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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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委员会 等


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管理工作办法

198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避孕为主、切实做好和改善避孕药具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提高避孕药具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搞好避孕药具的生产、供应、发放、管理工作,是实行计划生育落实人口规划的重要物质保证之一,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医药管理局及医药公司必须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设专人具体负责,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定期开会,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抓好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宣传使用避孕药具的科学知识工作。
二、计划编制
避孕药具年度计划,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为主,会同医药管理、卫生部门共同编制。要以下列情况为依据:
1.参照年终报表,预测下年新增加的用药具人数;
2.负责跨供的数量;
3.预计库存量(合理周转库存一般二级站为一季度量、三级站为二个月量);
4.城镇医药、供销部门发放及辖区驻军、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供应数量。
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要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写,与医药部门衔接后,于头一年8月上旬分别报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表的格式见附表)。
地区间跨供计划,由被跨供地区的省、市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和医药供应部门衔接后,按要求报送负责跨供省市级的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部门,并抄送给有关部门。
各地驻军、随军家属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所需的避孕药具,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安排。
三、避孕药具管理
避孕药具是国家的财产,要注意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统一由各级医药供应部门视同有价商品一样经营管理,分配计划统一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药供应部门按照计划组织调拨。需要报损的避孕药具,应查明原因,按照有价商品报损手续及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
避孕药具的购进、调入、供应、发放、调出、库存的统计,由医药一级站和各省、市、自治区医药公司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每半年(7月底报)、年度(次年1月底报)按规定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报送一次(格式按北戴河会议纪要附表)。
经营管理费,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即:一律凭有收货单位(系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盖章和收货人签字的避孕药具实物收据结算。对于医药供应部门不按分配计划调拨的,计划生育部门不付经营管理费;计划生育部门不按时报送计划的,医药部门有权拒拨。
未经三级站、四级站代批、零售门市部发放的避孕药具,不付经营管理费。
有收购任务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医药公司、医药站,每季度将避孕药具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和年度(二、四季度为半年和年度)将避孕药具购、调、存情况分品种、规格、数量和调给对象报送中国医药公司汇总后,送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收购单位在调运时,要及时均衡地执行合同,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要优先安排调运,可以适当多留些库存。收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购计划,变更计划时要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医药公司审批;调拨计划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否则,可拒付收购款和经营管理费。
每年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视情况共同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避孕药具生产、收购、分配衔接会议。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定期召开避孕药具供应会议。
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满足广大育龄夫妇的需要,减少积压和浪费,扭转当前一部分人感到领取避孕药具不方便的问题,从1982年起,拟对硅油避孕套等少数品种,由免费供应改为商业有价经营,门市部领取收费,差价国家补贴,具体供应办法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四、避孕药具发放
避孕药具发放,应尽量减少流通环节,方便群众,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发放,达到物尽其用,防止积压和浪费。医药部门调入的避孕药具,要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


地区级计划生育部门,应根据省分配计划,下达一次分配计划到县,再半年调剂一次,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地区的分配计划,应按季向县医药供应部门提出分配计划,县医药部门按照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分配计划,通过计划生育、卫生、商业、供销部门发放,县医药供应部门要负责存放和保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由医药二级站直接将药具定期送到县计划生育部门,县以下由公社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按登记的用药具人数,发送到大队计划生育队长、妇联主任、赤脚医生,再送到育龄夫妇手里。因各地情况不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本文精神,变通办理。
城镇避孕药具零星发放,要本着方便群众,保证供应的原则来设置网点和安排好货源。医药门市部要建立专柜做好零星发放。但在门市部每次发给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多。
外宾所需避孕药具的收费标准应高于国内现行价格的一倍,售量不得超过半年量,所收经费由售货部门收取使用。特殊情况按外事部门规定办理,避孕药具出口贸易必须商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同意。
五、提高产品质量
避孕药具的质量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医药收购部门不得收购。对于确因生产单位造成的严重质量问题,经县以上医药部门审查出示证明,工厂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承担生产任务的省、市和单位,要均衡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六、做好避孕药具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卫生、医药部门要加强对避孕药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地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和科学知识,使群众能够掌握正确使用避孕药具,达到节制生育的目的。
各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对避孕药具生产、管理、供应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那些不负责任,严重失职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给予经济制裁和必要的处分。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互相促进,不断提高避孕药具管理水平,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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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文件

 
国土资厅发[2003]126号



 
关于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武警黄金指挥部,部有关事业单位:

为维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行为公平、公正,保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简称“评估师”)监督管理,提高评估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充分发挥评估师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决定开展首批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工作。


一、考核对象


取得首批及增补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考核注册机关


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机关。首批及增补评估师原则上在原注册机关注册。


三、考核注册分工


各省(区、市)评审机构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内的评估师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省(区、市)考核注册机关。目前没有成立评审机构的,评估师将考核材料直接提交考核注册机关。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到其他省(区、市)的评估师,经原注册机关和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同意,可以在所在地考核注册机关注册。


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和放射性储量评审中心分别负责接收油气、放射性矿产专业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部评审中心和中矿联咨询中心负责接收上述人员以外评估师的考核材料,经初步考核后,报国土资源部。


四、考核注册程序


(一)需注册的评估师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下载或直接到考核注册机关领取《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简称《申请表》)。


(二)评估师根据考核要求,将填写后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有关评审机构,一式二份。


(三)评审机构对评估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格性检查,对受聘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按《申请表》标准给予评分,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后,报相应的注册机关。


