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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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16日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辩期限的意见,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或者被告答辩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重大、复杂的,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4、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不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在责任的承担上
达不成协议的,开庭审理时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法庭辩论。
5、双方当事人对主要事实陈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
6、开庭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员,由审判员决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审理。决定延期或者中止审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决定如期审理的,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7、开庭前书记员先宣布法庭纪律。
8、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9、书记员向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情况,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诉问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0、当事人身份经审判员核对无误,且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的,审判员宣布到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1、审判员宣布案由、开庭。
12、审判员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3、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4、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
15、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经对方辩认、互相质证。
16、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对确实不能出庭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应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17、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可以互相辩论。审判员对当事人在辩论中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及时制止。
18、经法庭调查、辩论,事实基本清楚后,审判员按原告、被告的顺序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休庭后进行。
19、调解可先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意见有分歧的,要讲明道理、分清责任,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员也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提出初步调解方案,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
20、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取得一致意见,根据协商的内容起草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1、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宣判。宣判时,审判员与当事人应当起立。宣判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22、书记员宣读庭审笔录或者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
庭审笔录经宣读或阅读,记录无误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认为对自已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允许在笔录后面或另页补正。
庭审笔录,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23、审判员宣布闭庭。
24、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
25、审判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等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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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中国 苏联


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分委员会章程


一、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关于成立苏中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第四条规定,设立科技合作常设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并接本章程开展活动。

二、分委员会是委员会常设机构,由苏联组和中国组组成。分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和学术秘书各一人、委员三至四人。

  分委员会各组的成员名单及成员变化由分委员会双方主席相互通报。
三、 分委员会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定的“苏联政府和中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临时办法,组织苏中科技合作。

四、 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1、 促进两国科技合作的发展;

2、 负责研究可能进行科技合作的方向和领域,并准备科技合作发展的建议;

3、 协助两国的部门组织科技合作;

4、 审查两国部门、单位和企业关于实施科技合作的协议签定形式(协议、合同)的申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 审批分委会各方提出的派遣专家考察科技成就和先进生产经验、索要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及其他形式的申请项目。

6、 促进组织和采取旨在确定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方向的相互考察科技成果的措施;

7、 根据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已签订的协定监督科技合作的进程;

8、 组织制定实施苏中科技合作的办法、形式及条件的组织方法性文件;

9、 组织准备将科技成果用于促进经济和贸易稳定合作方面的建议;

10、 准备并向委员会介绍有关分委员对科技合作现况的分析和合作发展建议情况。
五、 分委员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学术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例会召开的日期和议程由双方主席预先商定,但最晚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二个月。
  分委员会双方主席可邀请两国的专家参加会议工作。

六、 分委员会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决议。决议列入议定书,如在决议中未规定其他期限,则议定书在双方主席签字后即生效。

七、 分委员会可邀请两国部门、企业和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听取有关合作进展、完成相互承担的义务、以及利用所获得的成果方面情况介绍。

八、 分委员会可成立临时专家小组,对科技合作的某些问题准备建议。

九、 分委员会双方学术秘书的任务是,保证分委员会双方组织工作的进行,为分委员会会议准备材料、以及完成与分委员会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为完成这些任务,双方学术秘书可保持经常联系,必要时可举行会晤。

十、 与举行分委员会会议有关的费用(包括邀请对方参加会议代表的食宿、交通),由会议所在国一方承担。

十一、 分委员会会议的议定书用俄、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决议修改和补充本章程。
          侦查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主体结构的法理思考

               ◇ 许佩华 李昙静


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更低于民事执行案件。2011年,广东法院民事执行标的到位率为55.26%,财产刑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到位率平均约30%,有的法院不到10%。刑罚执行的低效率,严重损害刑法的严肃性,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对打击和预防犯罪极为不利。笔者认为,将侦查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主体结构,是破解财产刑执行难的根本出路。

一、将侦查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主体结构的法理依据

为有效解决财产刑执行难,必须让国家这个隐性主体变为显性主体,以法律形式确立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申请执行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侦查机关调查、控制财产的权力。侦查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主体结构以后,该结构模式将从原来的“法院——检察院——被执行人”的三极结构,变构为“法院——检察院——侦查机关——被执行人”组成的四极结构。侦查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申请执行权;法院为执行机关;检察机关行使对财产刑执行的监督权,监督侦查机关和执行法院合法行使权力;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行为或执行法院处置财产的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纠正。将位于刑事诉讼程序始端、财产调查能力充沛的侦查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法律关系,成为主体一极,既可在侦查阶段及时发现和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不致被转让、转移、隐匿而流失,又可以行使申请执行人的监督权利,使执行机关勤勉和合法,从而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实际到位率。

