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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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第13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地市、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补助的目标
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
二、转移支付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对现行乡(镇)、村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按照规范标准和统一公式测算市本级所属乡村收支缺口。
(二)公开原则。转移支付的测算方法和考虑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专款专用原则。市级财政对省核定的市本级转移支付资金不挤不占,全部测算核定至市本级所属4个城区,由4个城区再分配至所属乡(镇)、村。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以省核定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数额为基础,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关因素和标准计算的支出需求与因政策调整收入增减相抵以后的财力缺口,分为对乡级转移支付(不考虑区乡事权的调整)和对村级转移支付两部分,最终测算核定至4个城区。计算公式为:
对某区转移支付数额=对乡级转移支付数额+对村级转移支付数额
(一)对乡级转移支付。
对乡级转移支付包括3部分:五项支出补助、政策性补助、奖励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对乡级转移支付=五项支出补助+政策性补助+奖励性补助(一次性)
1、五项支出补助。指乡统筹取消以后,对4个城区原由乡统筹负担的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和其他支出需求(民兵和预备役训练列省级支出,不包含在五项支出之内)与因政策性调整增减收因素相抵出现的缺口给予的适当补助。计算公式为:
五项支出补助=五项支出缺口×转移支付调整系数
(1)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支出缺口的测算。按照省在测算农村税费改革时所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由市教育局、民政局、计生委、交通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相同口径提供我市本级各城区的各项统计数据,以此作为市本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再分配资金的测算依据。主要资料来源:《普通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综合统计报表(2000至2001学年初)》、《民政统计报表(2000年)》、《计划生育统计资料(2000年)》、《牡丹江市统计年鉴(2000年)》等。五项支出财力缺口的计算公式为:
五项支出缺口=五项标准支出需求-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额+屠宰税减收额+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①五项标准支出需求。计算公式为:
五项标准支出需求=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其他支出需求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根据各城区所属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特困生学杂费减免和寄宿生住宿补助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乡村两级办学标准支出需求=〔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学在校生人数×(中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中学年生均杂费)+农村和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小学在校生人数×(小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小学年生均杂费)〕+特困生人数×年生均杂费+撤并学校平均增加住宿生人数×(年生均住宿支出标准-寄宿生年生均交费额)
其中:在校生人数和寄宿生人数按照市教育局提供的数据计算(撤并学校平均增加的住宿生人数按每撤并一所学校增加80人计算);原乡统筹开支的乡(镇)中小学生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扣除比例分别为6179%和5401%;初中、小学年生均办学支出标准分别为354元和305元;初中、小学年生均杂费分别为100元和70元;乡(镇)特困生人数按照在校生人数的5%、农村按照在校生人数的10%计算;寄宿生年生均支出平均为240元,年生均收费80元。
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在乡现役军人人数、在乡复员军人人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在乡“三属”(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人数以及敬老院抚养人数和相应年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优抚对象标准支出需求=在乡现役军人人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乡复员军人人数+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人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在乡“三属”人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333%+敬老院抚养人数×年人均补助标准
其中:市本级上年(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605元;敬老院抚养人员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500元。
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按照市本级4城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以及有关支出标准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计划生育标准支出需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全省城镇平均独生子女领证率×年人均补助标准+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标准+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支出标准
其中:全省城镇平均独生子女领证率为3118%;独生子女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20元;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支出标准为15元/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人均手术并发症及后遗症支出标准为22元/人。
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根据乡道里程和每公里年平均养护标准费用等因素测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乡级道路养护标准支出需求=乡道里程×每公里年均养护标准费用
其中:乡道里程由市交通局提供,每公里年均养护标准费用为7150元。
其他支出需求。按照上述四项支出需求的5%计算得出。
②农业税政策调整增收额。以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的常年产量、计税面积、计税价格、税率计算出的农业税征收额,减去1996年至2001年(不含1998年)平均农业税及附加(含尾欠)实际入库数计算得出。
③屠宰税减收额。以各区1997年至2001年平均实际入库数计算。
④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各区1996年至2001年(不含1998年)征收情况,测算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改征农业税、部分应税产品征收环节合并以及税率的调整相应减收的部分。
(2)转移支苟调整系数的确定。转移支付调整系数=省补助市本级五项支出资金总额/市本级五项支出缺口总额×100%
2、政策性补助。主要是耕地补偿性补助。计算公式为:
对某区耕地补偿性补助=该区农业税计税面积×亩均补助标准×该区亩均常年产量/市本级亩均常年产量
其中:亩均补助标准=省补助市本级政策性资金/市本级计税面积总数。经测算,市本级亩均补助标准为187元/亩。
3、奖励性补助。按每撤并一个乡(镇)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对村级转移支付。
对村级转移支付包括对村级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对村级转移支付=对村级补助+奖励性补助(一次性)
1、对村级补助。为鼓励并村的积极性,以区为单位,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区农业税附加标准收入,与并村前行政村总数的80%、每个行政村4万元支出(小型村)进行比较,对缺口部分给予补助,包干使用;同时,考虑部分小型村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合并,按照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的5%,给予每个村1万元标准的照顾性补助,由各区调剂使用。计算公式为:
对村级转移支付补助=该区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4万元-该区改革后农业税附加+并村前行政村总数×80%×5%×1万元
2、奖励性补助。根据省规定,按照并村个数,每个村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
四、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一)加大对乡(镇)、村的支持力度。除省级财政补助的转移支付资金外,各区要按照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弹性开支,从区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村的补助,以保障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二)确保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一是各区要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尽快测算对所属乡(镇)、村的转移支付数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困难乡(镇)、村适度倾斜。省对村级补助后仍有缺口的,各区要安排增加对村级的补助。二是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各区要迅速将涉及乡村两级事权的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乡(镇)、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延或截留。三是各区对所属乡(镇)、村的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束之后,要将分配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各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管理,要设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户,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采取积极措施化解收支矛盾。各区要继续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及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工作成果,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将农村教师工资上收到区级管理,要继续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节减乡(镇)、村两级开支,特别是要采取切实措施精简分流超编教师,通过减人、减事、减支出,化解收支矛盾,确保基层政权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正常教育经费支出需要。
(五)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市财政局将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高效运行。二是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关于核定计税面积和常产的规定,有意瞒报计税面积、常年产量,套取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对该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按《黑龙江省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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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局


