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0:32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政办发〔2004〕93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聊城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国有土地权属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依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规则》和《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宗地分割转让登记。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同楼分割)而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转让包括买卖、交换和赠与。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制度,按分割后的宗地分别发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是每一套住房按建筑面积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的凭证,实行一房一证。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分割转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宗地分割方案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分割方案;
4.土地投资开发有关资料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分割方案进行地籍调查并核定各分割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和用途。
(三)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商品房的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的用地验收,并同时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及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的付款凭证;
3.竣工房屋的用途、面积和分割转让方案及各分割单元的面积;
4.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实地对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等规定进行宗地权属调查、测量,确定分摊系数和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
(三)审核、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向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在商品房售出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商品房购买者持有。
(四)商品房售出后,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双方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栏目上确认签章。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所持有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登记的土地面积自动核减。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对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的,凡属1992年10月9日以前所使用土地发生转让的,可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凡属1992年10月9日(含)以后使用土地发生转让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须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分割转让及登记手续。
第九条凡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含居民回迁房)的,需在办理初始登记的同时,办理分割转让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字[2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国家局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需要,同时也为适应有条件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立局域网需要,并考虑今后联网及软件运行的统一,我们组织力量,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并将根据安全生产信息体系进展情况,本着急用先行,软件优先的原则,陆续组织编制各种应用系统、数据库、网络设施等技术指导书。现予印发《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请各单位以此为指导,进行局域网等信息系统建设。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前言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信息系统。系统可及时、可靠、安全地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各类信息(数字、语音、图形、图像)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Web信息发布,并具有事故报警、抢险救灾的调度指挥、专家救灾会商、安全生产培训等功能。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整体上是由三级四层体系结构组成。三级组成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国家局级系统)

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 (简称省级系统)

地市、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系统(简称地处级系统)

四级构成为:与三级相应的三层加第四层。

第四层主要涉及重点骨干企业和公路、铁路、水运、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民用爆破器材、旅游等约二十多个行业和煤矿、固体矿山、气态及液态矿山的主要企业及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有关单位。

为保证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按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的原则顺利建设,统一标准和规范,确保指标体系、信息标准、业务流程、系统设备配置、系统软件、通信技术等基本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是十分重要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属于国家电子政务范畴,“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正在组织制定相关标准。在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出台之前,根据省级系统建设的需要,编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导书(一)》。

省级局域网

1.服务器

省级局域网络采用中、低端专用服务器或中端PC 服务器,要满足电子邮件服务、Web服务、远程文件传输服务、文件服务和数据库服务等功能,并可随着业务拓展,服务器易于扩充。

2.网络结构

省级机关局域网新建的网络采用星型拓扑结构千兆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到服务器采用1000M/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对于已建的网络可随着业务拓展逐步改造。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同下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的网络当前主要采用电话拨号、远程上网访问方式和利用省级政务信息通信平台通信。

地市、办事处级机关局域网采用星型拓扑结构以太网,网络主干≥1000M或100M,到桌面采用100M/10M。

3.网络操作系统

当前采用Windows 2000 Server,有能力的可采用红旗Linux。该系统必须含有TCP/IP网络协议。

4.网络布线

符合具有开放型和便于向高一级应用范围转移特点的《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及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防泄密布线的要求,必须满足政务内、外网物理隔离的双布线系统。

5.网络功能

省级网络功能要具有VPN功能、网管功能、安全防范功能、三层交换功能和路由选择功能。

6.网络路由器

国家局、省局、地市(办事处)三级网络接口设备网络路由器,是网络互连的关键设备,功能较多,技术较复杂,调试难度较大,应具有以下特性:

(1)可在一个平台中实现拨号访问、局域网到局域网路由服务、所需各种数据通信连接以及语音、视频和数据的多服务集成。

(2)具有模块化、可伸缩的设计提供性能、可伸缩性、灵活性和投资保护特点。

(3)具有高密度ISDN PRI功能。

(4)具有预配置的BRI和PRI调制解调器捆绑。

(5)完全支持VPN。

7.网络交换机

网络交换机应具有以下性能:

(1)具有融合语音、视频和集成数据的网络体系架构的关键性组件。

(2)具有服务质量和成熟流量管理功能的智能化网络服务功能(包括确保用一种最佳的方式对网络流量进行分类、排序和排程,有效地处理需要大量带宽的多媒体应用、对实时性要求很高的应用,以及关键任务型应用。)

(3)具有可扩展的性能、全面的安全性和简便的管理功能。

(4)所有端口都支持控制层面和数据层面的访问控制列表(ACL),以确保对每个数据流都采用正确的监管和标记。可以在端口或者VLAN上配置单独的和统一的监管器,以限制某种特定的通信流量的速率。支持1024种输入监管器和1024种输出监管器。

