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08:25   浏览:8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6个地区发行足球彩票的函

2002年2月10日 财综〔2002〕10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扩大足球彩票试点发行地区的函》(体彩字〔2001〕60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足球彩票发行范围从已试点发行的北京等12个省市,扩大到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西、甘肃等14个省(自治区),并将试点发行改为正式发行。
二、请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准实行的游戏规则及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稳步扩大发行范围,可以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方式,分期分批推进扩大发行范围的工作。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彩票机构不得散发中奖预测,对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复式投注的行为要给予提醒和劝告,防止出现过激投注行为。
四、扩大发行地区的体育彩票机构,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配合,做好本地区足球彩票销售工作,在正式销售前一周,将足球彩票的广告、宣传及销售方案,报送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附件:一、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二、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三、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四、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抄送: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广东、山东、四川、重庆、浙江、江苏、福建、湖北、河
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海南、云南、贵州、陕
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附件一:

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足球彩票的发行与销售管理,保障公民公开、公正、公平参与足球彩票活动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足球彩票是以足球比赛为彩票游戏媒介,由购票者预测比赛结果,并以实际比赛结果为彩倍医币谰莸囊恢痔逵势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足球彩票活动及参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足球彩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负责拟定足球彩票的发行区域、销售方式、游戏方法及规则,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拟销售足球彩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地方彩票中心)向总局彩票中心提出申请,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汇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销售足球彩票的地方彩票中心,在总局彩票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的足球彩票销售活动实施具体管理。
地方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销售业务需要,可在本地区设立若干直属分支机构,为特定区域内的销售终端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彩票发行的需要,可以对地方彩票中心直接进行业务监督、市场调控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九条 足球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发行。
第十条 足球彩票以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发行媒介,每一轮次比赛为一个发行周期。
第十一条 每期足球彩票发行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由总局彩票中心根据足球比赛赛程安排确定。
第十二条 每场比赛的结果,以当值主裁判在比赛结束时的判决结果为准。本实施办法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三条 在每期足球彩票发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发生,则特别规定如下:
(一)如参赛一方或双方赛前弃权,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二)如参赛一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对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均认定对方以3∶0胜;如参赛双方在比赛过程中罢赛,无论双方已实际得分(进球)多少,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三)如某场比赛因客观因素推迟或中断,又不能在比赛地当日24时前继续完成比赛,则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四)如某场比赛因故提前(当期彩票截止销售前)举行,则无论其实际比赛结果如何均不作为开奖依据,该场比赛的开奖结果将采取统一摇奖的方式产生。
(五)一轮比赛结束后,如足球比赛组织机构裁定其中某场比赛结果无效,或更改某场比赛的结果,将不对足球彩票开奖产生任何影响,本期足球彩票仍以原当值主裁判实际裁定的比赛结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四条 当出现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情况需要统一摇奖时,由公证人员封存销售数据资料之后,并在其监督下根据游戏规则摇出该场足球比赛结果,并与其他场次比赛结果作为本期开奖依据。
第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的开奖结果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十六条 供足球彩票购票者选择填写的专用投注单,以及销售终端机用于打印正式预测结果的兑奖彩票,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印制。

第四章 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足球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称为1注,每注2元。严禁溢价或折价销售。
第十八条 足球彩票须采用总局彩票中心统一设立的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销售。
第十九条 足球彩票销售点出具的正式兑奖彩票为足球彩票的惟一兑奖凭证,并以兑奖彩票所记录的预测结果为准。
足球彩票专用投注单只用于辅助购票者投注,不作为足球彩票兑奖凭证,也不作为购票者投注结果的间接证明。
第二十条 足球彩票购票者每次复式投注的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二十一条 足球彩票的兑奖有效期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总额为足球彩票资金,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公益金35%;
(二)奖金50%,其中调节基金为奖金总额的2%;
(三)发行成本费15%。
第二十三条 足球彩票的公益金统一纳入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依照财政部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足球彩票的中奖奖级根据不同的游戏种类,可同时设固定奖级和浮动奖级,或只设浮动奖级。
固定奖级按照预先设定的奖金金额派发奖金;浮动奖级按照预先划定的比例派发奖金。
第二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的奖金(50%),优先扣除调节基金及当期固定奖级应派发中奖奖金总数,剩余部分为浮动奖级奖金总额,称之为“浮动奖彩池”。按照预先设定的“浮动奖彩池”分配比例划分各级浮动奖级的奖金数额。
浮动奖奖金按该奖级的中奖总注数平均分配。
如当期某奖级无人中奖,则该奖级的奖金转入下期最高奖级奖金总额。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一注同时中多个奖级,则只按其所中的最高奖级兑付奖金,不可兼中兼得。
第二十七条 总局彩票中心从每期足球彩票资金中,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用于支付各种不可预见情况下的奖金支出风险、调节浮动奖奖金以及设立特别奖。
第二十八条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弃奖的奖金存入调节基金。
第二十九条 发行成本费(15%)按下列比例划分(以足球彩票资金数为基数):
(一)总局彩票中心足球彩票印制费、系统运行维护和开发费等2%;
(二)总局彩票中心中央发行费1%;
(三)地方彩票中心发行和销售费用12%。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足球彩票由中国体育彩票计算机销售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统一发行和销售。
第三十一条 系统由三级运营网络构成,即:总局彩票中心数据主中心(以下简称主中心)、地方彩票中心数据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销售终端。
主中心负责足球彩票全国发行技术参数的确定、全国销售统计数据的汇总以及开奖和计奖等管理;分中心根据主中心的指令,负责足球彩票本地区发行技术参数的下达、本地区销售数据的采集和统计、本地区的计奖检索以及奖金兑付等工作;销售终端按照数据分中心的指令实施足球彩票销售和奖金兑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足球彩票的系统应用软件由总局彩票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换和更改。
第三十三条 各分中心每期足球彩票的原始销售数据汇总后,须先行认定其中的有效数据和无效数据,确认可参与开奖的有效数据,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备份封存,作为鉴别数据有效性和真伪性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销售终端在售票过程中,如果发生售票数据输入完结,但购票人未付款或输入数据与购票人的选择存在误差的,已输入的数据为无效数据,视为取消票,并须立即按照取消票的操作规定,将已输入的无效数据作取消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每期足球彩票销售结束,如果销售终端因故未将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传输至分中心,则该销售数据为无效数据,所售出的彩票视为无效票。
无效票经公证人员公证后,不列入开奖有效数据,并由各地方彩票中心在开奖前予以公告。
出现无效票的销售终端须在其销售现场公告,并将本销售终端售出的无效票原价回收;无效票购买者应在28天内到其购票的销售终端,按其实际购票金额办理退票、退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足球彩票的具体游戏规则将另行制定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足球胜负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胜负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场次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胜负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指定的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胜负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胜平负共有3种预测结果:
(一)“3”:主队胜,客队负;
(二)“1”:主队与客队平;
(三)“0”:主队负,客队胜。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一场比赛的3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场比赛的结果做出预测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场比赛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胜负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两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胜负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胜负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胜平负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13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12场比赛的胜平负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胜负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数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二等奖为当期总奖金额的5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胜负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足球进球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进球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进球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13支球队的进球数量。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进球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支球队的进球数共有4种预测结果:
(一)“0”代表未进球;
(二)“1”代表1个进球;
(三)“2”代表2个进球;
(四)“M”代表3个(含)以上进球。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支球队的4种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13支球队进球数的每一种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进球彩票每注2元。

