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2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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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2批)公示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2批)公示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现对已通过相关技术审查、拟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12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62079577,传真:010-82011829,电子邮箱: atestsc@rioh.cn。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公示第12批)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文档附件: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公示第12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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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及附件修订本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及附件修订本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为加强对世界银行“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TCC5)的管理,我部于2006年9月印发了《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际[2006]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今已实施一年多。在此期间,世界银行在采购、支付及项目管理等方面都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新问题,因在《暂行办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在处理过程中无据可依。

  针对上述情况的出现,为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我们结合世界银行有关政策变化以及项目执行管理的实际需求,对《暂行办法》做了补充规定,并对《暂行办法》附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技术援助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8553167,010-68553168。



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子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应加强结果导向意识与管理,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对子项目目标的实现负责。为此,
规定如下事项:
(一) 子项目的申请单位上报子项目概念书和建议书时,应当根据所申请子项目的实际情况设定明确、具体、可监测的子项目目标,提出对子项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的思路、方法和信息来源。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将把此项内
容作为是否批准该子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始终把实现子项目目标作为中心任务。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对照项目建议书,每半年一次对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半年度进度报告中记录检查结果。
(三) 子项目执行结束后,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在所提交的完工报告中按项目建议书的设计,对子项目所取得的结果和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四) 子项目完工后一年内,财政部应当会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并按“优秀”、“满意”、“不满意”和“失败”四档给予评定。对子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被评定为“优秀”的,财政部应给予表扬;被评定为“不满意”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书面向财政部说明原因;被评定为“失败”的,财政部应根据情况作出通报批评等处罚决定。

第二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认真研究相关信息,细致规划项目实施安排,增强项目设计的预见性和现实性。为此,规定如下事项:
(一) 子项目建议书一经批准,其项目目标和核心产出、活动不能随意改变。
(二) 如根据客观需要,确需对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中有关项目产出、活动、预算、实施安排、项目执行期等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半年度进度报告及实施计划中提出并说明理由,经财政部征得世界银行的不反对意见后批准,方可执行,但出国和货物采购预算原则上不予增加。
(三) 子项目执行期延长的申请应在原定执行期截止到前六个月提出。项目实施不力、进度迟缓的子项目不得延长执行期。

第三条 子项目单位须在每年2月和8月向财政部国际司和世界银行报送半年度进度报告和工作计划。其中每年2月上报的工作计划应包括该年全年的由项目贷/赠款资金支付的出国考察培训计划。



(财政部印章)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7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天津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27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