树木管护单位。


  第十九条 设置电气或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备对通信设施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电信主管部门协商,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电信主管部门执行抢修通信设施任务的车辆通过道口、桥梁或禁行区域的,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凭专用标志优先放行。
  执行抢修通信设施任务的车辆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已经解除的,公安交通警察应当在记录违章事实和抄录驾驶人员执照、车辆牌照号码后,予以放行,待其执行任务完毕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通信管网资料档案,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废旧通信器材,应当向物资和供销部门所属的废品收购单位出售,不准擅自处理。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器材(包括铜、铝、铁线及电缆等);不准收购无证明和个人出售的通信器材。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损坏通信设施和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爆破,堆放易燃易爆品或设置易燃易爆品仓库。
  (二)在埋设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三)在设有过江电缆标志区域内抛锚、拖锚,建设构筑物或进行危及水下通信电缆安全等作业。
  (四)在地下通信电缆两侧各二米(地区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植树,在两侧各一米的范围内建房搭棚,在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或设置厕所等可能腐蚀通信电缆的建筑物。 
  (五)移动、损坏或攀登通信线路的电杆、拉线、天线或天线馈线杆塔。
  (六)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通信专用入孔或手孔盖板、城市公用电话亭(间)及其设施。
  (七)在危及通信线路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在架空通信线路两侧和天线区内建屋搭棚。
  (八)私自在通信设施上加装通信设施、其他设施或将通信设施挪作他用。
  (九)盗窃和无证变卖、收购通信线路器材,以及干扰、中断通信和危害通信安全的其他活动。
  (十)使用或销售无入网许可证的用户终端设备。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所属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电信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电信经营单位对通信设施进行检修或更新,需要中断电信通信或变更用户号码的,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办理安装、迁移电话,电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超过六个月不能安装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经济补偿。超过二个月不能迁移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电信经营单位接到用户电话故障报告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修复。因重大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按期修复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八条 电信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
  (三)擅自中断用户的电信通信。
  (四)隐匿、毁弃电报或者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检举或制止破坏通信设施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现通信设施隐患及时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协助电信主管部门抢修通信设施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规划土地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款规定未经验收投入使用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一千至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一)至(八)项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造成通信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九)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十)项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依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电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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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国有企业划归供销社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紧急请示》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关于国有企业划归供销社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紧急请示》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复函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划归供销社后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紧急请示》 (藏国资字〔96〕第89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供销合作社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虽然它是一种公有制,但又有别于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宜在不同的经济成份之间进行无偿的资产划转,资产流动应通过有偿的产权转让等
