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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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26日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考虑作出的重
大战略决策。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
要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打好基础,扎实推进。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深化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对内
对外开放;抓好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振兴老工业基地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的重点是做好东北地区
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工作,力争起好步,开好局,确保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有一
个良好开端。
一、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教育和宣传,引
导老工业基地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主要靠改革开放、靠市场机制、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实现振兴的思想,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振奋广大干部群众的进取精
神和创造精神,以新的思想观念指导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加快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增强
经济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加快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和完善东
北地区产权交易市场。认真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把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
国兼并、破产企业工作计划,适时稳妥地退出市场。加快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
进度。
(三)稳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符合集体经济特点的改革配套政策,支持集体
企业采取产权出售、公司制、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改革改制,发展多种形式的集
体经济。
(四)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业和成长环境。督促落实已出台的鼓励民营经
济发展的政策,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股票上市和发行债券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样
待遇。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
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实行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在继续搞好经济
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把政府经济管理
职能的着力点转到主要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和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政策、法
律环境上来。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六)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东北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巩固东
北作为全国商品粮基地的战略地位。认真组织实施在黑龙江、吉林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的试
点工作,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完善补贴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东北为全国粮食增产多
做贡献。要加强良种繁育等支农基础工作,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实施“沃土工程”,推进
保护性耕作等技术性措施,提高黑土区耕地质量,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基地。引导农民适应市
场需求的变化,发展绿色食品和特色农产品,加快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扶持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加快农产品市场与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化水平。实施天然草原恢复与
建设项目,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七)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引导装备制造业等重点行业、重
点骨干企业以提高国际国内竞争力为目标,在搞好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加快调整改造和技术进
步,发展新型产业集群。推动钢铁、汽车、石化和装备制造等重点优势行业的战略性重组。
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企业信息化,
加快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自主开发能力。
(八)在继续实施好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的同时,将东北部分地区的部分重点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合理确定东北国有林区的木材采伐量,
提出减产后相应的国家扶持政策和解决办法。研究提出国有林区和森林工业改革改制指导意
见。
(九)要扭转东北地区服务业长期滞后的局面,增加服务业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适应
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转换的需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服务业,增加就
业岗位。在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积极推广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
方式,加快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继续加
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业。
(十)在继续做好辽宁阜新市经济转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东北地区选择不同类型的
资源枯竭型城市进行试点。研究提出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发展接续产业,帮助资
源非枯竭型城市适度开发资源和发展资源深加工产业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
制和衰退产业的援助机制,继续抓好采煤沉陷区治理,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
展。
(十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要做好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抓好松花江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流域生态环境和湿地保护。要加快环保基
础设施建设,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加紧完善国道主干线,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和建设,加快沿海港口疏港公路、铁
路建设,以及口岸公路、桥梁、场站设施建设,改善松花江航道通航条件。加大对东北地区
老工业基地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支持力度。根据东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
发的需要,适时规划建设区域内和东北地区通往华北、边境口岸等其他地区的铁路、公路、
水路运输通道。
(十三)加快东北电网电源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加强东北电网与华北电网、内蒙古
东部电网的联网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对电力需求增长的需要。做好石油、煤炭等其他能源
开发工作的研究规划工作。
(十四)继续抓好东北地区大江大河治理、农业灌区建设、黑土区水土保持,以及大伙
房输水工程等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加快东北地区大型水利枢纽
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后尽快开工建设,以逐步改善城市供水、农村人畜饮水条件。
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
(十五)研究提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扩大对外开放水平的政策措施。继续扩大东北地
区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的地缘优势,扩大与
俄罗斯、朝鲜、韩国和日本等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吸引外资参与老工业基地的
改革改制和调整改造。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海外能源、原材料基地。
(十六)彻底清理阻碍市场开放、影响生产流通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打破地区封锁
和市场分割,鼓励国内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到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进行兼并
和资产重组,积极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各类生产要素进入东北市场。围绕建立内地与香港、
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切实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七)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的方针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重点做好资源枯竭型城市和
独立工矿区,以及军工、煤炭、冶金、森工等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十八)在总结完善辽宁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吉林、黑龙江两
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低保”工作,做好“三
条保障线”衔接,积极帮助城市低收入群体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六、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
(十九)充分发挥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高等院校集中、科技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产
学研”联合,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技术开发中心。加快科技进步,努力在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
培育自主开发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
(二十)调整优化高、中等专业院校学科专业结构,大力发展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
继续教育和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加快培养适应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复
合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与技能。
(二十一)在积极引进资金、技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开发人力资源。创造让优秀人才
脱颖而出的体制和环境,留住人才,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以人兴企,助人创业。推进事业
单位改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七、抓紧出台各项相关政策措施
(二十二)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研究提出简化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
整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
(二十三)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按照增值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对东北地区老工业基
地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的实施方案;按照
所得税改革的方向,研究提出减轻企业税负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研究提出对历史形成确实
难以归还的欠税予以豁免,以及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开发降低资源税税额标
准的实施办法。
(二十四)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研究提出商业银行处置东北三省银行不良资产
的指导意见,并确定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的基本原则;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三家政策
性银行依照该原则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十五)国资委、财政部要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以及妥善解
决厂办“大集体”和混岗集体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并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
办社会职能试点。
(二十六)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外专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人才交流力
度,培养和引进国内外人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十七)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组织实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工作的领
导,提出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和责任,狠抓贯彻和落实。要处理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振
兴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系,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国经济发展的大局。
坚持高起点,走新路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杜绝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妥
善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把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二十八)东北三省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抓紧编制本地区调整改造和
振兴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东
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规划的指导、论证和衔接,加强对东北地区重大项目的协
调。结合编制“十一五”规划,协调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石化、钢铁、船舶、军工、装备制
造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科技、教育和人才等重点规划。各有关方面要增强振
兴老工业基地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密切配合,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
映问题和建议。要认真研究振兴战略的重大政策及实施方案,重大问题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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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我们意见,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行为即不能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讲明理由,由他自动撤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处理,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良影响。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由于刑法中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进行表述,未对该罪罪状予以叙明,两高也从未对该罪给出统一、详尽的相关司法解释。加之聚众斗殴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学界对聚众斗殴罪争论不断,司法实践中更是标准不一。笔者认为,必须准确把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在认定聚众斗殴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中“众”的含义

