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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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加强对澳门教育交流迎接澳门回归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遵照中央领导对原国家教委等部门报送的《关于加强教育领域开展对澳门工作、协助培养治澳人才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院校的支持和配合下,几年来,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规模不断扩大,层次逐步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999年12月20日,我国
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是继香港回归后,中华民族的又一盛事。为进一步做好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迎接澳门回归,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对澳门教育交流的指导思想和任务。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应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精神,为澳门顺利回归服务,为澳门三大问题(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中文官方地位)的解决服务,为澳门教育发展和人才培
养服务。
二、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对澳门青年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通过安排参观访问、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夏令营及其它联谊活动,增强澳门青年对祖国改革开放、社会发展、历史文化的了解,培养爱国爱澳的精神,增强对祖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在工作中要注意正面引导,不强加于人。

三、认真办好澳门公务员培训班、法律班、普通话培训班,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要加强领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合理收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四、根据澳门有关学校需要并经内地主管部门批准,内地有关学校应选派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赴澳门任教。行前应认真学习中央对澳门工作的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其它应注意的事项,明确教学任务。任教期间,内地有关学校要经常与他们保持联系,了解其在澳门的工作、
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与教育部沟通。
五、有关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的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招收澳门学生工作,为澳门培养人才。要防止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倾向。已招收澳门学生的学校,要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关心他们,同时又要对他们严格管理和教育,使之顺利完成学业,成为澳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专门
人才。
六、继续做好内地与澳门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工作。要根据澳门的实际需要和不强加于人的精神,发挥内地高校优势,对澳门大学等院校的薄弱学科,对澳门急需发展的专业,要给予大力扶持。对澳门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要积极提供支持。进行短期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由学
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合作办学涉及学历、学位教育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七、对以上各项的澳门教育交流工作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一律不得进行;赴澳交流应按时返回内地,不得滞留;长期任教的教师,如邀请方提出延聘的要求,不得擅自应允,应经教师所在学校同意后,报上级
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借赴港或从外国返回之机,转道澳门停留。
八、澳门回归祖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回归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为迎接这一历史性时刻的到来,内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在做好对澳门教育交流工作的同时,要以澳门回归祖国为契机,按照教育部《关于以我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为主题,在大、中、小学生中深
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通知》(教基厅〔1998〕8号)精神,对内地广大师生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以更好地振奋民族精神,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为振兴中华做出更大贡献。



199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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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现将总行综合计划部、信用卡部和信息科技部制定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推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增加储蓄存款,促使储蓄业务向多功能、电子化方向发展,同时适应客户对银行卡的功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顺应金融产品的电子化潮流,总行信用卡部、综合计划部和信息科技部决定联合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
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中的新产品,它建立在活期储蓄存款基础上,以卡作为支付形式,实行联线操作、实时扣帐,具有存、取款,转帐和消费及全国范围内通存通兑功能,并可进一步实现与海外分行的联网,既控制了现行信用卡的透支风险,也可以达到搞活储蓄存款、规范各分行分别推出的储蓄卡、地区卡的目的,对提高我行国内外的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吸存竞争能力,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为此,总行要求各分行的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联合起来,在电脑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共同开发和推广这一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发挥我行的整体优势。
长城电子借记卡分为个人卡和公司卡。各分行在推出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用卡部与存款部门基本分工职责
(一)客户发展以存款部门为主,商户发展以信用卡部门为主,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发挥互补优势。
(二)存款部门负责存款帐户管理及结算、余额考核、事后监督等。
(三)信用卡部门负责空白卡保管、制作、打卡、商户清算、POS等设备的配置、管理及维护。
(四)ATM机的配置及维护由信息科技部负责。ATM机的管理,包括清机、补款等工作由装机网点负责。
(五)有关借记卡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增补以及借记卡的使用规定由信用卡部归口管理。
二、开户管理
(一)个人借记卡帐户使用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即在826会计科目下核算。
(二)活期储蓄存款帐户允许有折户、折与卡共用户、卡户等三种形式,由客户自愿选择。
(三)发卡时应由受理柜台将持卡户资料准确输入终端,并传送发卡中心,由信用卡部门制卡。部门间应加强配合,缩短制卡、发卡时间,最迟应在开户后2个工作日内发卡。
(四)借记卡不办理附属卡。
