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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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新建火葬设施和
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 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
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区)确定。未列为推行火葬的地区而已实行火葬的地方,应坚持火葬的好风尚,继续推行火葬。
今后视新建殡仪馆的情况另行划定新增推行火葬的区域。
第四条 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根据自然村寨聚居情况,以一个或数个村寨为单位,划出距水源较远的荒山瘠地建立公墓,统一管理,定人负责。禁止乱葬。
第五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地和自留地)作墓地。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责成坟主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对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者,应没收其所得经济收入;出租、转让、买卖的墓
地或墓穴为耕地者,还应责成迁出或就地深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
第六条 严禁生产(经外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出口产品的除外)、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在其它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用品,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者应没收或罚款,具体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
第七条 要加强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丧事简办的宣传,教育取缔丧葬迷信活动。村民(居民)委员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破除封建迷信的活动列为村(街)规民约的内容之一,共同遵守。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干扰殡葬改革,不准为办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为办丧事而兴师动众、铺张浪费、停工停产。
第九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三米以内)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迁移或平毁的措施,由主管上述区域
的有关部门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定。
条十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任何方便,不得因其办丧事造成生活困难而给予福利补助。在火葬区禁止为搞土葬者提供交通工具进行土葬,交通监理部门对此要认真监督和加强管理。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办
法,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给人民政府要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县(市、特区、区)应成立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小组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业务部门,要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随时掌握殡葬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汇报,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各殡葬事业要从有利于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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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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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答复

1951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获鹿县人民法院:
1950年11月18日及12月16日来函均悉,所询有关本院法编字第二四九八号复人民日报人民园地组并抄致河北省人民法院函及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对山西省法院的答复一节,查本院该函并非对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一般指示,而是专对刘宝珍请求解除婚约一案答复人民日报的意见,函内说明在这问题未有明文规定前,此意见以不在报纸公布为宜。因当时法制委员会尚在草拟“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而对于军人婚约问题尚须征询军委会总政治部的意见。同时本院即将原函抄寄河北省人民法院转发受理该案之平山县司法科参考。再查该案刘宝珍和对方的婚约系5岁时由双方父母包办、相互间从未见过面,女方年已25岁、超过结婚年龄6岁以上,曾因解约问题未得解决,自杀未遂,当时已精神失常,本院系根据这种特殊情况,提出意见,交该县参考。即对该案亦已指出:“从关心爱护革命整体利益出发,在实际处理军人婚约时,又有必要比之一般人民的同类性质问题采取更为慎重的态度。例如女的一方提出解约,革命军人查有下落,应通知军人并尽可能的征得他的同意。同时在司法机关受理这类问题时,主动而耐心的对女方采取劝说的态度,还是应该的、必要的。”此后法制委员会等待总政治部的意见,对此问题未有解答,而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凶焰方张,国家对于革命军人的保护尤应特别重视,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据山西省法院的呈询,即对军人婚约问题应如何处理一点作一般性的解答(见中央政法公报第十八期),嗣后法制委员会又将个别团体所提关于革命军人婚约的问题函转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总政治部复函所提意见,亦与司法部意见大致相同。此问题至最近可说已有解答,即人民法院处理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应予军人以适当照顾,分别情况向女方尽量说服教育,如女方坚决要求取消婚约,则法院应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办理,即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订婚的女方要求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90号
颁布日期: 2006.12.05 颁布单位: 海口市 实施日期: 2005.12.05

海府〔2006〕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工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本市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安排给海口市使用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投入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它资金;
  (四)其它来源。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市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可适当安排有条件的区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工业发展资金不直接安排给企业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风险投资、市科技三项费用及向商业银行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发展。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和条件:
  (一)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式:
  市工业发展资金视为市财力资金,纳入计划管理。资金原则上以协议借款的方式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审: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商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以联席会审制度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呈文报市政府。
(四)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联席会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第八条 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严格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负责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工业发展资金,及时收缴各项收入,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市财政局依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区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转借。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担保手续,负责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资金的转借、投资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条 市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市财政局负责,并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按时还款;区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审计局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及项目竣工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一)违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不得违反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追究责任。
(二)违约处理:用款单位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局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违规违约的单位,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资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