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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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字〔2001〕73号

关于下发《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督促检查是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更加健康、深入、扎实开展下去,特制定下发《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暂行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抓落实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协助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实施与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要求,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开展工作。

(二)坚持分流承办和整体协作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承办。

(三)在领导授权范围内督查,严格按照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开展工作。未经领导的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不落实问题,了解和反映那些需要政府重视和解决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讲究实效。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的事项,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市政府决定要办的实事。

(三)市政府领导批办件,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确立的查办事项。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一般采用发文、电话联系或上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结并报告。在日常催办的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创造抓落实的条件。

(二)组织督查。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必要时可协助领导组织督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

(三)督查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应深入基层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决策的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针对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点面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布置,除要求各级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外,还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加以检查,或建立有代表性的联系点,将面上督查和点上督查结合进行。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细则和程序,包括做好登记、立项、转(交)办、协调、催办、反馈等运转、传递环节。督查事项的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办理,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做出书面报告;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要求在二十天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或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应特事特办。

(四)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研究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件后三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承办报告要求文字简明、精炼、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结论正确、问题得到解决;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报交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在落实督查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协调但仍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按内容报请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协调。承办单位报请协调的问题,应说明问题症结、协调经过、各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以后,办公室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的拟办意见后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报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市长批示件由秘书科或督查科转办、送阅。副市长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转办、送阅。

(二)立项下达。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应及时立项、登记、办理督查函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跟踪催办。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情况要记录备查。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报。

(四)审核报结。反馈报告按督查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分流收集、审核后,整理成单项或综合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审结。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责任制度。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和办公室(或人秘科)的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督查任务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对一些重大事项,必要时领导要亲自召集会议研究或亲自带队督促检查,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听取汇报,出面做好协调工作。

(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在注意掌握总体情况下,注重实效,切忌以偏概全,搞形式主义。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记录备案,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通报与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对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布置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摘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贯彻落实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直至造成损失的,将分别给予严肃批评、责令检查、追究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涉及文件、材料等,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妥善传递、使用、保存。对需要保密的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的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业务建设

(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是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和分流等项事宜。

(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逐步形成各县(区)、乡及其职能部门的纵横交叉督查工作网络,使其在督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要确定督查工件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县(区)政府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并配备2-3名的专兼职督查工作队伍。

(四)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应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提高督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五)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督查工作提供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让督查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组织协调,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用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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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费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资金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户、153户作为一般性存款,计收利息。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息计收
1.财政部及主管部门的利息收入。财政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151户、153户由中国建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收入统一划入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利息收入专户。
2.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行使行政职能)的利息收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户、153户由经办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收入划入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利息收入专户。
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是指履行管理职能,但不具体从事项目建设的二级机构。
3.建设单位(项目)的利息收入。凡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项目),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划入建设单位(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存款户。
4.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凡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地质勘探费的地勘单位,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划入地勘单位的地质勘探费存款户。
二、利息处理
1.财政部及主管部门的利息收入。财政部及中央各主管部门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151户、153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余额上缴中央财政。
2.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的利息收入。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建设银行开设的151户、153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在扣除按规定支付拨付资金的手续费后,余额上缴中央财政。
3.建设单位(项目)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附件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4.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基字〔1996〕88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地勘单位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冲减利息支出。
三、利息收入上缴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财政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151户、153户利息收入的上缴工作,并于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的利息收入按规定扣除拨款手续费后缴入中央总金库。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应于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财政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上季151户、153户计息与上缴情况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四、拨付资金的手续费
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拨付资金支付的手续费,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或经办银行从利息收入中直接扣收。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应于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上季度手续费的支付情况报送财政部(基本建设司)。
五、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