风景名胜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我国现有44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仅占国土面积的万分之五,与世界发达国家和不少第三世界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在改革、开放、搞活和旅游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加强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对适应国家经济发展,改善
生态环境、保障风景区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风景名胜区的土地管理仍是薄弱环节,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据各地反映,风景名胜区土地买卖、出租、非法转让等现象比较严重;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普遍存在;炒卖土地牟取暴利、越权批地、乱建滥占等违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风景名胜区的生
态环境、人文景观及自然历史风貌,给风景名胜区土地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管理好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已是当务之急。现对加强风景名胜区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督促和帮助各级风景名胜区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已成立一级政府的风景名胜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土地管理机构;其它风景名胜区,可以设土地管理科(股)或专职土地管理人员,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委托的管理职权。
二、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在开展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同时,重点抓好风景名胜区土地的清查工作。凡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对风景名胜区土地漏查的,都要补查。对查出的违法占地要及时处理。对在中发〔1986〕7号文件发布后的违法占地要从严处理。对44个国家级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清查,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并向国家土地管理局报告。
三、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各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审查应贯彻风景名胜区土地统一管理、全面规划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对风景区各级保护范围及各类用地的划定;对风景区土地利用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科学分析,提供合理意见。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用地的前期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造成土地污染、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及破坏人文、自然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选址。
五、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查制度。风景名胜区建设用地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建设单位申请用地,除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持有的批准文件,还须持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和单体设计的签署意见。未列入当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不得申请用地。

没有规划和规划未经政府批准的,不予批准用地。
六、依法确认风景名胜区的土地权属。风景名胜区的土地,须经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管理机关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在清查的基础上,及时抓好这项工作。
凡改变风景名胜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依法办理申报、审批等土地变更手续。对风景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各风景区土地管理机构依法协调,对协调不成或涉及本风景区外的土地权属纠纷,依《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七、建立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经常性监督检察制度。对买卖、出租、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和破坏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事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依法惩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的工程建设,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停建、停用,对保护和管理
风景区土地成绩突出卓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8月1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的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五百人;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四百四十人;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百九十人;梧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二百九十人;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一百五十五人。
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六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四、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妇女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各少数民族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五、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六、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七、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
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是:南宁市不超过三十九人;柳州市不超过三十七人;桂林市不超过三十五人;梧州市不超过三十三人;北海市不超过二十五人。



198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