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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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2003]第14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三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的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和正确施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规章和政府及其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以及运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和进行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章:(一)由省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二)内容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三)以条文为表现形式;(四)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五)由省长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发布。

  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下列文件,可以确认为规章:(一)2000年7月1日立法法施行以前,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后,以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二)1995年2月28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次修正以前,以政府文件或者政府批准的政府部门文件发布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由各级政府或者其部门制定;(二)内容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规范;(三)不符合制定规章的条件。

  第七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须按照下列规定公开发布:(一)规章和省、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发布;(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和政府确定的公告栏上公开发布,并在便于公众查阅的固定场所放置文件文本,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复制。

  第八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事项不一致以及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尚未公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凡有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关内容的,均须公开发布;尚未公开发布的规章中,具有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内容的,也须公开发布。

  第十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不得施行;已经施行的,一律停止施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其中,违反第七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按照规定公开发布之后,可以恢复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适用于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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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农业局


厦农〔2006〕12号
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局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村级农民技术员选聘使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农[2005]21号),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二○○六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农业局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厦门市村级农民技术员工作考核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级农民技术员管理工作,充分调动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三农”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要求

  (一)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采取面上了解和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做好农情统计工作。

  1、开展农业生产进度调查。每个村级农民技术员必须全面掌握所负责片区(村)的农业生产动态,包括春收春种、夏收夏种、秋收秋冬种等。

  ⑴做好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每年1月底以前,完成所负责片区(村)的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主要是蔬菜、水果、粮食、油料等作物的种植品种、面积意向,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数进行比较分析。

  ⑵在春收春种、夏收夏种、秋收秋冬种及生产管理期间,每周要进行一次生产进度调查,主要调查当季蔬菜、水果、粮食、油料等作物的预计种植面积、溶田、浸种、播种、田间追肥、除草、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产量预计等,并与上年同期的实际数进行比较分析。

  2、农资市场信息调查。在主要农事季节,调查所在镇、村化肥、农药、农膜的品种、价格,并与上个月农资品种、价格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3、农产品市场信息调查。每月15日以前,对所在镇、村主要农产品的品种、价格、销往何地进行调查,并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

  4、开展农业灾情调查。遇有台风、暴雨、霜冻、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应于灾后的第二天,及时将受灾面积、损失情况(产量与经济损失)等统计上报;遇到旱情,也应及时将作物受旱面积、损失情况及时统计上报。

  5、生产成本分析。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选择1—2个主要作物进行生产成本调查,包括用工、种子、农药、肥料、灌溉等费用,并分析农业投入与产出比。

  6、其他农业信息的收集汇报。

  (二)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优新品种的试验及示范、推广。

  1、协助各级农业部门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优新品种及先进实用技术,举办农业技术培训,发放农业科技资料等;

  2、协助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生产基地农产品农残抽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3、协助指导农户开展病虫草鼠害防治,落实农业生产的抗旱抗涝、防寒防冻、抗台风等技术措施。

  (三)承接969155农业服务热线的咨询服务。

  在所负责的片区(村)内接受农户咨询,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给予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请教,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解答;需到现场调查、处理的,应积极与上级农业部门联系,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协助解决。

  (四)积极学习农技知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培训,并加强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二、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管理与考核

  1、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组织管理。

  ⑴在市农业局的指导下,由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日常管理,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配合具体管理。

  ⑵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培训、指导、考核及中长期的工作布置。

  ⑶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负责村级农民技术员的短期工作安排和日常工作检查,负责为村级农民技术员提供办公场所(1-2间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办公用品、技术资料、报刊等。

  ⑷村级农民技术员每周到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工作2-3个半天,日常以在片区(村)工作为主。每月应累计上班20个工作日以上。

  ⑸村级农民技术员要将每天的工作情况,按要求如实记载在市农业部门统一印发的农业技术服务记录手册,不得弄虚作假。每月对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小结,并于每月月底交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检查。

  2、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

  ⑴平时考核:在各镇(街)配合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具体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逐月评议村级农民技术员服务“三农”的工作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林水利)局。

  ⑵年度考核: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每年度组织一次对村级农民技术员的考核、聘用和技术资格审定等。严格执行村级农民技术员量化考评制度(详见附件)。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记录、完成各项任务的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情况以及群众的反馈意见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3、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培训。

  各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应每年组织1-2次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4个学时),提高村级农民技术员的业务和服务能力。各镇(街)农业服务中心(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也要根据当地生产需要,不定期组织村级农民技术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学习,向他们提供先进实用技术、优新品种、市场信息等资料。

  三、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奖惩

  各区要抓好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称职以上的村级农民技术员予以续聘,对工作积极、表现突出的,由各级农业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群众不满意,考核不称职的及时报市农业局同意解聘后重新调聘。村级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情况要按要求如实记录,若发现不实记录的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



国家科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财政部


国家科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8月31日,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用款单位的工作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逐步改善科研单位的工作条件,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社会文教行政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专项拨款,主管部门专项补贴,科研单位从收入、折旧基金中安排的资金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根据国家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优先及重点发展领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支持一批重点院所的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
(二)各主管部门在对所属科研单位仪器设备、房屋及其他科研设施的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分年度的《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审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危险房屋的修缮与改造;基础设施的维修与改造。
(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报请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凡申请专项资金的科研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具体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和自筹资金能力,上报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写出详细说明,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专项资金的申报,一般每年一次,属特殊性临时追加,由主管部门专项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
国家科委、财政部对各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将对申请单位的仪器设备、房屋及其科研设施的现状,申请项目的规模、实施条件、项目预算、预期效益等进行重点考察,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批,审批后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下达专项资金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为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各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项目完成后,各部门应及时向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将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重点验收和检查。当年不能完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能够保值和增值,经上级部门批准,科研单位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科研开发经营活动,应按固定资产所占份额,参与收益分配,其收益全部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购置和危房修缮。
(四)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凡用国家科委和财政部拨付的专项资金购置的设备,均应挂上“财政部、国家科委专项资金购置设备”的标牌。
第八条 奖惩
(一)项目完成后的专项资金结余,属客观原因形成的,应予收回;属用款单位挖掘潜力、加强管理、节约支出等原因形成的,可由主管部门或用款单位安排其他项目使用。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超支的,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和达不到预期效益的,要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包括收回专项资金,在一定时期暂停核批专项资金以及相应扣减正常科学事业费预算等。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度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