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1:24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农村信用社联社总结检查前段有关电子化建设的情况,根据当前实际,对照本次印发的指导意见,制定和完善本地农信社加强电子化建设的规划,解决存在的问题。当地人行的信用合作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督,促进农村信用社系统电子化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全国农村信用社在成功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基础上,电子化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规范程度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现状还远不能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求。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整体建设中的
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经过科技人员的努力,全国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水平有一定的提高。电子化营业网点逐步增加,区域性联网开始起步,全国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初具规模。但是,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求分析,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仍处
滞后状态。主要体现在电子化建设起点低、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低、网络化程度低等方面。到1999年底,电子化营业网点仅占机构网点总数的51.3%,实现区域性联网的联社仅171个,占联社总数的7%。这种状况,严重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能力和空间,大大影响了农村
信用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现代化金融服务的水平。
随着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发展,各级行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管理也逐步加强。总行多次对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电子化建设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岗位落实;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合理规划,逐步
实施;对电子化建设项目分级审查管理;对网络建设中的硬件、软件以及系统集成商进行规范管理等。这些措施和要求,对规范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多级法人的管理体制以及管理人员经验不足、各公司倾力攻关等原因,这些要求在部分地区
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截止到目前,部分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电子化建设管理机构;有的地区没有制定电子化发展规划;有的地区不顾总行三令五申,坚持与总行因其违约被取消在农村信用社系统销售资格的公司继续搞合作项目;有的地区不按规定向总行报审有
关项目文件,并违反总行与入围公司签订的协议,重复支付软件开发费;有的地区不按规定办事,将规定在本级范围内处理的矛盾上交等等。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给公司的不规范行为造成可乘之机,也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在,全国农
村信用社综合门柜业务系统有76个不同版本,大部分版本没有统一的规划和标准,软件重复开发造成了大量的电子化资金浪费,目前电子化建设资金年投入超过10亿元,这种高投入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同时版本和标准不统一,还给农村信用社更高层次的电子化发展造成了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人民银行各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起点低、电子化网点覆盖率低、网络化程度低和电子化管理不规范的状况,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体建设,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高度,把加强电子化建设和管理摆上重要位置。
二、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基本目标
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必须坚持从农村信用社实际业务需求出发的指导原则。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均衡、机构网点分散、又多处于县及县以下乡镇,这一特点决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不能搞“一刀切”,应该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规划,逐步实施。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基
本目标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提高农村信用社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网络建设。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业务需求第一”的原则规划和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不发达地区要量力而行,确有电子化需求的以脱机网
点为主,微机服务器网络为辅。经济较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以中心城市为依托,重点建设微机服务器网络。经济发达地区要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发展和建设以小型机为主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真正形成小型机网络、服务器网络、脱机网点三个层面协调并举的发
展格局。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沿海等网络先导地区,特别是已上小型机的地方,要逐步推出新型服务项目,发展信用卡、储蓄卡、结算卡等业务,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手段。在珠江、长江三角洲,辽东、胶东半岛等网络先导地区,试建跨区域网络,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二)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总行将在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加快省辖电子联行和县辖电子联行的建设步伐,逐步实现全国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清算服务中心
与各省辖电子联行中心的网络对接,进一步扩大通汇范围,全面开通汇兑、汇票等结算业务,逐步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彻底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标,必须加强对电子化建设的管理。电子化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指导原则。即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以省为单位统一规划项目内容和实施步骤;根据各项业务需求,统一系统技术标准,统一业务接口;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体
制,分级进行管理;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操作,分步骤实现目标。总行负责制定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相关制度和技术标准;加强对集成商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市场行为,以规范化的市场取得优质产品、优质服务和优惠价格;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制度化管理。各省(市、
区)要按照总行规划和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发展规划,细化各项制度和业务需求,实施操作性管理。通过强化管理,使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市场达到规范统一的目标。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当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必须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综合业务系统和网络建设管理。为了保证综合业务系统的规范发展,总行根据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实际,参照人民银行相关建设标准,制订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开发新一代综合业务系统,使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逐步达到相对统一。
当前,各地要根据统一的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总行推荐集成商开发并经总行测试的综合业务系统,在总行签署总体合作协议基础上与所选集成商签署具体项目的合作协议。对有特殊需求,需要重新开发或选择总行推荐范围外的综合业务系统的项目,必须报总行批
准。各省(市、区)综合业务网络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划,坚持采用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在项目建设和投产前,履行严格的审查手续。总行负责审查小型机以上的网络建设项目;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微
机服务器网络建设项目,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辖内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同时,为规范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集成商的市场行为,真正体现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整体优势,总行将定期对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主要集成商进行考
察,并根据考察和评选结果向全系统推荐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开发及集成商。各省要按总行的有关要求确定综合业务系统合作伙伴,按项目签署商务合同,并配合总行做好集成商的优选、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以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为基础,建立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服务网络。根据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作的需要,总行合作司将以农村信用社特约电子汇兑系统为基础,统一规划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系统建设,制订农村信用社联行业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农村信用社特约电
子汇兑系统应用软件小组,统一组织应用软件的修改和完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系统建设实施工作。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领导和组织辖内农村信用社贯彻总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联行建设精神,开展实施和管理的
各项具体工作,保障全国农村信用社联行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计算机硬件设备管理。根据各金融机构电子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对系统内电子化建设工作中的关键设备(包括小型机以上的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及通讯系统、网络安全保密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实际情况,总行合作司在对各硬件供应商
提供的主流设备评测的基础上,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定期(每年)组织计算机系统设备选型评审工作,选择出技术成熟先进、质量稳定、价格优惠并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产品,向各地推荐,并向系统内公布行业优惠价格。各省电子化建设工作中的设备
要在总行合作司推荐的范围内选择。
五、加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专职管理机构。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总行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级科技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电子化建设系统管理的必要性,建立独
立的电子化建设专职管理机构,人员到岗,责任落实,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压缩一般性支出,适当集中资金,有计划、分步骤、量力而行地安排电子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合理的资金投入是保障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结合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方式,各级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要充分重视业务发展与电子化资金投入的
关系,在业务管理费下按不低10%的比例列出电子化专项建设经费,以保证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制度。建立健全电子化管理制度是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总行将组织专门力量制订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应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计算机运行的安全机制,各省级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在总行电子化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本地
区农村信用社电子化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应用管理,保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



