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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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1998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认真学习讨论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会议认为,省委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依法治省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际步骤,是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国家机关、基层单位和全省人民,都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省委的《决定》,切实把依法治省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此,特作出《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自觉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运用邓小平理论对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而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该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省就是全省人民在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我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全省人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以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实行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宪法和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推进依法治省。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全省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依法治省提供良好的法规、规章保障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二○一○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加快步伐,提高质量。要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相统一,把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更新立法观念,改进工作方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加快地方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的步伐,抓紧制定和修订我省改革和发展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推进依法治省,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法规、规章保障。要认真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责任制,坚持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加强指导和协调,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要认真研究我省省情,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
    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严格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全面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全方位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组织经济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的行为,使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主体明确,权责清晰,行为规范,奖罚分明”。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秉公办案,依法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制度,推行并严格执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加快发展法律服务业,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律师、公正、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组织保证。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能否严格公正执法、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作为考核、任用国家公务员和执法人员的重要条件。要坚持不懈地抓好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律政策教育,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大力倡导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洁、刚正不阿、令行禁止的职业道德,促进执法队伍的勤政廉政建设。要坚持搞好岗位业务培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那些不符合条件,经教育和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应坚决调离执法岗位。要着力整治司法机关中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利益驱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违法办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要努力造就一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精通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执法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加强执法监督是实施依法治省的重要环节。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要建立和实行评议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对行政、司法机关的评议考核。要支持和督促司法机关查处大案要案,惩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定期报告执法工作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政府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审判和检察监督。同时还要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与政协、民主党派、群团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确保依法治省工作健康发展。
    六、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省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三五”普法规划和《江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全面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注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要抓好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管理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学法、守法、执法中起表率作用。各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依法治省宣传的力度,为推进依法治省大造舆论,努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把依法治省引向深入
    依法治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把依法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分析实行依法治省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确定工作重点,既立足于现实,又着眼于长远,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狠抓落实。要加强基层工作,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从依法治村、治厂、治店、治校等基层依法治理抓起,积极稳妥地推进依法治市、治县、治乡和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不断把依法治省引向深入。
    会议号召,全省人民在中共江西省委的领导下,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确保依法治省各项任务的落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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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
 
(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 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 为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盐税。


 第二条 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每吨盐的税额,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盐税税额表》执行。
  个别税额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纳税人以自产的盐加工、 精制后销售, 就加工、精制的盐缴纳盐税;用已经纳过盐税的盐加工、精制后销售,不再缴纳盐税。


 第四条 盐税的纳税环节规定如下:
  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由生产单位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
  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由运销或收购单位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
  进口的盐,由进口单位在报关进口时,依照税额表所列最高税额纳税。


 第五条 进口盐的盐税,由海关代征。


 第六条 减税、免税:
  一、 出口的盐,免税。
  二、 在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
  三、 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税。减征的幅度,由财政部确定。
  四、 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税。减征的范围和幅度,由财政部确定。
  五、 其他需要定期减征或免征盐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七条 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 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 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税。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由经管单位按原产区税额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迁移、 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清缴应纳税款。


 第十条 缴纳盐税的期限, 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和经营情况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的,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盐 税 税 额 表
                             单位:元/吨
───────────────────────────────────────
  地   区  ┃盐 种┃ 产    区 ┃ 税  额 ┃ 备  注
─────────┻───┻────────┻──────┻─────────
 辽  宁  省 ┃海 盐┃本省沿海地区  ┃141.00┃
 河北省、天津市 ┃海 盐┃塘沽、汉沽、南堡┃160.80┃
         ┃海 盐┃其他各盐场   ┃152.00┃
         ┃精制盐┃        ┃154.00┃
         ┃粉洗盐┃        ┃154.00┃
 山  东  省 ┃海 盐┃国营盐场    ┃154.00┃
         ┃海 盐┃集体盐场    ┃150.00┃
         ┃精制盐┃        ┃154.00┃
         ┃粉洗盐┃        ┃154.00┃
 江  苏  省 ┃海 盐┃国营盐场    ┃160.00┃
         ┃海 盐┃集体盐场    ┃152.00┃
         ┃精制盐┃        ┃154.00┃
         ┃粉洗盐┃        ┃154.00┃
 上  海  市 ┃海 盐┃金山、奉贤、松江┃160.00┃
         ┃精制盐┃        ┃154.00┃
 浙  江  省 ┃海 盐┃        ┃140.00┃海宁、平湖和舟山的
         ┃   ┃        ┃      ┃集体盐场,每吨减税
         ┃   ┃        ┃      ┃5元。
 福  建  省 ┃海 盐┃沿海地区    ┃142.00┃
 广  东  省 ┃海 盐┃沿海地区    ┃130.00┃销往海南、南澳、西
         ┃   ┃        ┃      ┃沙的盐,减按66元
         ┃   ┃        ┃      ┃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 盐┃合浦、钦州、防 ┃125.00┃
         ┃   ┃城、北海市   ┃      ┃
 湖  北  省 ┃矿 盐┃        ┃115.00┃
 湖  南  省 ┃矿 盐┃        ┃115.00┃
 江  西  省 ┃矿 盐┃        ┃ 50.00┃
 云  南  省 ┃矿 盐┃        ┃116.00┃
 四  川  省 ┃井矿盐┃        ┃115.00┃
         ┃井 盐┃盐  源    ┃ 4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矿 盐┃北疆地区    ┃120.00┃
         ┃湖 盐┃南疆地区    ┃ 70.00┃
         ┃精制盐┃        ┃100.00┃
 内蒙古自治区  ┃湖 盐┃阿拉善右旗雅布赖┃115.00┃
         ┃   ┃盐       ┃      ┃
         ┃湖 盐┃阿拉善左旗吉兰太┃135.00┃
         ┃   ┃盐       ┃      ┃
         ┃湖 盐┃和屯、察汗淖盐 ┃114.00┃
         ┃湖 盐┃锡盟、额吉淖尔盐┃ 40.00┃
         ┃湖 盐┃二连盐     ┃120.00┃
         ┃湖 盐┃伊盟杭锦盐   ┃ 66.00┃
         ┃湖 盐┃伊盟鄂托克盐  ┃ 74.00┃
         ┃湖 盐┃呼盟白音湖盐  ┃ 60.00┃
 山  西  省 ┃湖 盐┃运城      ┃127.00┃
 陕  西  省 ┃湖 盐┃定边县     ┃ 74.00┃
 甘  肃  省 ┃湖 盐┃高台县     ┃ 89.00┃
         ┃湖 盐┃白银市、敦煌、靖┃ 95.00┃
         ┃   ┃远、民勤、永登 ┃      ┃
         ┃井 盐┃漳县、礼县   ┃100.00┃
 青  海  省 ┃湖 盐┃柴达木、茶卡  ┃120.00┃火车正式运营前,暂
         ┃   ┃        ┃      ┃按110元执行。
         ┃湖 盐┃玉树地区    ┃ 70.00┃
         ┃湖 盐┃果洛地区哈姜  ┃ 50.0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8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第123届会议上讨论了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问题,形成了《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现印发给你们,供取得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质的医院在临床实践中参考。



二○○八年七月十日
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