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53:01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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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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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4号

2002年9月8日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深圳市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策性出租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由市政府、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建设的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政策性出租住房的清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租户或非法占有人必须退回或搬出其承租或占有的政策性出租住房:
  (一)承租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政策性出租住房的租户在本市已有一处或多处住房,包括以租户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租户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二)承租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等政策性出租住房的租户将承租的政策性出租住房转租或借用给他人。
  (三)承租多套政策性出租住房。
  (四)非法占有政策性出租住房。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组织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以下职责:
  (一)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牵头制订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市房产主管部门,对市政府、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建设的政策性出租住房租住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组织各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清退工作。
  (三)监察部门对违规承租拒不退回或非法占有拒不搬出的违规承租人或非法占有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承租人或非法占有人所在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违规承租人或非法占有人退回或搬出政策性出租住房。
  (四)公安部门协助市房产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开展政策性出租住房清退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拥有一处或多处住房且承租市政府、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建设的政策性出租住房的租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租的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退回承租的政策性住房。
  承租多套政策性出租住房的租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相关规定向承租的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退回承租的政策性住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承租市政府、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建设的政策性出租住房但转租或借用给他人的租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租的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退回承租的政策性住房,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退回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非法占有市政府、区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投资建设的政策性出租住房的非法占有人,由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搬出,并核算其自非法占有之日起至搬出之日止期间应支付的租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非法占有人必须补交参照承租该类型房屋应支付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非法占有人逾期不搬出的,公安部门应协助政策性出租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依法对非法占有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