(一)法理基础:公法债权论。

对于财产刑的性质,主要有“惩罚权说”和“公法债权说”两种理论。“惩罚权说”认为,财产刑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遭受剥夺金钱的痛苦,同时体现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性的道德、政治评价。“公法债权说”认为,财产刑的内容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有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权利,对方当事人则有给付的义务。“惩罚权说”强调刑罚中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忽视了被惩罚者的正当权利,不利于刑罚功能的真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财产刑执行主体三极结构模式,正是在法的惩罚功能理念基础上构筑起来的。财产刑就其所属法的部门来说是刑罚的一种,其终极目的是惩罚犯罪人,使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回复原态,并在满足人们报复欲望的同时,维护集体认同的道德价值体系。但刑罚关系也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国家须站在法主体的地位去服从法律。不少学者认为,公法债权与私法债权具有同质性,财产刑的执行权可视为公法债权的收取权。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情况看,公法债权的执行,广义上属于债权实现的一种,一般准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规定。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法债权说”被普遍认同。按照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启蒙思想家奠基的“社会契约论”,政府管理社会的权力,来源于公民和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签订的转让保护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契约。犯罪人违反其与政府签订的遵守法令的契约而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给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破坏,国家和政府代表所有公民收取该公法债权,而接受惩罚是犯罪人必须忍受的结果。惩罚也是“强制索取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补偿的一种方式”。把刑罚关系看做是特殊的契约关系,“对嫌疑犯的监禁类似于对负债人的监禁”、“坐牢的人是在‘还债’”。公法债权并不排斥私法的调整。运用私法方法对公法债权进行保护,使私法精神不断向公法渗透,私法的自由、平等、人权的精神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法领域中。因此,公法债权以私法保护,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有利于公法上债权的实现,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域外法例考查。

关于财产刑执行的主体,域外存在四种类型。一是法院执行型,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如《西班牙刑法典》第90条规定:“被判罚金者,应于判决后,或判决后15天内向法院完纳。如果被判罚金者缺乏资金,法院得允许其分期付款,其数额及日期可视犯罪之情况决定之。”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法院通知被判罚金者缴纳罚金,如不缴纳,法院可签发传票或逮捕证。二是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执行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90条规定,罚金、罚款、没收、追征、罚锾等,应当依检察官之命令执行。三是检察官执行为主法院执行为辅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470条规定,罚金裁判,依检察官命令执行,但裁判宣示后,经受裁判人同意,而检察官不在场者,由推事当场指挥执行。四是税务机关执行型。如《希腊刑事诉讼法典》第553条规定,税收征集工作人员负责执行罚金刑,有权决定使用何种强制措施,查封财物。

上述域外刑事诉讼法的财产刑执行主体结构模式,似乎都是两极结构,即执行机关——被裁判罚金人,无申请执行程序,也无监督程序规范。但上述国家和地区大多建立了在诉讼阶段对被告人财产保全制度。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如果确有理由认为即将支付财产刑、诉讼费或其他应向国库缴纳的款项缺乏保障,公诉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要求对被告人的动产、不动产等归属于他的钱财实行保全性扣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2条第1款规定,对在本法效力区域内无固定居所或者无住所的,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被指控人,可以责令其对可能的罚金、程序费用提供适当的担保。同时,规定法庭有调查犯罪者支付能力的义务。如英国在1991年法案之前,要求法庭对犯罪者的支付能力进行调查,罚金的数目必须反映罪行的严重性。此外,在刑事实体法上,建立了罚金刑易科制度、罚金刑缓刑制度和罚金刑减刑制度。社会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公民法律意识较强,加上较为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因此,其简明的财产刑执行两极结构模式有其存在的充分理由。反观我国,刑事诉讼阶段没有财产保全制度,案件审理中法官没有调查被告人财产状况的义务,判决罚金的数目常远远超出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财产刑执行不能严重制约财产刑罚的目的的实现。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移植域外法,而应该立足于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程度尚低,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司法权威不足,社会诚信体系未建立,公民财产状况未能定向透明的具体国情,将掌握强大调查能力的侦查机关纳入财产刑执行的主体结构中来,才能切实提高实际到位率。

二、侦查机关成为财产刑执行主体的制度保障

将侦查机关引入财产刑执行主体结构,应该以法律形式确立侦查机关的申请执行人地位,并赋予其财产查控权力。

第一,确立侦查机关的申请执行人地位。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由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在财产刑执行中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权力)。

第二,赋予侦查机关财产查控权力。为了避免公权力过深过滥侵入私法领域,不能在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赋予侦查机关调查、控制公民财产的职权,也不宜由检察院签署财产查控命令,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超然于刑事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业务,保证监督的公正性。侦查阶段查控犯罪嫌疑人财产,其法律性质应归属于财产保全。可以借鉴意大利的保全性扣押制度,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侦查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对依法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查控命令,查封财产的价值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数额确定。

第三,建立公、检、法协调配合新机制。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签发财产保全命令,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的决定书。在申请执行的同时,向执行法院移送被控制的财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财产刑法律文书在送达被告人的同时,送达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依生效法律文书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查封期限适用民事执行有关规定,查封期限届至而未接到人民法院送达刑事判决书的,及时申请续封。检察机关应统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机构,规范监督程序。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