(5)可确保大文件传输并且不影响主语音流量的及时传输。

(6)可以实现更高的可扩展性和性能。确保能够提供对于满足将来的需求至关重要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7)可以支持互联网组管理协议(IGMP)侦听,通过交换机可以动态地为一个多播群组添加或者减少主机,提高多媒体应用的性能,减少网络的流量。可以在硬件上支持独立于协议的多播(PIM)、特定来源的多播(SSM)的服务器,从而为终端用户提供更高的可扩展性,以便更好地支持多媒体应用。

(8)可以提供一组全面的管理工具,从而提供网络中所需的可见度和控制能力。

(9)可以支持终端访问控制器访问控制系统+(TACACS+)和远程访问拨号用户服务(RADIUS)等协议。

(10)可以提供多种类型的网络流量安全功能。可以根据用于定义安全策略的访问列表,进行基于硬件的过滤。可以根据来源和目的地的IP地址,或者TCP/IP端口对分组进行过滤,从而可以限制用户对网络的一些敏感端口的访问。所有ACL搜索都通过硬件完成;在网络中实现基于ACL的安全性的同时,不会对传送和路由性能造成任何影响。

(11)核心网络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可适时到位。

8.数据库管理系统

可选用 SQL Server 2000以上企业版或oracle9i以上标准版。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要配备经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国产防火墙设备及网络版防病毒软件及其他安全软硬件系统。

三、网站规范

1.网站域名规范

(1)网站域名是指接入互联网的外网,按照国家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申请并批准的唯一公共网站的名称。

(2)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政府网站需依据本域名规范申请域名。

(3)本规范未涉及到的有关域名注册相关内容,按照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请的规范域名与该单位正式名称应同时在网站上体现。

(5)各政府网站在域名申请完成后,需在各政府网站首页链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主页:www.chinasafety.gov.cn。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ws.chinasafety.gov·cn

如: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 sdw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地市全称+ws.chinasafety. gov·cn

如: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www.jinanws.chinasafety. gov·cn

(7)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域名规范

① www.省级地名缩写+cms.chinasafety. gov·cn

如: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www. sdcms. chinasafety. gov. cn

② www.省级缩写+地区全称+cmso.chinasafety. gov·cn

如: 内蒙古包头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www.nmbtcmso.chinasafety. gov. cn

(8)域名中地名的缩写或全称指地名的汉语拼音缩写或全称。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按民族语言转译后并应遵照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审定的名称拼写。

如:乌鲁木齐(urumqi)、呼和浩特 (hohohot)。

(9)政府机构的缩写应采用英文名称的缩写。

(10)行政区域名缩写

行政区域名是按照中国各个行政区划划分而成的,其划分标准依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而定,包括“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BJ北京市
SH上海市
TJ天津
CQ重庆市
HE河北省
SX山西省

NM内蒙古自治区
LN辽宁省
JL吉林省
HL黑龙江省
JS江苏省
ZJ浙江省

AH安徽省
FJ福建省
JX江西省
SD山东省
HA河南省
HB湖北省

HN湖南省
GD广东省
GX广西壮族自治区
Hl海南省
SC四川省
GZ贵州省

YN云南省
XZ西藏自治区
SAN陕西省
GS甘肃省
QH青海省
NX宁夏回族自治区

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2.政府网站基本栏目设置规范

(1)新闻类栏目:由政府信息发布部门专门负责,要与当地媒体建立联系,及时报道重大安全生产情况;充分利用政府信息资源,采集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动态(可直接由本部门提供新闻资料,也可以与下属政府部门网站的首页链接),突出政府网站在安全生产信息上的权威性。

(2)信息数据库类栏目:政府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系统地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资源数据库,而不仅仅是基本数据的静态网页简介。政府网站应当建立以丰富的数据库资源为基础的本地(行业)统计资料信息系统,向全社会提供伤亡事故统计及分析、事故隐患、危险源监测、企业安全资质、宣传教育专家资源、救护资源、应急救援、职业危害等多种数据库查询服务。这需要政府部门内部细致分工,针对各部门的不同特色,提供不同的数据库,并由各政府部门分工组织各自的信息资源为公众服务。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库的维护更新工作,应当明确规定信息库资源定期补充和更新的方式和周期。

(3)政务公开类栏目: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政府公告应当强调全面性和时效性。对政府提出的重大措施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通知应当强调实时性,在一段时间后可转入政府政策法规数据库等栏目中以便查询。政府网站应当能够提供全面的法律检索功能,能对政策法规制度进行方便的条目式全文检索。同时,在统一规划和信息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政府部门的一些会议资料、政府文件等可公布资料也应用于检索。

(4)办事指南类栏目:政府部门结构,职能介绍,政府办事程序和具体联系方式。政府办事程序的介绍,会极大地方便普通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理一些日常事务;在条件成熟时,应与政府网上在线服务相结合,实现一站即可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大部分问题的综合功能。

(5)导航链接:政府网站的导航作用应当重点体现政府安全生产职能,应成为提供地区(行业)政府网址或网页的权威网站。一方面能够按照规范提供下属部门的主网站或网页,另一方面能够提供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网页的链接。同时,当地的有关大型活动、当地的有关党政群工重要情况也在政府网站上得以体现。

