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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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和我部近期召开的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座谈会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加强宣传。要组织各级劳动就业工作战线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领导的讲话,深刻领会其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再就业工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使社会各方面和广大职工群众
都能较好理解并积极参与。
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把国务院文件和会议精神向政府领导汇报,引起政府领导的重视。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贯彻的意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争取政府批准。已出台实施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强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服务实体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工作手段,充分发挥“四位一体”的整体功能,为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有力的工作依托和基础。当前,在机构改革中,要按“四位一体”的要求,加强就业
工作机构,明确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进行就业管理的职能,防止业务交叉和机构重叠设置,理顺工作关系,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
四、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省级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城市劳动部门,应建立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班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工作关系,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同时,要建立信息网络,开展横向交流。劳动部成立了“再就业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
就业司。负责推动、指导这项工作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望各地设置专职联络员,将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通报部“再就业工程”指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



199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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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05〕7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办法

根据《株洲市环境卫生管理和城管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株发[2000]11号文件)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现场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为重点,努力创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实现城市管理新的跨越。
二、考核范围、对象
(一)考核范围
株洲市城市建成区(含城乡结合部)。各区考核范围以行政区划为界。
(二)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三、考核内容
城市四区所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广场、桥梁和隧道)、居民社区、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落、河港堤坝、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等处的容貌和环境卫生。
四、考核机构
为加强对考评工作的领导,成立株洲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市考评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主任。考评委员由市直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市民代表、新闻记者、专业人员等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考评委员人数、任职条件及选任程序另行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二年。市考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集中考核的组织协调、受理群众投诉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
五、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由市考评委员会制定,另行印发。
六、考核方法
(一)计分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基分为100分。其中,宏观20分,专业80分(市容占35分、环境卫生占45分)。
(二)考核办法
1、集中考核
市考评委员会对各区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每月进行两次集中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不通知城区;考核顺序由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临时抽签决定。集中考核时,市考评委员会分为两组进行。第一组为宏观组,负责查看各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情况、进行民意测评等工作;第二组为专业组,负责抽查考评内容所列项目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2、督查督办
除集中考核外,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针对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媒体曝光的问题及一定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或事项,进行口头督办或书面督办,跟踪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3、名次确定
每月计算一次城区考核得分(2次集中考核的平均分-当月督查督办扣分);每季进行一次小结(城区季度考核得分=3个月的平均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
七、考评监督
为切实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的实效,强化广大市民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工作的监督力度,市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每次集中考核与督查督办情况要及时通报各区及有关领导。同时,设立市容环卫市民投诉热线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与咨询,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重点报道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公布每月、每季和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情况。
八、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获得季度第一名的城区由市考评委员会颁发流动奖牌,并奖励2万元。
2、获得年度第一名的城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奖励5万元。
(二)惩罚
1、季度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最后一名,给予挂黄牌警告。
2、一年内连续两个季度挂黄牌的城区,由分管区长向分管市长书面说明原因;年度排最后一名的城区,由区长向市长书面说明原因,并取消其该年度“双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九、附则
(一)此前颁发的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办法对办事处及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考核与奖惩。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05〕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部门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工作和部门统计工作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统计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构建和谐社会及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建立部门统计协调机制,科学管理和整合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充分发挥统计的整体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部门统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省、州(地、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青海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服务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管理,理顺关系,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代表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能部门,担负着对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及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的职责。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和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科学规范的部门统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部门统计制度(调查项目)申报、备案制度》、《部门统计报表报送制度》、《部门统计工作联系制度》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在统计业务上指导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统计的水平。一是要坚决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二是要制订本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所辖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和维护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统计名录库;三是要按照规定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进度统计等必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四是要管理好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对本部门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要按照有关统计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制定的相关调查项目,尤其对国民经济核算、小康社会进程监测、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相关行政记录,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各部门统一对社会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和共享机制,避免出现相互矛盾。部门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之前,要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各部门开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要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调查对象超出本系统调查项目的,应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实施前应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实施后要将调查结果及时抄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凡属重复的调查项目不得向基层布置。  三、积极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  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重视并拓展统计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使统计运作及管理工作中更多地应用现代信息设备和技术,依靠相应的专设机构,进行制度化、网络化、程序化管理。要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并依托政府专网加强部门统计信息交流,做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提高统计工作水平。要抓好部门统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培训,加强计算机及信息化知识的学习及资格考试,使他们成为具有现代统计调查技能和掌握先进技术手段的复合型统计人才。综合统计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各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充分利用部门信息网和政府专网等多种形式共同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并依托部门网站不断拓宽对外服务功能,使统计工作更加贴近社会公众,努力提高统计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