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15:56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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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较快,对丰富广告形式、繁荣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为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四)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对具体案件管辖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上级机关研究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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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3]634号

  水利部召开的全国水资源工作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交流会(以下简称张掖会议),系统总结了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对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为了更好地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对张掖经验的深入学习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广泛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替代的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人均水资源不足,时空分布不均,缺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缺水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措施,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通过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将使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得到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推动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因此,节水型社会建设与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一样,具有重大和深远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节水运行机制为核心,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着力进行制度建设,突出经济手段的运用,切实转变全社会的水资源利用方式,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对生产关系的变革,是制度建设,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需要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认真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二、学习张掖经验,切实理清思路
  张掖在节水型社会建设道路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通过用水制度改革,初步建立了与用水权指标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体系;通过调整经济和产业结构,初步建立了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通过建设水资源配置和节水工程,初步建立了与水资源优化配置相适应的水利工程体系。这些是张掖经验的主要内容。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张掖经验的学习活动。
  学习张掖经验,要结合中央治水方针和新时期治水新思路,进一步加深对水权、水市场理论的理解;要联系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把握住解决水资源问题的着力点,大胆探索节水型社会的建设途径。学习张掖经验是否取得成效,关键要看治水的思路和观念转变了没有,要看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了没有。
  学习内容以汪恕诚部长张掖会议讲话要点、索丽生副部长讲话以及试点经验交流材料为主,有关内容已印发各地,各地可采取会议、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三、因地制宜确定试点,积极探索节水型社会建设途径
  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水利部在甘肃省张掖市、四川省绵阳市和辽宁省大连市进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已逐步取得成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张掖会议的要求,尽快确定本省、区、市的试点,扎扎实实地把试点工作开展起来,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节水型社会建设途径。
  各流域机构要抓紧流域水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用水权分配作为重要内容,尽快确定各区域用水指标,明晰初始用水权,为节水型社会建设奠定工作基础。
  各地试点建设要特别注意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的确定,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权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等几个关键环节,在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水、鼓励公众参与节水上下功夫,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始终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内容,以创新统领试点,以试点促进创新。
  丰水地区和缺水地区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中要因地制宜,有所区别。缺水地区要突出水资源总量控制,充分利用水市场机制;丰水地区要注重定额管理,注意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将本省(区、市)确定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于2004年2月底前报水利部,水利部将予以公布。
  四、与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相结合,部署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我国建设节水型社会将是长期的过程。通过建设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国节水型社会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教育体系。
  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在"十五"和"十一五"期间进行,总体部署为"两步两个层次"。"两步"就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十五"期间和"十一五"前期,水利部重点在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有示范性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主要是大中城市和地(市)级地区。这个阶段的试点突出创新和特色,能够基本覆盖我国资源、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同类型的地区,并能紧密结合国家水资源配置的宏观战略。第二步是"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以省和流域为单元的试点工作,建设省和流域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两个层次"就是开展试点工作的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国家,通过确定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带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在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指导下进行建设;第二个层面是省(区、市),确定本省的建设试点,为本行政区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示范。
  各地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与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相结合,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核心,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深入分析水资源现状、问题及节水潜力,明确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统筹安排节水型社会建设布局,提出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科学指导。
  五、加强研究,广泛宣传,奠定和营造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的科学基础和社会氛围
  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是一项创新工作。各地要注重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理论、技术经济政策等问题的调查研究。在试点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试点不停,研究不止的开放的研究风气,不断丰富和发展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科学认识。
  节水型社会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工程。各地要重视对试点工作的宣传,要像建设小康社会那样,使节水型社会建设深入人心。各地要把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集中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对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1、“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报废,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吊扣其驾驶证、操作证。”
2、“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
条款顺序按本决定修改后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