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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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工作,实现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全面提质,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八日

《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

(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长政发(2002)36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遵守《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二、渣土、砂石运输公司资质
  渣土、砂石运输公司的资质,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本市关于渣土运输车辆的具体规定审查许可,许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门意见。
  三、建筑渣土、砂石处理必须办理的手续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持该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图(复印件)、防污设施验收单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并将该证悬挂在工程工地办公场所备查。
  (二)承运渣土、砂石的车辆按一车一证、一工程一证的原则,参运前,由渣土、砂石运输公司持工程的《渣土处理登记证》(复印件)、《参运车辆登记表》等资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渣土管理窗口办理参运车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并将该证放置在车辆前右挡风玻璃处备查。
  四、防污要求
  (一)处理、运输、排放、消纳建设工程渣土、砂石,施工前必须做好渣土、砂石防污准备工作,即根据工程场地实际,硬化施工作业场地,在工地出口位置建立洗车平台、设置照明灯光、配置洗车设备、安排洗车人员。
  (二)建设工程施工从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运输渣土、砂石及建筑材料等从工地驶出的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口清洗干净后才能出场。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材料围档,临城区主要道路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背街小巷的围档不得低于1.8米;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围档不低于1.5米;并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档物以外。
  (四)道路管线埋设工程施工工地,余土必须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的防污措施,保持施工沿线洁净卫生。
  (五)建设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降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
  (六)运输流、散建材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避免泄漏、遗撒。
  (七)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线路行驶。渣土、砂石必须按指定场地排放。
  五、监督管理
  (一)对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渣土对环境污染的建设工程,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处理登记证》。
  (二)密闭装置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环境污染的运输车辆,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收回《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
  (三)承运渣土、砂石的运输单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运输秩序混乱或渣土、砂石污染环境的,市渣土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可商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渣土、砂石运输单位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渣土处理登记证》擅自处理、排放渣土的;
  (三)车辆未办理《渣土、砂石运输登记证》擅自运输渣土、砂石的;
  (四)建设工程没有按要求用实体材料围挡施工作业,或将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回填渣土堆放在围挡物以外的;
  (五)车辆在运输途中因撒漏造成渣土、砂石及散装建材污染环境的,或在渣土、砂石、散装建材禁运期间,违反禁运规定擅自运输的;
  (六)车辆没有达到净车要求出场,车轮带泥砂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车辆没有按指定线路行驶,以及渣土、砂石没有按指定场地排放的;
  (八)建设工程施工中,工程业主没有采取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环境的;
  (九)渣土排放场地受纳生活垃圾以及医疗等有害垃圾的;
  (十)转让、涂改、伪造证件的。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市城管局等五单位《关于印发〈关于强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长管政发(2002)80号)同时废止。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可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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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五年三月五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具体包括: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企业改革方案,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工作,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监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2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4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价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拟订省直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省政府向部分省直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七)依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八)承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的主要职责,省国资委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内部的协调工作和行政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议、委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有关的外事工作。

 (二)综合法规处
  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研究起草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负责有关重大政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等工作。

