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解决剩余拖欠工程款工作计划和落实已出台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正在起草2006年清欠工作要点,以指导各地工作。为解决剩余拖欠,完成国务院要求的清欠工作目标,请你们先行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本地区网上申报的剩余拖欠项目进行逐项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分析拖欠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指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监督实施。请于2006年3月底前将核实情况(附件1、2)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研究制定落实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文件名称见附件3),于2006年5月底前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联 系 人:刘哲、周庆国
联系电话:010-58933327,010-58933919(传)
附件:1.剩余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2.剩余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统计分析表
3.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已出台防新欠长效机制建设文件一览表
汇总日期:2006年1月15日
序号 建立长效机制内容 文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 建市[2004]137号 建设部 2004.8.6
2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劳动部、建设部 2004.9.6
3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财政部、建设部 2004.10.20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04.10.25
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05]7号 建设部、财政部 2005.1.12
6 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9号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 2005.4.18
7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建设部 2005.5.11
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预算控制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907号 国家发改委 2005.5.25
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 2005.7.26
1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5]354号 财政部 2005.7.26
11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建设部 2005.8.5
12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5]133号 建设部、保监会 2005.8.5
13 关于印发预防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5]352号 交通部 2005.8.10
14 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市[2005]138号 建设部 2005.8.12
15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劳动部、建设部等九部门 2005.9.2
16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2006.1.4
17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审投发[2006]11号 审计署 200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