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厂长(经理)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承包兑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厂长(经理)离任,是指厂长(经理)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辞聘、解聘、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兑现是指各种形式的年终或承包期满奖惩兑现。
第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和承包兑现必须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各级审计机关是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管部门,对离任、兑现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离任和兑现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市(县)、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
(三)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兑现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兑现审计时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厂长(经理)离任、兑现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审计管辖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审计,由市审计局或市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下属的国有独立核算单位厂长(经理)离任、兑现,由审计机关指定部门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二条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的审计管辖由市(县)、区确定。
第十三条其它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由市审计机关或委托市(县)、区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审计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税法规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情况;(二)企业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情况;
(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依法缴纳各种税金(费)情况;
(五)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六)厂长(经理)任期经营目标或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七)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事项。
在审计工作中,审计组织有权追溯到离任厂长(经理)任期的以前年度,但应分清阶段和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其主管部门或单位要在提出离任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离任审计申请;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兑现要在兑现前提出审计申请。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第十七条社会审计机构在决定受理离任、兑现审计时,应与委托部门或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十八条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兑现审计前三天,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或协议书副本。审计通知书、协议书应注明离任或兑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和审计组成人员等。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离任者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组织决定。
第二十条审计组织依法实施审计时,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营目标、合同或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主要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者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得伪造、转移和隐瞒。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组织提出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上报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兑现者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兑现者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织审定审计报告或查证报告后,对离任或兑现者作出审计评价。审计机关审计的,由该机关出具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指定部门内审机构审计的,由内审机构出具审计意见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查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查证报告,应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送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部门内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须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织作出的审计决定、意见书、查证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意见书、查证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请同级审计机关监督解决。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外,并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兑现未按规定审计的;
(二)拒绝提供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五)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证明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离任、兑现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社会审计机构承办厂长(经理)离任、兑现审计,按社会审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
龙城飞将
法官做事的原则,是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波斯纳在《超越法律》一书中,首先提出法官的“效用函数”概念。效用,是经济学的概念,指某一物品对人的有用性。效用可以分等级,可以比较大小,可以用正负数值表示对人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函数是从数量关系上对客观事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和互相制约的一种反映。它表示在某变化过程中有两个变量,一个变量随另一个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主动变化的称作自变量,被动变化的称作应变量,这时就可以说,应变量是自变量的函数,两者之间的变量关系称作函数关系。波斯纳把如下因素列入了法官效用函数关系当中:众望(popularity)、威望(prestige)、公益、回避判决被撤销、声誉(reputation)、在政治选举中的得票。 也许,在美国,司法腐败不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所以波斯纳没有把法官私下得好处列入法官的效用函数。如果在中国,就得根据司法腐败的现实对其效用函数进行修正了。定义好法官影响法官效用的因素,就可以列出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官效用函数的模型。
U1=(tj,ti,I,R,O) (1)
U1是法官的效用,tj是法官每天用于审判的小时数,ti是他用于休闲的时间(在此界定为审判之外的一切活动,因此,tj+ti=24小时),I是收入(这里把它限定为法官的工资),R是声誉,O代表除法官投票本身以外法官其他效用的来源??众望、威望以及避免司法判决被撤销等等。当 tj高于一定底限时,R、O以及特别是I可以假定不随tj变化。如果一个法官什么都不干,他就会受到弹劾和被撤职,在这种情况下,I=0。
我们假定一般法官都会安全地选择在这一底限之上。根据这些假定,法官会在休闲和审判之间分配时间,因此他投入审判的最后一小时给他带来的效用 会同他投入于休闲所带来的效用一样,因为,不然的话,他就可以通过重新配置时间,从不那么有价值的活动转移到更有价值的活动上来,以此增加他的总体效用。
在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设H为风险,I1为腐败的收益,U2为腐败的实际收益或实际效用,则腐败的效用函数模型为:
U2=(H,I1) (2)
聪明的法官会在腐败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期从腐败中得到效用。若走上了“吃完原告吃被告”之路,他就总是在“提供公正的判决”的理由下进行选择。对他来说,他的最佳选择就是,不要做事太过分,不要成为出头鸟。只要能控制好这种选择,他就是安全的,从而得到其期望的效用。
贺卫方教授的一段话,是对法官腐败风险模型最好的解释:“我们面临的正是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大众传媒不断地报道一些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事例,每曝光一个,被揭露的法官便要受到处理,从前曾有山东莒南县的那个法院院长,日前又有广西博白县法院的刑庭庭长,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媒体曝光之后,照例是上级马上派出专门的工作组,调查,处理,其他法官纷纷表示吸取教训,今后一定要严格执法云云。但是,另一方面,那些促成司法腐败的制度因素却很少得到人们的重视,大家平常耳闻目睹的情况依然如故。电视台和报纸不可能在全国每个法院和检察院都派记者常年驻守,结果必然是,谁碰上了,谁倒霉;没碰上的人,依旧逍遥自在,我行我素。”
实际上,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也是“经济人”,他们在对司法腐败进行抨击时,同样摆脱不了其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底蕴,他们也受到“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一位法制报社的编辑部主任这样对笔者讲过:“我们要感谢司法腐败的存在,没有它们,就没有我们的存在。司法腐败愈烈,愈显得我们有价值。这种说法,和电视连续剧《康熙大帝》中的吴三桂剿匪一样,不可不剿,不可剿光。
在进行综合考虑后,法官的总效用模型为:
U=U1+U2=(tj,ti,I,R,O)+(H,I1) (3)
时下,在中国的官场上流行着一句话:“保护自己”。蕴含其中的意义不说自明。法官作为行政官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这思潮的影响。不过,人们在奉行这一原则时并不是刻板的,而是有伸缩的。简言之,有利则伸,有害则缩。所以,上面列出的法官的效用函数,是受到几种自变量影响的变量,法官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一定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权衡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方式对自己的利弊影响而为。
1985年,基门伊等三人发表《法官最大化什么?》 一文,提出一个法官生产函数以检验波斯纳的法官效用最大化假说。他们提出的函数包括用来说明影响法官的刺激结构从而影响法官产出的一组解释变量,也包括给法官生产提供的补充性投入。他们根据美国47个州1980年的法院统计资料,运用最小二乘法估计了他们设定函数中的所有变量,得出如下结论:“给法官的报酬愈高,法官的产出愈高……如果给法官的报酬愈多,他们工作得愈多……法官追求的是金钱最大化” 。这就是说,法官和其他的理性人经济人一样,其行为也是受简单的经济动机支配的。法官的收入报酬水平和他所审判的案件数量之间存在一种同方向变化的。如果用一条曲线来表示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这条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这就直接否定波斯纳学说的非直接经济因素的部分内容,但进一步强化了波斯纳关于追求其物质利益的内容。
基门伊等人进一步认为,他们对法官行为的解释是简单的,并且是和标准的经济分析一样的。在每人经济中,要素投入的报酬是由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决定,对于法官来说,他们的工资是由州议会的立法机构确定,不是由单个法官的生产量来确定。而且,测量法官的产出的价值是极其困难的,法官的工资可能是根据州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既然法官没有办法就他们的工资进行讨价还价,那么,他们只能调整其生产量,以便使他们可以观察到的边际产量等于其固定工资。换句话说,只有那些边际产品等于其固定工资有潜力的法官才去竞争州一级最高法院的职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