(五)卡、折均由总行按统一的标准制作。
三、清算管理
(一)借记卡户实行清算中心集中管理,实时扣帐,不得透支。
(二)各行间(同城或异地)的头寸清算将逐步使用中国银行统一的资金清算通道(包括存款、信用卡、汇兑、联行)。
(三)在目前尚不具备上述第2条条件的情况下,同城清算可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存款通存通兑清算系统,并联接信用卡的商户EDC系统及ATM系统,实现本地借记卡的电脑联线管理及清算。
(四)借记卡异地交易应纳入长城卡分步集中式的电子清算体系。总行将统一规划、筹建全国性的信用卡授权、清算总中心及地区性的分中心。省内跨行交易的清算,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跨省借记卡交易,由省行信用卡中心负责转发及结算。
四、挂失管理
如借记卡或存折丢失,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帐户冻结,在清算中心建立挂失冻结“黑名单”。其挂失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收费管理
借记卡的所有费用收入,包括年费、本、异地交易收费、挂失费用等,全部列入953-(04)信用卡手续费收入帐户中核算。收费标准另文规定。
六、风险管理
发卡单位要注意加强借记卡的风险控制与防范,风险控制与风险损失处理办法另文规定。
七、公司借记卡及专用借记卡的管理
鉴于目前对公司卡的有关规定以及信用卡部门已与有关合作单位联合发展了多种属于借记卡性质的专用卡,因此,公司及专用借记卡暂纳入827会计科目下核算。具体二级科目将随有关管理规定另文下发。
八、考核方法
由于借记卡使用的是活期储蓄帐户,因此信用卡部对借记卡不再考核余额,而主要考核发卡量、卡的交易量及卡的费用收入;由存款部门进行存款余额考核,并定期向信用卡部门提供有关借记卡的各种资料,如客户资料、交易情况等。
各分行推广借记卡必须遵照以上原则,有条件的行应按照这些原则迅速推广,尚未具备条件的行也必须以这些原则为努力方向,存款部门不再单独搞自己的储蓄卡,而应把储蓄卡规范到长城电子借记卡上来。信用卡部门和存款部门通力合作,协力推广,以大局为重,形成中国银行的整体优势,快速发展这项业务。
信息科技部将依照综合计划部和信用卡部的规定,按国际标准进行系统统一开发,各分行信息科技部门需按总行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黑环委字〔1986〕9号文《转发国务院环保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引进的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与其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控制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办)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对市、县(区)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与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施工中的环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及监督。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下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小型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下同)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由市环
境保护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下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机关、学校、民用住宅、小区开发等民用锅炉房建设的环境管理,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基建、技改、银行、物资、供电、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在申报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现状;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
态变化;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控制污染和生态的初步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和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所确定的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九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的程度,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小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的程度,上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乡镇、街道、校办、农
工商联合企业及个体工业户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建设前期填报《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黑龙江省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须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
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计算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在建项目需要补作环境影响评价时,所需费用在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要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对环境影响程度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三同时”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办理用地、建筑许可证,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和设备;
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投资、材料、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县计划部门负责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对没有采取防治污染措施的正在建设的或者已经投产的项目,要限期落实,所需资金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安排解决。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建设单位负责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须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前,建设单位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对上述文件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为上报方案已被确认,需报送国家或上级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九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奖励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属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5‰的罚
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属于小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3‰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属于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对单位处以项目总投资1‰-2‰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百元
至二百元的罚款。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治理、停产治理或处以罚款。
省管建设项目、市管建设项目,分别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县、区管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
罚款一律采取转帐办法,并开具统一罚没收据,分别由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