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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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财务会计制度

1982年4月28日,教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部属高等学校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原则规定。
第三条 校办工厂财务会计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安排下达的生产、教学、科研等有关计划任务,编制和执行校办工厂的财务计划;正确地记录、核算与反映工厂的财产变化、资金变化、生产消耗和经营成果,促进经济核算;考核与分析工厂的财务成本计划执行和有关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促进增收节支;监督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同铺张浪费、贪污盗窃等一切损害国家利益和学校整体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校办工厂应该有一位副厂长分工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并根据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帐、钱分管”的原则,配备财会人员或设置财会机构。
第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会计业务,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各项财产的一部分。校办工厂固定资产的标准划分、分类、购入、自制、调入、计价、验收、领用、保管、登记、检查、维修和调出、报废、变卖等,都应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厂的具体情况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及建筑物”和“土地及改良设备和植物栽培”两类财产,可以不设帐外,其余固定资产都要建卡设帐,作为校办工厂的固定基金,分类加以核算。
第八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增、减变动,不分资金来源,不论外购自制,工厂及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都要入帐,确保学校财产完整和安全。
第九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设备,按其用途分为:生产用、教学科研用、不需用三类。生产用(包括季节性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其金额,参照社会上同类型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比例,计算折旧,按月摊入生产成本,同时作为工厂更新改造资金提存。教学科研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费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报请学校调剂处理,以免积压浪费。
第十条 校办工厂经批准向校外有价处理固定资产,所得的价款和报废固定资产残值收入(扣除清理费用),一律作更新改造资金处理。
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不计提大修理基金,发生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生产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与日常维修费用同样处理,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一次大修费用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分次摊入生产成本。
(二)教学科研用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通过“暂付及应收款”科目,转列学校事业经费支出。

第三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流动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工厂规模,正常的生产任务和教学科研任务,并考虑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和产、供、销情况的变化,提出意见后报总会计师核定。
第十三条 校办工厂由于生产任务和承担教学生产实习及科研任务的变化等客观原因,临时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可向银行贷款,或向学校财务部门申请借款,定期归还。
第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和外购零配件)、半成品、产成品必须按下列规定分别加以管理。
(一)各种材料,必须单独设库,并按照《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工厂的库存材料只设置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明细帐,由材料稽核员或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和发料凭单逐笔进行登记,认真进行核算。并按月向工厂财会部门汇总办理发料报帐手续,按季核对帐物,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各种半成品都应当设库,集中管理。没有半成品库的,必须认真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实行管理责任到人,防止丢失和损坏。对外出售半成品,应视同销售产成品,办理销售报帐手续。
(四)各种产成品,都应当由成品库统一管理。产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必须填制产成品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产成品出库,必须凭据盖有工厂财会印章的提货单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应根据入库出库凭证,按数量逐笔登记产成品明细帐,并按月与工厂财会部门核对各类产成品的库存数额,保证不丢不损。
第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多余积压物资和应报损报废的物资,应当按规定报批手续,积极妥善地加以处理,以减少流动资金的定额占用。
第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遵守结算纪律。工厂与校外的一切经济往来,必须按照“钱货两清”的原则,及时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也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和其他专项费用方面的支出。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 成本管理是校办工厂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校办工厂必须加强定额管理,健全原始记录,严格物资的计量、验收和收发、领退制度,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并按规定成本项目,正确地计算各项成本费用。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的成本核算对象,应当分别主次,本着“主要产品、批量产品从细,一般产品、零星产品从简”的原则加以确定。生产过程简单,产品单一的工厂,可直接以生产的“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生产过程复杂,品种较多的工厂,可以“品种”、“批别”为成本核算对象,但主要产品要单独计算成本;委托加工产品,可以“定单”为成本核算对象;零星产品可以合并归类,以“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按类计算成本,再按比例分摊计算各个产品的成本。
师生在工厂进行现场生产(或毕业)实习,以及工厂为学校科研工作服务活动,应该视同成本核算对象,单独计算费用。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的成本核算项目统一规定为:“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五个项目。工厂根据各自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可以自行增设其他必要的项目;实行厂部一级核算的工厂,可以减设“车间经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校办工厂凡“在产品”数量较多的,月终或期末时,都必须根据实际盘存数量计算“在产品成本”;“在产品”数量较少或比较均衡的,经学校生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二十二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掌握成本开支。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都不得列入成本。
(一)产品成本开支的范围:
1.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各种材料和外购半成品。
2.为制造产品而耗用的燃料和动力。
3.全部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不包括学生下厂实习期间,指导学生实习和为校内科研活动服务人员的工时费)。
4.加工、修配及对外协作消耗的材料和费用。
5.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7.生产过程中的废品损失及产成品的包装费和销售费用。
8.其他费用,包括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产品广告及“三包”费用,运输费,材料、产品盘盈盘亏,利息支出,保险费,仓库经费,消防费,滞纳金(含订购材料退货的罚款)等。
(二)非生产性成本开支范围:
1.为完成学校安排师生生产(或毕业)实习任务发生的指导人员的工时费,材料、燃料和动力消耗,以及报废产品损失和管理费。
2.为校内科研活动服务发生的人员工时费。