方式来实现。
二、这部分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可有偿转让给供销社;或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造,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将这部分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作为股本投入。
三、首先认定这部分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确定持股人;凡属西藏自治区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可由区政府选择一家国有独资公司持股,这部分股权收益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情况下,可以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四、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产权转让之前,还是进行股份制改造之前,这部分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996年9月27日

【摘要】:选择“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这个题目对于笔者来说,多少还是有些忐忑的。因为作为一个在律师行业刚刚打拼两三年的“青年律师”中的一员,笔者自己也时常陷入现实与愿景、职业发展和职业规划的迷茫与不安当中。但本着与诸位同道一齐思考、共同探讨、携手发展的目标,还是尝试写下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之效,以期在论坛中收获更好的反馈和建议,从而为自己的职业规划打下更加坚实的基墙。
【作者单位】: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青年律师 职业规划 职业定位 发展设计 职业渠道
【正文快照】:
一、简析青年律师
既然要探讨青年律师的职业规划,首先要明确的就是青年律师这一概念。何为青年律师?笔者认为,广义的说,青年律师就是指刚刚进入律师行业从业不久的或刚刚获得职业资格的,没有从业经验,年龄在24—35岁上下的执业律师群体。这个群体的共通特点是,普遍进入律师行业不久,对本行没有或没有深入的了解,尚未能够结合实际做出非常明确的职业计划,缺乏甚至没有稳定的客户源,职业经验匮乏甚至是没有任何职业经验,职业素养尚待完善。简而言之,这个群体相对于职业律师这个行业来说,只能是“半成品”甚至是“试用品”。
既有其成,必论其成因。近些年来,青年律师这个群体的大幅度增长,是有其现实原因的。随着近些年来司法考试门槛的放宽,曾经被戏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已经走下了其高高在上的神坛。很多没有太多职业经验甚至是毫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被司法行业的诸多表面优势所吸引,在没有深思熟虑的情况下纷纷试水。然而在经过千辛万苦获得一纸证书后,却发现就业的困难远超当初想象。公检法部门指标有限,企业的法律部普遍门槛过高,法律研究部门更是遥远,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司考学子选择进入了相对入门容易的律师行业。某种意义上,这种选择对于他们来说是半被迫的,而不是主动的,这种不够明确的职业选择让他们在职业竞争的起跑线上便输掉了一筹。
其实从律师行业的大目标上来说,青年律师群体的壮大是有利的。更多的从业者保障了律师行业后备人才库的充足,能更好地促进本行业的持续性发展。但从律师行业的大环境上来说,这种壮大却无形导致了青年律师从业压力的增大和就业恶性竞争的扩大。律师行业在大众眼中被冠以社会地位崇高、收入丰厚、工作机会多、工作时间自由等诸多金字招牌,但身在其中才发现,能获得以上这些优遇的,实际上只是金字塔顶端的小部分人。多数的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依然面临收入不稳定、高淘汰率、高工作压力的现实问题。而进入行业时的不明确,又进一步加大了这种差距。导致很多青年律师在竞争中败下阵来,或主动转岗或被迫下岗,金牌大律师之梦还未开始,就已结束,这也就是律师行业在前五年的淘汰率高达70%的原因。那么,如何弥补这样的缺失,如何在竞争中成为最终的胜利者?进行明确的职业规划就成为了青年律师迫在眉睫的课题。
二、关于职业规划
笔者曾经与很多的青年律师探讨过职业规划的问题,得到的答案不尽理想。很多人对于“职业规划”这四个字并无系统细致的认识。说起自己的前景,大抵就用寥寥数笔带过。首先进入律所--而后开拓客源--慢慢积累经验--成为独当一面的成名律师--当上合伙人--著书立说,最后功成名就。想法固然是好,但套用现在网络上的一句名言—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这样的设计,充其量只能算是精神食粮,离具体的职业规划,实在天差地别。
笔者认为,正确的职业规划,应有明确的职业定位做前提,行之有效的发展设计做引导,丰富准确的职业渠道做依托,多元化的增值培训做辅助,才能做出一套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职业部署,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 职业定位。想做律师,首先要明确,什么才是律师。法条中写得清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很多青年律师血气方刚,认为自己是社会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的英雄、捍卫者,对于客户提出的要求大谈特谈达摩克里斯,动辄指责客户动机的合理合法性,殊不知这是越俎代庖,做了司法机关应做的工作。还有的律师反其道而行之,从来就案论案,置客户要求于次要,只想着完成业绩,交代了事,满心只盼着完结案件收回提成,把自己当成了职业掮客,把律所当成了中介所,这都是典型的定位失败,只能失去客户与律所的信任,与成功渐行渐远。既然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就要本着律师的职业操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不要对客户的道德标准、正义尺度妄加评判,确保以客户利益为最终目标,认真准确地完成每一件委托,为自己添彩,为律所增光增益,这才是确立自己“江湖”地位,获得口碑从而赢得一席之地的应有姿态。
