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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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濮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
试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豫政〔2004〕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原11个行业单位,下同)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的原则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基本模式是:全市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章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规定,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统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规范退休审批制度。各县(区)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的,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加快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实现全市联网,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第九条 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1%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的8%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执行当地企业缴费比例,雇主和雇员本人按8%的费率缴费。
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本人、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9%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今后费率的调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每年7月1日起,调整缴费基数。各县(区)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

第四章 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积累基金纳入市级统筹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剂、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当期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每月定期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按报批基金支付计划将基金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每月20日前拨付到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进行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应保持2个月的准备金。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年初要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认真核定各县(区)缴费工资总额、征缴率、征收养老保险费总数、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数额的基础上,对当期收不抵支的,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未完成征缴、扩面、清欠等养老保险目标任务造成的缺口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其资金由市财政从县(区)财政直接扣划。
2.完成目标后仍有缺口的,从市级统筹基金中统一调剂解决。调剂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四条 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业务和管理基金,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职责,确保完成社会保险各项目标责任。完成省、市下达目标任务的,按基金超收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市财政部门核拨,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五章 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更名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财、物统一上划,实行垂直管理。
第十七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由市编委重新核定编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上划,原则上按核定的编制数上划,缺编的按实有人数上划。缺编人员,按照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从全市范围内公开选拔充实。未被接受的人员,由所在县(区)负责安置。
第十八条 濮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仍按全供事业单位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区)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导职务的任免,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第六章 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进一步健全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库,完善指纹鉴别系统。逐步实现退休人员与企业相分离,纳入社区管理,统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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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以下合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管范围和方式

  项目监管范围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后续监管三个阶段。主要采取信息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信息监管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me.gov.cn/)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为唯一网上填报渠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以下合称两部)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项目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合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按两部要求对本地区项目进行评审和上报,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报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还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配合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要求

  (一)储备项目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管理。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资料,提出入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时间和填报内容如下: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项目类别选择填报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表1-1至表1-3)。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为基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储备项目库。

  3.其他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各省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期限内,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分别填报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表2-1、表2-2)。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二)申报项目

  项目库中符合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的,项目单位可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

  (三)后续反馈信息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收到拨款1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反馈资金到位信息(见附件2表1),并按如下要求反馈有关信息。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的连续三年,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别反馈本单位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基本情况(见附件2表2)。项目建设期内,还须在每年1月份反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详见附件2表3-1至表3-3),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详见附件2中的项目建成后总结提纲)。不能按期完成、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须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单位,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3.其他补助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助项目,不必填报项目反馈信息。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两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二)评审上报项目

  省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两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两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详见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两部。

  广东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在每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闭幕后两个月内,反馈申请本届展位费补助的参展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安排

  新的“项目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3月启用。自2011年起,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按此要求开展。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后续反馈信息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对项目监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两部反映。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申请入库的2010年底前开工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的备选项目)。

  根据各地上报的资料,两部采取电话询问、现场调查、专项资金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可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两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做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项目单位申请入库填报信息
      2.获得资助项目单位填报后续监管信息
   3.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总结要求
   4.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参展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7日



  附件:附件下载.zip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304707.files/n12304708.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