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发城镇集体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有了较大发展,对繁荣经济、发展生产、方便生活、扩大就业和积累资金等都起了重大作用。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实现“富民”、“升位”的一项重大
战略措施。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下发后,省政府已发出了川府发[1984] 18号、79号文件,各地要继续贯彻执行。为加速发展我省城镇集体工业,现就进一步放开搞活的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变化调整生产方向,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外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联合发展技术、联合开发人才,也可以同外商合作经营。在联合经营与按产品归口管理中,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录属关系、基本
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个不变”的原则,归口部门要统筹安排归口产品,不要有亲疏之分。除中央省规定的费用外,企业对各乎平调和摊派,有权拒绝、抵制、索赔经济损失。 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招收工人,经过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违反国家规
定,不顾企业需要,给企业硬性安插人员。在城镇招收的职工,粮食部门要按规定供应工种口粮。
企业有权对成绩显著的职工进行奖励和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控制在百分之三,个别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晋级面可达百分之五。晋级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企业有权对违反厂纪厂规的职工进行处分,直至开除出厂。
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没有推行的,要放手全面推行;已经推行的,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承包应是税后承包,形式可以多种多样。要责、权、利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承包,但重点是要搞好企业内部逐级承包。在承包中,要突出经济
效益,以利润作为承包的主要指标,同时考核产值、产量、质量、销售、品种、消耗、成本、资金周转和安全等指标。承包基数必须坚持先进合理。承包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奖惩一定要兑现。企业的富余职工,由承包人负责安排安排。
三、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企业有权自行确定适合发生产的需要的工资形式,包括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除本分成工资和职务津贴、岗位津贴等。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同企业经济效益和本人劳动成果挂勾,多劳多得,奖勤罚懒,反对平均主义。职工的工资收入(
包括奖金和超额计件工资)与上年实际相比,只要不增加产品单位成本中的工资含量,不超过利润和税收增长幅度,应计入成本,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允许一部分生产好、经营活、效益高的企业和勤奋劳动、技艺高超、贡献较大的职工先富起来。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不征奖金税。
四、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要逐步由上级委派改为选举、招聘,或通过经营承包产生,报主管部门审查任命,可以连选连任或连聘连任。不称职的,职代会可以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副厂长(副经理)由厂长(经理)提名,经职代会同意,由厂长
(经理)任命,报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由厂长(经理)任免。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权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效果负经济责任。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职务津贴,政治上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五、重视人才开发。企业据需要,可以在社会上招聘科技与经营管理人员,对其贡献大的,给予优厚报酬。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富余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以各种形式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待遇从优。新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业毕业生(包括企业与大专院校挂勾培训、定向招生,毕业后回
单位的学员),自报到之日起,即可实行定级工资待遇。在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和技术人员,表现好、工作有成绩的,工资级别可向上适当浮动。
凡调入和分配到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干部与大中专毕业生,都按国家干部管理,列入国家干部统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受劳动指标和工资基金的限制。
六、疏通供销渠道。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应随生产计划走。对指令性计划产品所需的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应专项安排,保证供应;其它产品所需物资,可采取收废利旧、来料加工、产品换料、建立基地、调剂交流等办法解决。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尽可能给予
照顾。
企业为开拓市场而进行的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洽谈业务等所必需的业务经营费用,允许按实列支、计入销售成本。
七、广开资金来源。为增强企业的经济力量,密切企业与职工在经济上的联系,可发动职工集资入股,同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企业职工入股,应本着“入股自愿,到期退股自由”的原则,一人可入一股或数股,股额由企业自定。股息可参照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列入生产成本
;年终按企业税后留利,确定一定比例,实行股金分红。亏损企业只付息,不分红。厂外个人入股,应与企业职工同样享受“保息分红”;厂外单位入股,可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
企业实现利润在一万元以下的,可减免合作事业基金。在实行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期间,继续执行超基数部份减半上交合作事业基金的办法。
为了加快城镇集体工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企业的综合折旧率从一九八四年起,可在原有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一;一九八五年再增提百分之零点五。实行单项折旧的,可适当缩短使用年限。企业增加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使用。企业还可按折旧费的百分之四十提取大修理基金,与折旧基金
合并使用。
八、国家大力扶持。今后,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尽可能增加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行有借有还,无息或低息,周转使用。此项发展基金,以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合理安排。
在实行新八级超额累进税后,以企业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一年三年实现利润的平均数为基数,增长利润减半计征所得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七年。
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其上年的亏损金额,下年有盈利时,允许先抵补上年亏损,然后再交纳所得税。一年抵补不完的,下年继续抵补,但抵补期不超过三年。
为鼓励安置待业人员,县属镇以上的集体工业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上年末职工人数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一年内减征所得税百分之一点六六。
对于一些纳税困难的城镇集体工业,特别是生产微利小商品的企业,课税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
使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允许用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银行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需要的合理流动资金,应给予贷款支持。同时企业也要逐年补充流动资金。对生产民族特需用品和小商品的企业,按规定可给予低息贷款。对经过扶持,确有生机的亏损企业,在落实扭亏措施的
前提下,也可酌情贷款。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经济往来,银行可为其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为加速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更新产品,增 设新技术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提取,计入生产成本。
九、妥善解决老年职工退休费用。企业老年职工的退休费用,按“国家资助、企业多出、个人少拿”原则,以各市、县主管部门为单位,实行退休费用统筹办法。统筹基金由各市、县主管部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精神,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二到三,确有不足开支的
可超过百分之三提取。同时,企业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一交纳统筹基金。此项统筹基金由工商银行代收,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领导。各级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特别是地、县(市、区)的经济工作,重点应当抓好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作为自己的任务去抓,为城
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发展干实事、创条件。目前街道工业企业困难大,问题多,各地在抓集体工业企业中,特别要加强对街道工业的领导。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三州及边远山区县,还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变通的措施。
1984年9月5日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体育局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体〔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体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02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03 二级裁判员审批
04 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发布)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原件1份);
(四)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2张;
(五)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
(三)可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四)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一、审批内容
负责本市二级运动员审批以及一级运动员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5〕172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二)参加过深圳市体育、教育部门主办的市级比赛或代表深圳市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
(三)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四)必须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
(五)以集体球类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须由运动员所属部门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材料:
1.《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申请材料:
1.《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级体育部门审核;
2.经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4.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5.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2.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对符合条件的,报广东省体育局审批。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运动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二级运动员审批合格后,即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一级运动员审核合格后,还需由市体育部门报省体育部门审批才可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裁判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负责二级裁判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至少3次在区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三)参加并通过深圳市体育局的裁判员技术晋级考试。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原件2份);
(二)《三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二级裁判员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免冠大一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裁判员证书》,无有效期限,但每年需注册一次。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合格授予相关证书且经过注册的裁判员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一)深圳市体育局每两年对所批准的二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广东省体育局备案;
(二)深圳市体育局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5日受理各项目二级裁判员注册;
(三)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赛区或市单项协会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员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须在比赛前6个月申报审核;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四)拥有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证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符合规定要求;
(五)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原件1份);
(二)竞赛规程,内容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复印件1份);
(三)举办单位法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场地、设施、器材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青少年及学校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除青少年及学校以外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四)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五)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体育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在批准时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体育竞赛;另经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及撤消活动。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
批准件号:深体赛第 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竞赛名称
(全称)
主办单位
责任人
承办、协办、推广单位
竞赛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比赛场馆
地址
比赛设备、器材的名称、类型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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