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净化水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都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对执行《水法》、《实施办法》和本条例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土右旗、固阳县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的统一管理和市人民政府划定地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工作,编制开发利用水资源、涵养水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制定水的长期供求计划;
(三)归口管理农村、牧区水利和苏木、乡镇供水;
(四)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五)制定跨旗、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调处旗、县、区之间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六)负责管理经授权的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黄河水资源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七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在综合科学考查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编制。
全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水资源的综合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黄河取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为确保水资源不受污染,应当在水源地周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具体保护区范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定。
划定黄河水源地保护区应当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水源工程报废,原使用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土右旗、固阳县和郊区行政区域内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跨上述地区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
从黄河取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和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具体办法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取用石拐矿区地下水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保护、建设和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依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自然灾害和其它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调整供水水量或者暂停供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
第十六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以依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擅自从地下、河流、湖泊取水的;
(二)不按规定取水和缴纳水资源费的;
(三)毁坏或损坏水工程设施的;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向河流、湖泊、水库、沟渠设置排污口或者增大排污量造成水污染的;
(五)取水和用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
(六)在水事纠纷发生和解决过程中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1995年11月17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07〕154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
二○○八年四月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6年底以前
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8号)要求,市政府对2006年底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下列1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因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替代,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
市政告〔1988〕1号
1988年3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
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1988〕11号
1988年1月22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
批转市人事局、农业局《关于在乡一级配备国家农技干部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1984〕53号
1984年5月4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4
宁波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1985〕2号
1985年1月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项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
市政〔1986〕89号
1986年10月8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
宁波市劳务市场暂行办法
市政〔1987〕19号
1987年4月21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7
宁波市食品工业行业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1987〕23号
1987年5月13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进站上车、上船、上机的通告
市政〔1988〕11号
1988年1月24 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9
关于重点工程项目范围和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市政〔1988〕14号
1988年2月22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0
关于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政〔1988〕17号
1988年2月24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1
宁波市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细则
市政〔1988〕21号
1988年3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2
转发市人事局《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1988〕37号
1988年4月16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13
关于开放人才市场、对人才交流实行社会化调节的意见(试行)
市政〔1988〕46号
1988年3月6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4
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1988〕57号
1988年8月26日
制定依据变化,已不适用
15
关于批转市人事局《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1988〕62号
1988年7月17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16
宁波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市政〔1988〕65号
1988年8月1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7
宁波市城市自来水用户管理办法
甬政发〔1990〕167号
1990年10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18
宁波市宗教团体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
甬政发〔1993〕3号
1993年4月1日
制定依据已废止,已不适用
19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营业垃圾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3〕10号
1993年1月2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3〕11号
1993年1月2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1
宁波市市属外经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甬政发〔1993〕60号
1993年3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2
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和承包工程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3〕110号
1993年6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3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4〕41号
1994年2月2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4
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报告的通知
甬政发〔1994〕135号
1994年11月5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25
宁波市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1994〕159号
1994年7月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6
宁波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
甬政发〔1994〕197号
1994年9月10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27
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和国、省道管理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5〕5号
1995年3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8
关于加快道路交通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5〕7号
1995年5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29
宁波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甬政发〔1995〕11号
1995年6月21日
已被市政府第91号令代替
30
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5〕74号
1995年4月11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1
宁波市1995年度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意见
甬政发〔1995〕134号
1995年7月11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32
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5〕146号
1995年7月1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33
城市主要道路综合管理方案
甬政发〔1995〕192号
1995年9月20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34
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6〕41号
1996年2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35
关于贯彻《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196号
1996年9月12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36
宁波市市区兵役义务费和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办法
甬政发〔1996〕199号
1996年9月22日
已有新文件代替
37
关于做好1996年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1996〕238号
1996年10月28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38
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试点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6〕257号
1996年11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39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通知
甬政发〔1997〕69号
1997年4月8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40
关于印发促进房产消费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82号
1997年4月2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1
关于印发《宁波市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7〕91号
1997年4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2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7〕98号
1997年5月1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3
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非农建设用地清理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17号
1997年9月9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44
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1997〕143号
1997年8月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5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7〕187号
1997年9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6
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甬政发〔1997〕244号
1997年12月1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7
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55号
1998年3月2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8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8〕106号
1998年9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49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规范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行为及加强下岗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6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0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鼓励下岗、失业职工自立就业和发展社区再就业服务组织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7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1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部分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全托管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发〔1998〕158号
1998年8月15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52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收费、基金等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173号
1998年9月1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3
关于积极推行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政发〔1998〕184号
1998年9月2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4
关于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
甬政发〔1998〕199号
1998年10月1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5
关于同意《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批复
甬政发〔1998〕231号
1998年10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6
关于调整抵押物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甬政发〔1998〕256号
1998年12月2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7
关于同意修订《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批复
甬政发〔1999〕106号
1999年6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8
印发《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及劳动力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1999〕107号
1999年6月27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59
关于取消部分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甬政发〔1999〕148号
1999年6月15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60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1999〕185号
1999年9月8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61
关于《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直系亲属指称范围的批复
甬政发〔1999〕200号
1999年9月29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2
宁波市加强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责任制
甬政发〔2000〕220号
2000年10月12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3
宁波市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甬政发〔2000〕249号
2000年11月14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4
关于贯彻《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1〕44号
2001年4月8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5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塘镇、庄桥镇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甬政发〔2001〕60号
2001年4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66
关于在公共客运交通推广燃气汽车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25号
2001年9月3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7
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甬政发〔2001〕153号
2001年11月26日
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68
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1〕154号
2001年11月26日
已有新的政策代替
69
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1〕172号
2001年12月24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0
关于杭州湾大桥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02〕11号
2002年1月29日
阶段性文件,已不适用
71
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26号
2002年4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2
关于象山港张网等作业休渔的通告
甬政发〔2002〕27号
2002年4月11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3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发〔2002〕46号
2002年5月30日
已有新的政策替代
74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2〕52号
2002年6月6日
已有新政策代替
75
关于促进中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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