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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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06号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下同)。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经济贸易局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职能。

1、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研究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对市属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任免监事会主席。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

(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

1、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执行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的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5、制订对所监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拟订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能。

(四)市委组织部对市管企业董事会成员(除董事长)、党委成员(除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经营班子成员(除总经理)的管理职能。

(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市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按照市委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并对资本金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和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资委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劳资、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和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与综合法规科合署)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制订市属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按规定对所监管企业的对外投资进行审核或备案。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规定和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统计评价科(与考核分配科合署)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改革重组科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有企业债转股、破产和兼并以及企业解散、清算、关停、重组工作。

(五)产权管理科(与监事会、财务总监办公室合署)

拟订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肇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和《肇庆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和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预算财务科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案;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收益,监管产权收益收支情况;负责组织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与人事科合署)

负责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提出选派所监管企业主席、专职监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市属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培训、出国(境)人员报批等工作。

(八)党群工作科(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党组织、思想建设、党员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负责所监管企业和委机关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市国资委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1、与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要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进行国有经济的布局和调整,按经济运行的要求组织国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抓好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部门应支持、指导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

2、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定期报财政部门备案。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省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政府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3、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应要求所监管企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劳动工资政策、社会保障政策;市国资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审批市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和负责人的薪酬、劳动保障部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实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国资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4、与组织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仍由市委管理,考察这些领导职务人选,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市国资委党委派人参加;决定任免这些领导职务,由组织部门在听取市国资委党委意见后,报市委审批;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副董事长、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

5、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市国资委成立纪委、监察室,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国资委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有的指示、决定的情况;检查、处理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其中涉及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受理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完成市纪委、监察局(或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和市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与审计部门的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协助审计部门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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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海关、外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 件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加强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规范外汇业务操作手续,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章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防止国家外汇流失,打击骗汇、套汇等外汇领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特联合通知如下:
一、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的有关文件,办理进出口付收汇核销,加强核销管理。
二、对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海关在办结验放手续后,出具一份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交进口或出口单位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印章管理,各海关对所出具的用于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一律加盖使用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其它印章一律无效。
四、海关总署将启用带有防伪标记的专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启用之前,决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律在右上角加贴防伪标签(具体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五、海关要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内容是否一致。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批准文号”栏内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六、为防止中途更改或伪造印章等事情的发生,各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对海关所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疑问或一次进口付汇金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均需进行第二次核对。应由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派人或发函(挂号信件

,并附进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进行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七、对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的,按《关于严格进口售付汇及核销管理的暂行规定》(〔95〕汇国函字第195号)办理。
八、各海关要积极帮助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来函来人核对(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事宜,做好登记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见附件),海关免收一切费用。
九、根据国务院关于金关工程的要求,海关总署与外汇管理局将尽快建立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传递联网工程,在此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应先开展联网进行数据传递工作。
以上请各海关、外汇管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遵照办理。并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各海关自行印制)

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所附______号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经核查,______我关
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1996年2月16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七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 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