(四)注册机关检查、核实评审机构的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合格的评估师,并依据评估师从事的专业按油气、放射性、煤、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含贵金属、稀有、稀土、稀散)、建材非金属、化工非金属、水气矿产及其他进行矿产分类注册登记,有效期三年。


(五)各省(区、市)注册机关将本行政区评估师考核注册情况总结及评估师的《申请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材料提供有关要求


连续三年未参加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提供近三年内主持编制矿床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查以上勘查报告、主持中型以上矿床或水源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设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机关不予注册: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人不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参与评审工作的评估师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申请表》的;


(四)由于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



附件:《矿产储量评估师考核注册申请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本案杨中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滑力加 杨月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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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中和苗生都是宁夏固原市三营镇农民。2003年,二人在内蒙呼和浩特市打工期间,认识了在呼市做小生意的马军。今年4月6日10时,杨中骑摩托车接马军。马军对摩托车十分好奇,遂向杨中借上这辆摩托车开着玩。不料撞上一录像厅老板,将其裤子挂破。录像厅老板向马军索要260元赔偿金。由于二人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录像厅老板就将摩托车扣下。杨中遂给苗生打电话求助。苗生赶来,借给马军100元钱,了结了此事。

  事后,苗生提出以该摩托车为抵押,从马军父母在呼经营的粮油门市部赊购7袋面粉,再借500元现金。马母同意后,马军和杨中按苗生的要求拿上500元现金,又雇车将七袋面粉运到呼市新城区红旗街交给王平(同案在逃)。

  苗生和王平在此过程中感到马军家中可能有钱,就预谋绑架马军,然后向马家索取钱财。苗生打电话给马军和杨中,让二人到呼市火车站一旅店来见他。当日14时许,当马军和杨中来到该旅店时,看到店门口有两个陌生人。二人一进屋,两个陌生人就守住门口。接着苗生将房门关上后,先一脚将马军踹倒,随后就问马军:家里有钱没有。马军说没有。苗生就从杨中腰中抽出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用刀尖逼在马军的大腿上,问马军到底有钱没?马军说有也只是一两千元。此时王平进来,又从苗生手里拿过匕首,再次逼问马军家中有没有三万元?马军仍说有也是几千元。王、苗二人不信,继续殴打马军。后又让马军给家里打电话,要2万元人民币。期间,杨中看到这种场面,就劝阻苗生不要这样干,结果遭到苗生殴打。

  马军在苗、王二人的逼迫下,被迫给家里打电话,说有个人要“借”两万元钱买汽车,自己现在不能回家。马母在电话中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苗生只好改为先拿2000元,马母表示同意。

  于是苗生就让杨中到马军家去取钱。苗生和王平与另二人则将马军转移到呼市公安厅东面一家招待所等候。

  马军家接到电话后,立即意识到儿子出事了,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所以当杨中一到马军家,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公安人员做工作,杨中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后在杨中的配合下,公安人员将前来取钱的苗生抓获。马军也乘机逃出。

  [分歧]

  在对此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苗生涉嫌构成绑架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杨中的行为性质是否涉嫌犯罪产生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杨中在这起绑架案中,事先没有预谋,事发时又竭力劝阻,还因此遭到苗生的殴打,这说明其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虽然杨中有去马军家取钱的行为,但这是被胁迫的。况且杨中被抓获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从而使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苗生,解救了人质。故认为杨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杨中作出无罪不起诉的决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杨中虽然在这起绑架案中事先没有参与预谋,事发时又曾加以劝阻,但其最终还是服从苗生的命令,去马军家取款。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参与到绑架行为之中了。但其地位应当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可起诉到法院,建议法院根据《刑法》中关于胁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司法实践,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有事先预谋的,也有事先没有预谋的而临时参加的。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本案中,杨中的行为应当属于胁从犯。

  所谓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

  就拿本案来看,杨中一开始并不知道苗生等人要绑架马军。当苗生等人开始实施绑架行为时,杨中首先持反对态度,进行劝阻。杨中为此还遭到苗生的殴打。这种殴打行为就是共同犯罪当中的胁迫行为。

  在绑架案件中,绑架人质只是一种手段,索要钱财才是真正目的。苗生等人绑架了马军,并由杨中去拿钱,这是一种行为的两个阶段,由此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而杨中就是由一个开始不同意,后来在他人胁迫之下参加到绑架行为之中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是后一阶段参加进去的行为人。

  胁从犯不同于身体完全受到强制或者精神处于不知状态的人。如本案中的杨中,一开始他受到胁迫,在现场他既无法反抗,也无法离开。虽然受到胁迫,但他也没有对马军实施任何行为。这时的杨中虽在现场,但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但当苗生指令他去马家取钱时,此时的杨中因为已经恢复了行动的自由,在这时有三种方式可供杨中选择:一是离开犯罪现场后,一躲了之;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绑架人,解救出人质;三是听从苗生之言,去马家取款。这是关系到杨中罪与非罪的重大选择。如果杨中选择了前两种方式,那他就不可能被抓捕。遗憾的是杨中是一个智力健全,能够辨别是非的正常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他还是选择了第三种方式,从而使其不但有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实际上加入到这场犯罪行为之中。

  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要注意分清免除处罚和无罪的区别。免除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其情节或法律规定不予处罚;不构成犯罪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

  由此不难看出,杨中的行为已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其行为的性质不是是否构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而是如何处罚的问题。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月厚 滑力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