(三)师生在工厂实习期间生产的成品,应按工人生产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费用计算增加生产成本,冲减非生产性成本。校办工厂的非生产性成本,应按季转入“利润”科目内,作“非生产性支出”处理。并据以考核工厂完成学校教学、科研计划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办工厂生产费用的分配和成本计算的方法,由工厂按各自的生产特点、生产组织的类型和产品种类的繁简,自行具体确定。

第五章 收入及损益
第二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产品,不论对外、对内,都应按国家规定价格或参照社会同类产品价格,实行计价结算;无规定价格和参考价格的产品,应按其销售成本,本着“有所盈余”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进行计价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校办工厂承担校外协作加工及修配任务,应该参照地方工艺协作价格收费;承担校内教学、科研和行政加工及修配任务,应该按成本(不包括人员工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下列规定,严格掌握非生产性收支。不得将应作销售及劳务的收入和应列产品成本的费用,转为非生产性损益。
(一)非生产性收入的范围:
1.按教育部批准的编制比例,通过产品成本收回在事业经费内开支的工资及附加费。
2.租金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净收入,逾期不退的包装物押金等。
3.在经济往来中,由于对方机构撤销,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4.校外单位给予工厂奖励性的协作收入。
5.其他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的收入。
(二)非生产性支出的范围:
1.第二十二条二款规定范围的“非生产性成本费用”。
2.工厂(车间或生产工段)拆迁费。
3.由校办工厂开支的劳动保险费。
4.停工费。
5.按国家规定调整物资价格的降价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中处理多余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
6.工厂内部进行新产品研制、试制失败损失。
7.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
8.校办工厂职工的教育训练及技术培训费。
9.参加或举办产品展览发生的运输、包装及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校办工厂不向国家财政上缴利润和所得税。工厂的产品、加工和修配,凡用于校内教学、科研、行政、生产方面的,也不缴纳工商税;对外销售产品和协作加工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率,向国家缴纳工商税。
第二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在确定校办工厂利润的具体分配方案或比例时,在内部,应首先扣除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收入”因素,增加同条二款一项的“非生产性支出”因素,再按实际利润总额进行合理分配。属于应上交学校的利润,要按季上交学校。
第二十九条 校办工厂如发生亏损,必须如实向学校报告检查亏损原因。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经学校财务部门和校办工厂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可以在学校基金内予以弥补;由于工厂内部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应由工厂基金自行解决,并要限期扭亏为盈。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校办工厂的专用基金包括:学校基金拨入或由工厂利润分成的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四项。
第三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各项专用基金,分别按下列规定范围掌握使用。
(一)生产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添置设备。
2.自筹改建、扩建厂房、车间或增加生产线。
3.增核流动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生产用设备更新。
2.对原有生产用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措施。
3.劳动安全措施和综合利用。
4.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三)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用途加以掌握。
(四)职工集体福利及奖励基金,按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校办工厂专用基金的使用,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必须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计划,报经教育部批准,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第七章 会计工作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方法,反映和处理工厂的各项财经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校办工厂发生的一切财经业务,都必须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一切原始凭证都应有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写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手续填写。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须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五条 校办工厂的财会部门应该根据内容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的基本要求,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记帐凭证必须经财会主管人员或其指定人员审核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
第三十六条 校办工厂必须设置总分类帐及现金、银行日记帐、基本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明细帐册。各种帐册都必须注明年份、启用日期,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有变动时,必须注明交接日期,并由接办人员签章。登记帐目时,应将记帐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逐项记载,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月份终了时,应当及时结帐,不能拖延,也不能提前结帐。
第三十七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记帐方法,由工厂根据业务情况和现有财会人员的条件,自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校办工厂的各种帐簿的数字,要经常核对,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现金帐的帐面余额,应该逐日同现金库存数字核对;银行日记帐,应该按旬或按月同开户银行核对清楚。记帐凭证和帐簿数字记载出现错误,必须按规定的更改手续和方法予以更正,不准在原数字上涂改,更不准擦抹和挖补。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校办工厂的帐目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帐目混乱的校办工厂,要及时给予帮助。并责成工厂财会部门认真清理校正。
第四十条 校办工厂必须按教育部的统一规定,按时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会计报表》上报时,须经工厂领导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审核签章。
第四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年度报表永久保存;总分类帐保存十五年;其它帐簿和会计凭证至少保存七年;季度报表保存三年。逾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须经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总会计师批准。
第四十二条 校办工厂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各行其是。
第四十三条 校办工厂每年年度决算前,必须对各项财产、物资、资金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要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第四十四条 校办工厂的财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政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习实验性工厂。经批准,结合专业举办纳入国家预算的生产性工厂,应按财政部统一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1982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及工厂自行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凡与本制度规定有抵触的应自行废止。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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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出版物印制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的印制管理,保证印刷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俳缁嶂饕逦镏饰拿骱途裎拿鹘ㄉ瑁莨液捅臼∮泄毓娑ǎ贫ū景旆ā?