2000年10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鹰潭市小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小广告发布管理,杜绝乱涂乱写、乱张乱贴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便民张贴栏、广告架、墙体立面等物质载体发布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商品或服务的小幅图文广告(含寻人启事、遗失公告等);本办法所称“公益小广告”,又称“公共服务小广告”,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为公众提供服务、传达理念的小广告,如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应急避险、计划生育和防艾滋病等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法小广告”,是指非法制作、发布的“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小广告;本办法所称“违规小广告”,是指在市区建(构)筑物、庭院楼道、公共设施立面及树木等未经审批的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的小广告。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小广告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小广告发布的审批和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等场所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监管查处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市区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市区主、次干道的小广告设施,负责做好桥梁、灯杆(箱)等市政设施上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并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工地围挡上的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
    公安部门负责“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及其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小广告内容的审定,并配合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查处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及相关行为人。
    通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予以限话停机处置。
    月湖区政府负责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各社区的小广告发布设施,并做好辖区内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的清理和整饰工作。
    市创建办负责全市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和部门整治违法违规小广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章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五条 城区繁华商圈、车站、广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小广告发布设施。
   规划部门会同建设、城管、公安、交通及月湖区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编制小广告发布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小广告设施规划应当包括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小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工作;月湖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社区小广告设施设置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保护、交通安全的要求。小广告设施的制作、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同时做到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整齐、安全、美观,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三章 小广告发布
    第七条 发布小广告实行代理制度。由市城管局通过公开竞标方式,选定一家广告公司代理经营和管理市区小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小广告必须到市城管局办理登记核准手续,并委托该广告公司在指定的小广告设施上发布,代理公司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经批准发布的通告、公告及公益类、便民类小广告,可免费在小广告设施上发布,发布期限不超过30天。
    小广告经营权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由市城管局拟制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应当具备以下列内容:
    (一)招标时间、地点;
    (二)招标标的、数量;
    (三)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参加竞标的广告公司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城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经营资质证明,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标。
    第八条 通过竞标方式获取小广告经营权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市城管局签订小广告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偿使用费。保证金用于经营代理广告公司制作小广告品质和要求是否达标的考核基金,不可抵缴有偿使用费,待经营合同到期后无息计返;未获得小广告经营权的,所缴保证金自竞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城管局全额退还,不计利息。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由市城管局负责拟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标的;
    (三)有偿使用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经营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设计、制作、安装的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六)违约标准。
    小广告必须按照招标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小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小广告的内容必须报市工商局审定后,方可登记,其中公益小广告的内容,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文明办审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小广告,在其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者损坏该小广告,确需拆迁有效期内的小广告,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小广告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由市城管局代收,50%归载体产权单位,40%上缴市财政,10%留作市城管局日常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 小广告的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无合法广告经营资格的主体发布户外小广告的,由市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限期清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等场所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规小广告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发布“办假证、涉枪、禁药和代孕”等违法犯罪行为小广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幕后制作窝点和行为人予以立案查处,除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违法登记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因小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负责小广告经营管理的广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管、公安、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有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违法违规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乱贴各类违法违规小广告行为人的,经公安机关认定,可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违法违规小广告制作窝点和相关行为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案件的,每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元。举报人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到市违法违规小广告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管局)领取奖金。举报电话:110、12319。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