(6)领导信箱类栏目:应当建立接受网上来函的工作程序,根据网上群众来函的不同性质由信访部门转有关部门处理;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以保证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得到反馈。

(7)民意调查和政府论坛类栏目:在适当的时候,应当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专题或行业专题进行针对性的主题讨论,引导群众在网上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8)政府信息下载栏目:提供政府的宣传性电子刊物便于内部和外部网络用户下载;提供政府机构办事使用表格的电子版,分类提供“填写有效”的和“仅供参考”的表格,便于用户下载使用或参考。

提供政府采购需求和技术需求:如网上招标,采购信息查询等。

四、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独立的网站或有独立的网站而没有邮件服务器,邮件功能由国家局网控中心提供,电子邮件按以下规则命名;若有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地址命名可参考以下规则。

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电子邮件命名规则。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局名缩写+处室名缩写(或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局名缩写+姓名缩写。例如hexx@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中心的电子邮件地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邮件地址为bjbj@chinasafety.gov.cn 。)

(2)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命名规则。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子邮件地址中@后的部分是相同的,都是chinasafety.gov.cn,@前的部分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处室名缩写。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员的邮件地址为f+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缩写+姓名缩写。

例如,fhebg@chinasafety.gov.cn是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电子邮件地址。

 

五、各类名称缩写规定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表1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名称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省级煤矿安全

监察局名称
缩写

河北煤矿安监局
he
河南煤矿安监局
ha
山东煤矿安监局
sd

山西煤矿安监局
sx
湖南煤矿安监局
hn
江苏煤矿安监局
js

内蒙古煤矿安监局
nm
四川煤矿安监局
sc
安徽煤矿安监局
ah

辽宁煤矿安监局
ln
重庆煤矿安监局
cq
江西煤矿安监局
jx

吉林煤矿安监局
jl
云南煤矿安监局
yn
陕西煤矿安监局
sn

黑龙江煤矿安监局
hl
贵州煤矿安监局
gz
甘肃煤矿安监局
gs

宁夏煤矿安监局
nx
新疆煤矿安监局
xj

 

(2)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设的处室及信息中心名称缩写

办公室 bg;人事培训处 rp;监察一处 j1;监察二处 j2;技术装备处 jz;信息中心 xx。

 

(3)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表2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名称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办事处名称
缩写

北京
bj
双鸭山
sy
宜宾
yb

邢台
xt
七台河
qt
广元
gy

邯郸
hd
淄博
zb
达州
dz

唐山
ts
济宁
jn
重庆
cq

张家口
zj
枣庄
zz
綦江
qj

西山
xs
泰安
ta
万州
wz

大同
dt
淮南
hn
曲靖
qj

阳泉
yq
淮北
hb
大理
dl

长治
cz
徐州
xz
红河
hh

临汾
lf
铜陵
tl
林东
ld

吕梁
ll
萍乡
px
水城
sc

乌海
wh
宜春
yc
盘江
pj

包头
bt
景德镇
jd
遵义
zy

赤峰
cf
郑州
zz
铜川
tc

海拉尔
hl
洛阳
ly
渭南
wn

沈阳
sy
鹤壁
hb
榆林
yl

铁法
tf
平顶山
pd
咸阳
xy

阜新
fx
商丘
sq
兰州
lz

锦州
jz
郴州
cz
平凉
pl

辽源
ly
衡阳
hy
大武口
dw

白山
bs
娄底
ld
灵武
lw

延吉
yj
常德
cd
奎屯
kt

鸡西
jx
攀枝花
pz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jb

鹤岗
hg


库尔勒
ke



(4)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称缩写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业主或者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凡单幢房屋或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及拆迁安置房屋,下同)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廉租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人交存。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交存;续交的,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一)出售公有住房的,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30%交存;(二)无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交存;有电梯房屋,由业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交存。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九条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尚未售出的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代交该部分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交存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代管单位与专户管理银行按年结存到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第一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后,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已售公有住房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所在地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已售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业主续交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代管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所在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30%的,应当由业主续交。商品房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续交后应不少于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有住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首次续交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业主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30%时,应当由业主再次续交,再次续交后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应不少于业主首次续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可以一次性足额续交,也可以分期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应当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将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给原业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但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补建。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商品房屋之间,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已售公有住房之间,按照相关楼幢建筑面积从公有住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分账中按比例分摊。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差额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比例分摊;(三)已售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之间,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再按照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摊;(四)未售出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二)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四)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5日内按规定程序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七)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使用建议;(三)业主大会通过使用建议;(四)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五)业主委员会持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房屋专项房屋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八)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适当位置公示房屋维修项目质量验收报告和维修费用决算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突发性损坏,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使用或者危及房屋安全的,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推选的2名以上业主代表先行组织维修,所发生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摊。

第二十七条 单次维修费用标的达到10万元以上,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实施监理及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相关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在保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利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发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告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随时接受业主和有关单位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三条 收到交存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费用,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交存,并由其按照相应的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补交双倍利息。补交的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十九条 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拒不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建议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郑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