2、 发展设计。有了正确的心态,还要有准确的行走步伐。有些青年律师深受某些片面宣传的误导,天天盼望着自己在一夜之间接到大案,顷刻之间便可坐拥上流社会地位、名车豪宅,结果梦醒之后,面对繁杂的事务和各种他心目中的“小案子”,便只会慨叹自己生不逢时,等不到登天之梯,做事心浮气躁状况百出,失去律所和客户的信任,接不到大案,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其实正所谓“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在日常事务中事无巨细的解决和处理,正是对谨慎细致的工作能力的锤炼,小案件准确解决的量变,则是面对大案时从容应对的质变。职业发展设计切忌好高骛远。战略上可以高瞻远瞩,战术上则必须步步为营。在职业发展设计上,可以采用时间和业绩的双轴定位方式,在每一个时间段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业绩节点,分层应对,逐步提高。刚入行的时候,面对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广种“薄“收是必经之路。不以事小而不为,不以案杂而不屑,在量力而行的前提下,让自己每日有事做,时时有事忙,暂时不要太过计较得失,尽快让自己融入环境,多管齐下,在每一个工作环节上都在合理且不损害律所利益的前提下多多入手,把基础打牢,争取成为一个百事通,让律所在分派任何工作时总能第一时间想到你的存在,这就成功了一半。让客户在出现疑难或想法的时候总能想到拨通你的电话,获得你的咨询,听听你的意见,这就成功了另一半。而在入行两到三年,已经有了足够的原始积累后,则当变则变,果断告别百事通时代,走精确化路线。现在的律师行业环境变化巨大,行业内部的细分越发精确。”什么都略懂一点“的诸葛亮精神在本行业想出类拔萃,显然是不适用的。选择一个自己最能发挥优势和最有特质、最有资源的路径,坚持不动摇的走下去,对可能暂时要出现的客源流失、案量下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在合理对等的前提下向律所提出资源支持交涉,不排除寻找更好发展平台的可能性,开疆扩土,在一定行业范围内赢得自己的知名度。这个时期相对来说要面对的困难更多,周期也更长,当成功踏上了新的平台后,新的职业层面也就向你展开了。而此时,也就应该是你告别青年律师称号,逐渐向成名律师、资深律师乃至大律师靠拢的时刻了。
3、 职业渠道。这是很多青年律师从理论转向实际工作时最容易产生迷失的范畴。职业渠道从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客户来源、资源支持等,从广义上则可包含人脉、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直白的说,就是不要“一个人战斗“。笔者在与同行谈及渠道问题时,听到最多的抱怨无非是“客户太不靠谱让我无法进行”、“老律师把持资源不放让我接不到案子“、”领导不主动带让我无法进步“和“在XX处不认识XX人才失败”云云。其实这些归结起来,都是职业渠道建立不畅造成的。逐条来说,客户不靠谱这话,首先就不是一个职业律师应当说出的。因为本行业的特殊性,我们的客户多数都是专业法律的门外汉或者一知半解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肯定有他们的缺失。我们要做的既不是盲从也不是固执,而是应以客户利益为自己利益,站在客户的角度上,将专业的法条结合客户的职业特点,深入浅出的做出最通俗的解释。要明确一点,客户不是要求你拿出冰冷的法条放在那里,告诉他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而是通过你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处理,告诉他“怎样才是行”,如何才能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损失、获取最大的利益。律师需要在案件中的特定带入感,和客户成为朋友、盟友,客户可以“不靠谱”,但作为他的律师,你必须“靠谱”。在客户提出的要求于法不能实现时,迅速帮助他转变观念,另辟蹊径解决问题,在客户期望得到的结果其实可以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时,及时提醒他并给予准确的法律解决意见,这些都是需要律师来沟通来主张的,也只有这样主动出击角色代入,才可能使得客户渠道畅通无阻。至于说老律师和领导的传帮带问题,笔者也曾经和一些资深律师有过沟通。其实绝大多数律师前辈还是乐于分享资源提携后辈的,毕竟单靠自己不能成事。问题的根源首先在于律师客户资源的特殊性,多数客户对律师的认知是落实到具体人的,尤其是一些资深律师,他们的客户都是多年合作的对象,彼此之间早已建立起了专属的默契,也就是说,即便前辈们乐于引荐,客户也未必能将信任毫无保留地移植到你的身上。另一方面,老律师和领导们也在权衡后辈们的个人能力,毕竟他们的资源和市场都是多年打拼下来的,如果你不能获得他们的肯定,不能成为他们同一战壕的战友,不能被他们认为引你入局可以获得更大的成功和利益,那也真的很难要求老人们都做“白求恩”。如何打开这个局面,还是靠自己。对于专属老客户,不要强求他们迅速给出案源,先随着前辈的脚步,从外围了解客户的好恶,明了客户的具体需求,从客户的下游资源入手,如客户的外围需求,客户朋友的需求,以量累积,逐步取信,循序渐进地建立专属于自己的渠道。即便是只针对同一客户,他的需求是多元化的,发现和掌握客户潜在的、属于自己专业范畴的需求,主动帮助他开发新的领域,这样不仅可以开发出自己的渠道,还可以无形中增进前辈和客户的关系,既博取了客户的信任,也增进了和前辈的关系,一举两得。而在办公室之内,则要站在前辈的立场上,理解前辈的一些做法和行为,本着学习进步的基本,放低姿态,不自命清高也不过度谄媚,在业务上多咨询多学习,在工作环境内外多沟通多对话,恰当地表现出自己的自主性和创新性,让前辈从心态上对你的认知从一个懵懂的菜鸟向一个坚实有力的助力变化,直到成为对等的合作伙伴,机会也必在其中。最后说到外部特殊渠道,也即是公检法等各司法部门,其实和办公室内部渠道建立有异曲同工之妙,所不同的是,要更多理解权力部门的运作机制和方式,不给对方为难,不过度交际,在合理合法范围内尽量给予对方更多协助和方便,分清公私的边际,做到不卑不亢地交往,才是获得对方肯定的上佳途径。
三、结语
作为一个律师行业的初涉者,笔者在对青年律师职业规划的理解和论述上,必然存在着诸多的偏差和理解失误。几点心得体会,但望与各位同道、前辈共同探讨,互相扶持。最后谨将笔者浅论总结出几字作为结语,期待与各位青年律师共同走向职业生涯的辉煌。
律师职业,以名为本,以实为根,心态平和,厚积薄发。
谢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牟楠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