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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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轮换期满后,省管干部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安排;其他人员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审批程序。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选派报省委审批;处级以下干部的选派由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审批,其中正处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新进人员主要是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新进人员的选派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可在省直机关选派,也可以在市县机关选派。为了保证轮换制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轮换制干部待遇的落实,轮换制干部的原单位应与相关驻外办事处签定轮换工作的协议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选派轮换干部的基本条件是,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具有适合在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轮换调入;对现有不适合驻外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日常工作以驻外办事处管理为主,参加驻外办事处年度考核等。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根据个人的表现情况为轮换干部写出书面鉴定材料,为原单位提拔使用该干部提供依据。

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主要指实施干部轮换制度前调入驻外办事处工作的、行政关系在办事处的非轮换制工作人员。原有人员轮换交流可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回省内安排任职。根据本人申请,或由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后,调回省内相关单位任职;二是交流到省直有关部门挂职锻炼。挂职时间为1—3年,挂职人员的所有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三是驻外办事处之间定期互派人员挂职工作。挂职人员和挂职时间由有关驻外办事处商定,挂职期间不转任何关系;四是在驻外办事处之间进行横向交流任职。交流人员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办理调动手续。上述交流轮换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应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大力推行竞争上岗,科学合理使用现有干部资源。轮换制干部也可参加驻外办事处岗位竞争,竞争上岗后享受所在岗位待遇,岗变薪变。轮换期满后,驻外办事处按竞争上岗职务向原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轮换干部的待遇。新进人员只转党组织关系,一律不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医疗关系等,其工资、福利等一切待遇均由原单位保障,驻外办事处发放驻外津补贴。驻外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并根据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原有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休息,退休经费统一纳入省财政预算,退休津补贴标准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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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



试论中国法治化过程中的三大动力缺失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近现代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成为全球各国一致的选择。中国在文化大革命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也开始走法治建设道路,开始了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几十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成果:制定与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也拥有了一支规模相当的比较公正的司法工作队伍;等等。但是我们的法治建设并不一帆风顺。目前,仍然困难重重,诸如公民权利意识淡薄、甚至错位,地方政府人治严重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化的进程。中国法治化难以实现的原因颇多,颇广。其中,在法治化建设中动力不足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法治建设中,政府作为重要动力一直不足,使得法治建设的深入受到限制。政府动力不足主要有如下表现:
  1、从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诸如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并且受到广泛的欢迎。可是政府行政违法的现象一直存在,依法行政根本从未落实。也许正如北大教授贺卫方所言:“有时候,中国喜欢口号治国”。
  2、目前行政工作中,行政首长意志在很多场合仍然高于法律规范。一般情况下,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或者选择的不是寻找法律依据,依法执行公务;而是请示行政首长。使得法如同虚设。
  3、行政首长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地方行政首长经常在媒体上宣称自己要造福一方,做好当地“父母官”、“清官”。在日常行政领导工作中也带着浓厚的人治色彩,要求行政工作人员有事及时汇报请示。

  在法治建设中,法学理论界一直在坚持不懈的努力着。近年的司法改革就是法学理论界的大力推动法治建设的结果。但是光有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司法实践界动力不足,使得法学理论界的努力成果只能是书面的,即使走入实践,生命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1、虽然司法改革改善了法院、检察院的执法工作,但是在法院、检察院,改革经常只是对于中央红头文件的执行。地方法院、检察院用语不规范、做事不依法,严重影响法治氛围的生成。而且在一些法院、检察院中,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很不够。
  2、社会司法服务的工作者中,多是法律工作者,许多地方很难找出正规法学本科毕业的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司法服务人才。

  法治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公众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是根本动力。但是一直以来,公众动力未能得到开发。这主要由我国的文化传统及公众知识水平决定。
  1、正如贺卫方教授说的那样“在中国2000多年的法制发展路向是非常古典的”,通常只有一部法律,比如说唐律、大清律例,依靠道德而非依靠法律是中国公民长期的生存选择。但是这与从外引进来的法律制度以及法治精神是不相融洽的。
  2、公民文化素质较低,使得即使有些公民在处理问题时想到要用法律却也不知道如何用。对法律的理解也许仅仅是表象式的甚至是空白的。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缺乏,这深深影响着中国法治化进程。

  我们的法治建设不断发展,实现法治国成为一种不可推委的愈来愈紧迫的任务。我们必须运用多手段开发法治化动力,促进法治化建设。
  1、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培养全民法律意识。人民政府要加强自我法律学习,组织依靠司法机关为主要力量,全民全面学法的活动。鼓励每个公民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投身于法治建设之中。创造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民懂法、重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2、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工作。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加快诸如行政程序法这类法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文本的制定工作。要保证法治之中事事有法可依。同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工作,使得法律成为全民的法律。

  3、法律职业独立化,严格化。在中国,原本应独立的法律职业一直没有获得独立。要加大司法改革步伐,促进司法独立的早日实现。建立起自身要求严格,具有独立执法能力的优良法治护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