三人成“众”,“聚众”就是“纠集三人以上的行为”,但对“三人”的理解恰是争议所在。如:聚众斗殴要求至少有双方互殴,是否要求互殴双方均达到三人以上?一方是三人以上,而另一方仅一或两人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双方人数均未达到三人,但总数达到三人的,是否可以构成本罪?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人数内?

笔者认为,第一,聚众斗殴罪中的“众”应该理解为斗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达到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任何一方未达到三人以上就否认聚众斗殴的存在,有放纵犯罪的嫌疑,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此,达到三人以上的一方即可构成本罪。另一方因为缺少“聚众”的要件而不构成本罪;第二,如果双方均未达到三人以上,即使双方人数相加达到三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斗殴行为,如果在斗殴中有其他犯罪发生,则可认定为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等。因为,至少一方聚众三人以上实施斗殴才能达到聚众斗殴罪所要求的侵害公共秩序的程度;第三,纠集者是否包括在“众”之内,取决于纠集者有无亲临现场指挥或参与斗殴,若有亲临现场则应计算在内,反之,则不包括在内。另外,虽然我国刑法只处罚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处罚一般参加者,但一般参加者仍应计算在聚众人数之内,成为量刑的重要因素。

二、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亦成立本罪

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不以双方均具有斗殴故意为限。只要是一方具有聚众殴打另一方的故意,即使另一方系出于抵御脱身的目的进行了回应,而并非出于“斗殴”故意,也不影响对挑起打斗的一方聚众斗殴行为的认定。总之,斗殴在客观方面虽然具有对偶性,但主观方面不需要斗殴双方均具有斗殴的故意。

实践中,出于报复泄愤的动机,单方纠集他人以多数殴打少数的斗殴形式在增加、蔓延,这是一种传统聚众斗殴犯罪的变种。

三、聚众斗殴的着手既遂标准

刑法学界对聚众斗殴罪的着手、既遂问题争议较大。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试图聚合均为犯罪预备阶段,统一集合或者赶赴斗殴地点为犯罪的着手,发生斗殴发生斗殴是该罪的既遂。因为集合完毕并欲前往斗殴地点时,对社会公共秩序这一法益的破坏才开始紧迫起来,才能认定为该罪的着手。若为斗殴而聚集完毕并在前往斗殴现场的途中或已经在现场对峙被警方扣押,应认定为该罪的未遂。若为斗殴而聚众后,到现场却协商解决,和平离开现场,未有斗殴行为的,由于双方自动放弃斗殴,应认定为该罪的中止。

四、聚众斗殴型与寻衅滋事型犯罪的区别

第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同。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常带有报复性,往往是对方有人与己方发生过矛盾,从而聚集多人,欲以殴打对方的形式重新夺回利益或脸面。而多人合伙寻衅滋事更多的是为了打人取乐,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明确理由,无确定目的。在实践中,从主观动机这一角度可以比较明显地区分两罪。

第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否确定。单方聚众斗殴型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策划的行为,对斗殴的时间、地点都事先确定,犯罪对象也仅限被斗殴方。多人合伙寻衅滋事型犯罪的犯罪对象随意性较大,往往表现为随意纠集几个人,不分时间、地点、方式,见人就打,被打者往往不知被谁打,为何被打。

第三,暴力程度的要求不同。聚众斗殴罪对暴力程度没有要求,只要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即可构成本罪。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则要达到“情节恶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