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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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0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行业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规范服务达标、行业作风优良、群众评价满意、社会广泛认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行业,是全市行业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行业创建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是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地方经济、加快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为目标,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狠抓服务行业、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为重点,通过广泛组织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五条 创建文明行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文明行业创建应纳入本地区、本行业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创建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有关行业及其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把文明行业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创建意识强,党、政、工、团群
策群力,文明行业创建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落实。


  第七条 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工作、服务水平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业务成果。各级各类文明单位和文明窗口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有一批在全市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八条 道德风尚健康向上。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干部职工职业行为规范,思想道德建设内容充实,形式多样,不断创新,形成网络。职工的职业理想、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阵地、有制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企业)精神。


  第九条 行业管理科学有效。行业内部改革不断深化,依法管理,科学规范,文明行业创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职业道德规范与具体管理制度有机交融。基本设备和服务设施完好齐全、安全可靠。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第十条 生产服务规范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做到工作(服务)管理规范化,工作(服务)过程程序化。行业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处、所、站、店、场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工作(服务)环境、质量和效率等在全省、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得到群众和社会的好评。


  第十一条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基层单位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群众广泛参与的文体活动,干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积极参与上级部门及地区组织的各类群众性文体活动,成绩显著。形成富有特色的文体活动项目,在本地处于较高水平。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行业创建职能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第十三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创建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格局。从长远目标着眼,制定阶段计划,确定创建的重点、步骤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人,把创建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组织干部职工广泛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全体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了解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创建的规划、任务和措施。实践创建宗旨,叫响创建主题口号,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凝聚人心,充分调动、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切实抓好文明职工、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单位的创建,为文明行业创建夯实基础。


  第十五条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以点带线、由线到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创建,注意帮助其探索、总结创建工作的规律和经验,认真组织推广,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加大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挂钩,以激励先进。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拆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七条 形成条块共创的整体合力。各地文明办和各行业要相互联系,紧密协作,形成创建的整体合力。行业创建应主动接受当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纳入当地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文明城市、文明社区(小区)、文明村镇创建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地文明办应加强与行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关心、支持和指导行业的创建工作。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南通市文明行业每两年评选一次。南通市文明行业分别以市行业、县(市)区行业为单位参评、命名。


  第十九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行业称号;


  (二)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其县(市)区行业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比例应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一)全行业严重亏损或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不达标的;


  (二)行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法乱纪的;


  (三)行风评议综合满意度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行业极不相符的其他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对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委同意后以其中的子行业为单位参评。


  第二十二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一)自查申报。申报行业进行自查,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基本符合标准后,向同级文明委提交书面申请。(二)张榜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南通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三)初评推荐。以县(市)区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须在征得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正式书面申报。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初评,符合标准、条件的,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南通市文明行业的,直接向市文明委申报。(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申报行业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五)考核验收。市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有关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市行业为单位参加评选的,由市文明委发函,征求其省主管部门意见。(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二十三条 凡被命名为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经市文明委同意,可对符合条件的下属行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由命名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3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并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得南通市文明行业的行业,凡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二十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分级实施。县(市、区)文明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办实施。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创建工作制度、重大创建活动纪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行业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行业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至市文明办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市行业为单位的文明行业工作年报,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报至市文明委。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


  (三)建立创建文明行业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一次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


  (四)加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市文明办组织各类活动,推动行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同时,文明行业创建与文明城市、文明社(小)区、文明村镇等创建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推动本地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十条 建立文明行业监督和检查制度。在非评选年,市文明办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对文明行业以及参与创建的行业进行视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作为下一评选年度的评选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行业如改变行业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文明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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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府〔2002〕1号


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二年一月九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令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与监管方案》(湛发[2001]19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市属授权经营企业、市属按原管理体制管理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派往以上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市财政局设财务总监办公室,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总监人员工作守则等,并监督实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总监的考察、任免以及选拔、聘用、委派、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财务、会计、审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科级3年以上或副科级5年以上;
  2.财政、审计、税务以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4.现任大中型建安企业会计师或财务科长(经理)3年以上;
  5.从事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担任企业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三)担任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对企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逾2年;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

  第三章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依法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企业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总监不得兼任所驻企业以外的任何实职。企业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七条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行驶以下职权:
  (一)参加企业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对企业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和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企业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市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承担如下责任:
  (一)专职财务总监和财务总监小组按法令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管,负责向市政府作出财务监管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
  (三)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九条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派驻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条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派驻专职财务总监。派驻的专职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查后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讨论决定后,由市政府委任,任期3年。对15家(授权经营企业7家,按原管理体制管理企业8家)企业采取财务总监小组形式进行监管,财务总监小组人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经贸局抽调,组成若干个小组。财务总监小组人员由市财政局提名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专职财务总监的编制按事业编制在市财政局单列2名。
  第十二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权属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委派任职,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到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重要职务的企业或属下全资、控股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财政局作出述职报告。市财政局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委任、聘用、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市财政局提出,并按有关程序予以免职: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责,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委任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处理;聘用的人员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在任职期间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专职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基本工资按如下方法确定:派驻企业的人员,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按事业编制副处级干部工资标准核定;财务总监小组成员,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二)奖金和补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核定;
  (三)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按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四)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所派驻企业领导副职待遇,经费由所派驻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负责拨付、发放专职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保险,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受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遵循本办法的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企业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财务总监的工作守则、考核评价以及有关与企业领导的联签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对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县(市、区)对国(公)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近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召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推动落实。《通知》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高校毕业生是一个特殊群体,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大局,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要落实“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责任、时间表和路线图。各高等学校要建立招生、教学、就业、学生工作等机构联动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针对本地本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加强对政策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检查的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抓紧开展政策宣传,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和用好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时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宣传的同时,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做好校园宣传。高校要在校园网上及时转载《通知》全文和政策解读稿;要通过编发政策手册或宣传页、举办政策宣讲会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通知》的主要精神和具体政策内容,使每一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理解政策,帮助毕业生切实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三、抓好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通知》有针对性地从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和中西部等地区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援助等五个方面出台了新的政策措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贯彻实施的政策措施,明确教育系统要落实的相关政策及任务职责,创造性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高校要尽快制定相应办法,在人员、机构、经费、场地等方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给予充分保障。

  四、抓好重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着力做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以及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要与当地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招募、派遣工作。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以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吸纳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帮助和扶持更多的大学生实现创业,提高创业成功率。要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抓紧组织各类网络招聘和现场招聘活动,确保场次和岗位数量比去年有明显增长。要努力为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服务,有条件的高校应给予求职补贴,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五、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确保校园和谐稳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落实《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要组织广大高校毕业生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给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的回信、温家宝总理在东北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来信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对到基层就业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开展内容丰富的毕业教育,举办庄严、隆重的毕业典礼,进一步培养高校毕业生爱校荣校的情感。要对离校前尚未落实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集中培训,让他们了解离校后的求职渠道、服务系统和保障政策。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的各项服务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