投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球队队名。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进球数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 猜中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
二等奖 猜中其中12支球队的进球数;
三等奖 猜中其中11支球队的进球数;
四等奖 猜中其中10支球队的进球数;
五等奖 猜中其中9支球队的进球数;
六等奖 猜中其中8支球队的进球数。
第十七条 足球进球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7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三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一、二、三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进球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四、五、六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分别为:
四等奖每注300元;
五等奖每注30元;
六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比分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比分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6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比分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共有16种预测结果,分别为:
1∶0、2∶0、M∶0、2∶1、M∶1、M∶2、0∶0、1∶1、2∶2、M∶M、0∶1、0∶2、0∶M、1∶2、1∶M、2∶M
其中“0”代表未进球,“1”代表进一个球,“2”代表进2个球,“M”代表进3个(含)以上球;列前位为主队进球数,列后位为客队进球数。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场比赛的16种比分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6场比赛的每一种比分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第十条 足球比分彩票每注2元。

投 注

第十一条 购票人可以直接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口授预测结果投注,或随机投注;亦可利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提供的投注单辅助投注。
第十二条 投注单投注。
(一)投注单由2部分组成:
1.投注单左侧为足球比赛本轮次所指定场次主、客场球队队名,列前位的为主队,列后位的为客队。
2.投注单右侧为5个供购票人填写预测结果的独立表格,即投注栏。
(二)购票人可在投注单右侧的5个投注栏中,任意选择1个或1个以上填写。但是,在1个投注栏中必须填写全部6场的预测结果,方为有效投注,否则为无效投注。
(三)购票人将填写有效的投注单交给足球彩票销售终端,确定其有效投注数量和需要交纳的现金数额,销售人员收款后将其预测结果输入电脑系统记录在案,并出具兑奖彩票。
(四)每一张投注单的投注数量不得高于10000注。
第十三条 购票人的实际预测结果,以销售终端出具的兑奖彩票记录为准。
购票人领取兑奖彩票后,须在电脑销售终端进行下一次售票操作前,立即予以核对;如发现兑奖彩票记录的预测结果与本人选择的不符,可要求销售终端立即更换。但是,如购票人未当场提出异议,而电脑销售终端已进行新的售票操作,则无法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因数据传输故障等特殊原因,致使购票人投注的电脑记录未能列入当期开奖时,经国家公证机关认证,确定为无效票;购票人需到原销售终端办理退票手续,按其持有的兑奖彩票面值退还同等金额的现金。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比分结果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二等奖猜中其中5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三等奖猜中其中4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四等奖猜中其中3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五等奖猜中其中2场比赛的比分结果。
第十七条 足球比分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6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40%。
一、二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比分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三、四、五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固定为:
三等奖每注800元;
四等奖每注50元;
五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实施具体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将设置在以下场所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备案部门备案:

  (一)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代建土地;

  (二)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和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

  (三)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广场;

  (四)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建筑退线公共场所、集体用地场所等。

  第四条 备案人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的方案图和相关说明材料(原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停车场属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收费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机动车停车场所需要进行建筑设置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

  (六)机动车停车场属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应提交业主大会的决定文件。

  第五条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形式符合要求,且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未违反《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

  第六条 备案人提交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方案不符合《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备案部门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备案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形予以责令改正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不符合《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未向备案部门备案的。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4日)

深府〔2006〕142号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安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各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共享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三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核和绩效考评;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验收和维护;组织全市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市发改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的审核安排。
  各部门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上,分别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组织制定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并按年度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近期建设规划,并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项目和建设内容,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各部门近期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九条 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未通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市发改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申请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的编制规范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市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下达电子政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市发改部门对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承建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发改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发改部门根据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检测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条 项目试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质量与安全检测,检测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市审计部门不予审计,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政务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电子政务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发改部门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暂缓其后续项目的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