第二条 凡从事出版物印制的国营、集体和个人印刷(排版、制版、装订)厂(以下通称印刷厂),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含书籍、丛刊、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年历卡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等)。
第三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和进行非法印刷活动。承印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制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非出版单位未经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印制的和出版单位违反出版规定印制的各类图书、报刊等均为非法出版物。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制管理工作。地、市、县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印制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印刷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批准,经所在地文化局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承印报刊和图书的印刷厂还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印制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印刷业的印刷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懂政策、法律、熟悉业务技术的领导和专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印刷场所和维持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
(四)有保证出版物印制质量的设备和技术力量;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印刷厂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内容时,应申请变更登记。停业、歇业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 出版物印制管理
第八条 印刷厂在承印出版物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承印本省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出版社出具的正式发排单、付印单。
(二)承印本省报刊社(编辑部)交印的报纸、期刊、必须有报刊社(编辑部)出具的报纸、期刊登记证。承印本省报纸、期刊的“增刊”、“增页”,必须有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
(三)承印本省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出版物的内外彩封、唱词、广告宣传画,应收验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式发排单和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承印外省音像出版单位的上述出版物,还应收验陕西省音像管理部门的审批单。
(四)承印非出版单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须有县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准印证,准印证一次有效。
(五)承印外省的出版物,一律凭我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准印证。
(六)承印带有商品广告的出版物,必须有我省新闻出版局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印刷厂必须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记录页标明厂名、厂址,以及出版物印数、日期。
以上批件、发排单、付印单、审批单、准印证、许可证必须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第九条 印刷厂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编辑部)等出版单位委印的图书、报刊和其他非出版单位委印的内部资料性图书、报刊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销售。严禁盗印出版单位的出版物,自行发行销售。
对委印单位的出版物纸型、胶片、图版等,不得擅自转让和供给个人复制、印刷。
第十条 印刷厂不得承印以个人名义交印的出版物。严禁盗用国家出版单位名义或伪称出版单位搞非法出版活动。严禁承印走私入境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 除经有关部门批准指定的印刷厂和机关内部印刷厂外,其他印刷厂不得承印各种密级的文件和具有秘密性质的内部材料及重要会议文件等专用印件。
第十二条 印刷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主动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文化)和公安机关报告:
(一)伪造或仿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工作证及各种票证和机关文件;
(二)印刷非法团体、机关的专用介绍信、信纸、信袋等;
(三)印刷反动、淫秽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书刊宣传品;
(四)印刷未经批准的报刊、图书等。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自觉抵制非法出版活动的印刷厂和个人,由出版(文化)行政机关给予表扬;对一贯遵守本办法并主动揭发检举或协助破获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之一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新闻出版(文化)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
(二)罚款;
(三)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所有非法收入;
(四)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或报刊、图书印刷许可证;
(五)追究印刷厂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印刷厂的合法权益,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印刷厂和个人对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处理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机关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生效。
第十七条 在查处非法出版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查处单位办案费用补助,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专项核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离婚判决书审查补正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离婚判决书审查补正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法院:
你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本年11月20日法函字第155号致我院转递王××(居住九龙)离婚判决书的函暨判决书各一件。兹就来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谢××与王××久居两地,长期没有过夫妇生活,男方曾为蒋匪军官,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后3月余未得男方回信,如查明属实,原则上可以判处离婚。
二、鉴于港澳地区目前的特殊情况,为避免帝国主义分子的造谣破坏,法院对一方在港澳地区的案件的处理,必须持慎重态度,除查明被告系战犯、汉奸、反革命分子可以缺席判准离婚外,对一般被告应规定期限通知被告应诉,尽可能使其答辩后再作处理。本案被告居住九龙,尚有通信地址,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应限定期限通知被告应诉,如到期不应诉,可作缺席判决。正阳县法院对本案判决上注明有上诉期间,但如判决之前,法院并没有通知被告应诉,则在判决送达后,会造成法院工作上的被动。
特将正阳县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书发回你院,希审查并指示该院补正后处理。正阳县法院对本案的通知和判决可经由你院审查后邮寄被告。

附:正阳县人民法院公函函请转发王××文之判决书由 法函字第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县城关镇妇女谢××以其夫参加伪军很久,现在九龙不能同居,请求离婚,经本院请示信阳分院,信阳分院批示,可以判决离婚。因王××现在九龙,判决无法寄转,特随函寄往最高法院请转交是盼!
195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