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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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187号,1993年10月4日发布,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国土部门应按土地审批权限和区域分工,派员参加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清算工作。
第四条 清算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应查清以下主要事项:
(一)破产企业有无土地使用权;
(二)使用权获得方式;
(三)使用年限、权属界线、面积、用途等。
第五条 下列土地资产权利可按规定作为破产财产:
(一)依法以出让(含补办出让手续且明确出让年限)、转让方式的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承租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承押、承典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对作为破产财产的土地资产权利,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由企业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委托依法设立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并经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拍卖,拍卖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抵偿债务;
(二)承租、承押、承典的土地使用权,原合同未到期的,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其损害额作为财产债权。
第七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利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借(占)用属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取得的临时用地。
第八条 对不能作为破产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利,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清算组持有关证件到国土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按土地审批权限及程序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借(占)用属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由清算组清退;
(三)依法取得的临时用地,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出让、划拨或变更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按评估现价补偿破产企业,纳入破产财产抵偿债务。
第十条 获得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土地税、费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未进行土地初始登记的,由清算组申请土地登记。如有土地权属纠纷的,由清算组参加调处。
第十二条 应由破产企业承担的土地初始登记、地价评估、权属纠纷调处等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列入破产清算费用。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6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内,破产企业隐匿、分割、合并土地使用权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的一律无效,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追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本办法规定对追回的土地使用权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破产企业有前款行为并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国土部门收回或由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追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国土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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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横向经济联合,搞好资金融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横向经济联合的资金筹措
(一)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原有厂房、设备和技术、专利、商标等折价投资,这部分投资不计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指标。
(二)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
(三)在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专业银行可以跨专业、跨地区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也可以跨专业、跨地区组织银团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所辖的投资公司可以跨地区对联合组织发放委托贷款和投资。企业和单位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四)经济联合组织可根据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向经济联合组织发放贷款。企业进行横向联合,要按规定安排30%以上的自有流动资金,并不得用自有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二、经济联合组织在银行的开户
(一)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可按规定在有关专业银行开立结算存款户。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联合组织,其主体企业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只有一家专业银行的,其开户可不受专业银行现行分工的限制;其他情况可由有关人民银行协调确定开户行。经济联合组织,不得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成员原在哪家银行开户,还在哪家银行开户。
三、逐步建立资金市场,支持横向经济联合
(一)进一步开展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同业拆借可以在同城之间,也可以在异地之间进行。
(二)大力推广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联合组织签发的商业票据,经付款企业或有关银行承兑后,可以跨地区、跨专业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人民银行要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办再贴现业务。
(三)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多种信用方式,如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代收代付等,支持企业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要相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固定资产贷款规模。
(四)人民银行要积极协助专业银行进行横向资金调剂。对专业银行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发生的合理的临时资金需要,可在择优扶植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和调剂临时贷款。
(五)经济联合组织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可由信托投资公司、专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信托、投资部门代理发行或承购包销。保险公司可以开办有关债券方面的责任保险。债券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转让,也可以向专业银行抵押借款。
四、应保证金融机构在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应以支持横向经济联合为名,强令银行贷款,强行规定贷款条件,或阻碍专业银行资金的跨地区合理调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2月27日 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