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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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办发字〔2007〕10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经研究决定,我局将组织编制国家林业局2003至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由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内部公开目录两部分组成。《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与《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样式见附件1、2)同期编制,编制工作务必于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由各司局、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面向社会公开的文件信息目录组成。《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由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编制,体例、格式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
三、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依据《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办发〔2007〕54号文件要求,认真梳理本司局、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清理本届政府以来本司局、本单位产生的各类文件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信息,科学界定公开和不予公开、面向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的文件信息范围。
四、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采集本司局、本单位2003年至2007年间产生的面向社会公开和内部公开的文件信息目录。目录的采集,要求全面、系统、准确,覆盖本司局、本单位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全部文件信息。
自2008年开始,目录的编制按照《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五、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将填制完毕的《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及其电子版文件,经司局或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于12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邹亚萍,联系电话:(010)84238120

附件:1.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面向社会公开目录
2.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2003至2007年内部公开目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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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0)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局、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的主体。医疗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具有一定规模、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医疗机构或医疗集团可自行招标采购药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的药品,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是否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未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的药品,可由医疗机构自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建立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有: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年度《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的入选标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标准;审议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指导、协调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组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第六条 建立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评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采购药品时,可根据需要自行建立评标专家库,并随机选择专家进行评标,该专家库人员名单须报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一)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选定每次拟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数量、回款周期;
(二)由医疗机构提出采购计划,并提供拟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在本单位使用的资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四)审核参加投标企业的资格及产品的合法性,为符合投标准入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六)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
(七)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根据《北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八)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
(九)招、投标双方签订中标合同;
(十)按照中标合同约定,在经批准的电子信息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参加投标的药品必须取得国家批准文号。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代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可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管理办公室提出改正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经联席会议决定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招标采购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地呈报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国税发〔2001〕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地税局)呈报试点方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不搞一刀切。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务机关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等不同特点,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
(二)稳妥推进、抓好试点。一个省的国税局、地税局只可各选择一个市(地)进行试点,看不准的也可以先不试点。未经总局同意,各省国税局、地税局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没有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地),要保持稳定,努力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
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和深圳市国税局须按照《方案》精神制定调整方案,本年内调整到位。
二、关于机构设置的具体意见
(一)关于市(地)国税局、地税局所属区局设置问题
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逐步分解、上收税收执法权,尽量减少管理层次的思想,设区的市,为便于集中征管,一般按行政区划设局,名称为××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有条件的可跨区设局,名称为××国家、地方税务局。
(二)关于稽查局的内设机构问题
稽查局的内设机构设置应慎重对待。稽查队伍人员数量增多,队伍庞大,内部管理工作将会显得比较突出。因此,稽查局内设机构的配置,要从有利于管事和管人相结合的要求,从有利于稽查队伍建设出发予以考虑。
市(地)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科级,较大城市局的稽查局需要下设分局的,必须按《方案》规定,经省局党组研究提出明确划分标准及具体设置意见。可以下设2至3个分局,其级别为股级。县(市)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为正股级。凡地市县税务局所属稽查局经省局党组讨论决定并于2000年底前已经高半格设置的,可以保留,但呈报试点方案时必须附党组原始记录。
(三)关于直属机构问题
省、市(地)国税局、地税局依照《方案》进行改革中,要严格控制直属机构设置;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设内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权限报批;改革方案中必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编制配置意见。
依据《方案》明确的对于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公司,可以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内设的征收机构和管理机构集中征收和管理。按财政预算级次和纳税人性质设立的直属分局必须撤销的要求,试点单位撤销现有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科)及其他直属分局;省、地局设置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处(科),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及现行涉外税收政策实施;地市局或者省局,设置负责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收管理的内设管理科(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税款由内设征收机构集中征收。对上收到市地税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管理和征收的大型企业(含大型涉外企业)、跨国企业,由总局规定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具体标准报总局核准并据此确定。
试点单位现有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改设为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处)。
(四)关于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162号和178号文件精神,省国税局内设处室为8至10个(包括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副省级市国税局的内设机构不超过9个,市国税局内设机构为6至8个;县(市)、区国税局内设机构不超过5个,上述规定均应严格执行。推行《方案》的试点单位,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至3个内设机构,不得突破;特大城市的区局内设机构数确因工作需要须超过上述规定的,需报总局单独审批。
各级国税局内设机构的级别要和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相一致。
各级地税局内设机构数和级别,应遵照本省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关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
各试点单位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征管需要,对于撤销城区税务分局和税务所问题,应慎重研究。凡撤销机构的,其人员及工作职责的归属必须在三定方案中明确,避免征管职能不到位,加剧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等情况的发生。
三、审批办法
各省国税局上报的试点方案,要包括:1.指导思想,2.实施步骤,3.新设、撤销、合并机构的原因,4.职能调整与界定,5.编制的界定及撤销机构后的人员安排去向。以上内容比照机构改革中各单位的三定方案的形式撰写,并附试点改革前后机构对比示意图等内容,经省局党组讨论后报总局。
各省地税局的试点方案,按照上述要求需报请总局批准;涉及机构、人员调整意见的须按当地规定逐级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