国粮财[2009]2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增强政策性金融服务能力,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是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进入科学发展轨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确立的条件下,粮食流通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有利于整合现有粮食流通资源,通过体制机制和科技管理创新,不断改造和提升传统粮食流通产业,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调控效率,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功能在不断拓展、延伸和丰富,不仅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更对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粮食行业的特殊性,长期积累的一些遗留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自身缺乏资金积累,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更加严峻,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条件,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范围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合作支持的主要范围是:(1)政府储备粮油的增储和轮换业务,以及国家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和政府用于市场调控的其他政策性粮油的购销。(2)国有粮食企业及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粮食企业按市场价自主购销粮食业务。(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升级改造、固定资产购置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以及粮食订单收购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等。(5)粮食产区与销区的产销合作。

三、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证政策性粮油信贷资金及时足额供应。足额保障中央储备粮油的增储资金需要;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地方粮油储备计划规模,足额发放粮油储备贷款,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及时足额保证国家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含军供粮油)的收购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支持具备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自主开展粮食购销。一是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指导企业准确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开展粮食购销,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中暂时达不到贷款条件的地区,以县(市)为单位,选择1~2个条件相对较好的骨干粮库发放收购贷款。适当降低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研究推行企业应收账款、仓单等用于贷款抵、质押,扩大企业有效资产担保范围。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核定最高贷款额度,并落实到企业,促进企业搞活经营。对企业收购尚未销售的粮食,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可办理贷款展期。二是支持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对收购量大、经济效益好、信用度高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积极支持合同收购和订单收购。

(三)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重点支持有竞争力、带动力、效益好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提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引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等中长期贷款,以及龙头企业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可根据企业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四)支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积极支持粮油仓储和物流设施、批发市场建设,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后劲。对符合扩大内需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国家和省级政府关切、有财政资金配套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食批发市场和放心粮油工程等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有政策明确规定、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五)支持粮食产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购销衔接机制,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渠道。积极推动产销区企业间开展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展合作区域范围,壮大参与主体,扩大交易规模,提升合作层次,丰富合作内容,促进国内粮食有序流通。加大对粮食产销合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源,支持产区企业到销区拓展销售网络。对各级政府牵头促成、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的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可发放粮食调控贷款予以重点支持,研究并实行简捷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合作向纵深发展。

四、认真做好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妥善解决经营性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负债比例,提高信用等级。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组建适应粮食购销新体制的公司制、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构建区域性粮食购销网络。积极培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引导和鼓励国有大型粮食经营企业对基层粮食企业的兼并重组,增强购销服务功能。把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粮食产业化结合起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抵御市场经营风险能力。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增强经营活力。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加强粮食信贷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粮食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增加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规模,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继续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通过贷款重组、呆坏账核销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减轻企业负担。对基本面好、信用记录无劣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可视情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妥善解决续贷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五、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把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配合,建立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国家粮食局有关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建立局行联系会议和信息沟通制度,重点加强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省级以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具体落实相关政策。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调查和掌握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状况,及时总结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创新合作方式,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年底,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将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报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一部)报告。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