  (三) 统计与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的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根据确定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提出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拟定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所监管企业的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定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监管并指导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 (五) 资产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经营责任目标;研究提出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研究完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对国有控股公司中需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进行审核;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重大投资决策的咨询评估;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结构调整;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处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国有企业重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七)企业改组处(全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协调处理中央下划企业关闭破产中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推进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国有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八)监事会工作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省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规章制度;协调监事会与委内外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拟定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落实、利用;协助人事处做好监事会专职监事和专业人员管理的基础工作,负责审核、批复监事会兼职监事(企业职工代表),负责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中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 (十)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统战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直企业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纪委与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监事会工作办事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省直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厅的监督。省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国家和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省财政厅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以及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中涉及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省经委负责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政策、措施。
  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全省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体负责指导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四)省国资委与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厅的关系。省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包括中直企业和地方国有大企业的改革,不包括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省经委负责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省中小企业厅负责国有中小企业的转制收尾工作,并按照国家关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企业范围开展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保存在地上地下极为丰富的祖国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军
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状况,蕴藏着各族人民的创造、智慧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对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都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激励作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
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国内外同胞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以及不断扩大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护文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在革命战争年代,由于全党、全军的高度重视和努力,使全国的历史名城和绝大多数文物古迹得到了保护,许多革命先烈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令,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由国家领
导的文物事业广泛发展,结束了100多年来祖国文物被外国人肆意掠夺的历史。30多年来,我国的文物事业,尽管在10年动乱期间受到严重破坏,但总的来说,仍然取得了旧中国无可比拟的重大成就。我们建立了全国文物工作的管理体系;保护、维修了大量的文物古迹;发现、收集
了大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珍贵文物;开展了相当规模的考古发掘工作,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果;建立了一批不同类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博物馆;建设了一支初具规模的专业干部队伍。所有这些,都为进一步发展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
但是,文物事业的发展,同祖国的历史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还很不相称,同复兴伟大的中国文明的使命还很不适应。当前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文物的保护和发挥文物的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管理和分工协作等方面的关系还没有处理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文物遭受破坏的情况还相当严重,特别是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还十分猖獗,盗窃文物、私掘古墓等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基本建设施工中忽视文物保护,也使许多文物遭到破坏。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三是文物工作的管理体制、干部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急待改革、调整和充实、提高。
当前文物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出贡献。
一、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充分发挥祖国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是文物工作的重要任务。要充分运用文物向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文物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的特点,其教育作用和感染力是其它教育手段所难以代替的。进行这
种教育,既要注意运用古代文物,更要运用反映中国人民进行巨大历史变革的近代文物、革命文物,同时也要有选择地保存一些阶级压迫和帝国主义侵略的罪证,从正反两方面给人以深刻的教育。在中小学的教科书中,要增加有关祖国文物的内容,教育青少年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继
承和发扬革命传统,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要运用文物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提高文化素养。在祖国文物中,有大量绚丽多彩的文化珍品,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不仅可以给人以美的享受,而且也是了解和认识我国民族文化艺术传统的重要资料。它所展示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可以为我们今天批判地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创造社
会主义的民族的新文化提供借鉴。文物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合作,为建设这样的新文化作出贡献。
要加强对文物的科学研究工作,为各个学科的学术研究提供资料。文物是实物史料,对于历史研究起着证史、补史和纠正文献谬误的作用。文物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文化艺术等各个领域。只有通过科学研究,不断深化对文物本身固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文物部门同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共同协作,切实加强文物科研工作,争取出更多的成果。
要运用文物研究我国历史上科学技术发展的情况,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千百年来我国劳动人民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斗争中,所创造的许多重大科技成果,曾经在当时的时代处于领先的地位。但是,有些成果后来却湮没失传,只是在出土文物上才被重新发现。对这份遗产进行
科学的整理和研究,将会为今天我国发展科学技术提供有益的借鉴。60年代以来,文物考古工作者运用考古学手段,考察古代水文、地震、沙漠变迁等,开拓了文物考古学应用的新领域,并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文物战线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这个方向,广开思路,勇于探索,继续开
辟文物工作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新途径。
遍布全国各地的丰富多彩的文物古迹,是吸引来访上宾和国内外广大旅游者参观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旅游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旅游部门、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与文物部门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协作。对于涉及有文物的旅游开放点,要相互协商,共同制定规划,合理解决旅游收
入中文物部门的分成比例问题,使保护文物和发展旅游事业很好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要利用祖国文物,开展国际文化交流,增进我国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近年来,文物出国展鉴 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起了很好的作用,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今后要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积极慎重、细水长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的原则? 把这项工作办得更好、更有成效。对于特别珍贵的孤品和重要易损文物,一律禁止出国展览。
二、加强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是发挥文物作用的前提。离开了保护就不可能发挥文物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武器,全国各族人民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作出与这个法律相抵触的决定。擅自主张,
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起诉讼,并应及时向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人民政府对反映的问题如不及时处理,致使
文物遭到破坏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公安、司法、监察机关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肃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案件。对那些盗窃文物,私掘古墓、进行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精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严厉的惩处,决不能只以经济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作为国家文物重点保护的古建筑群、古园林,都应当对广大人民群众开放,各有关地方应普遍进行一次检查。现在仍在使用文物古建筑的单位,凡是有碍文物安全或严重影响环境风貌的,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应有计划地限期搬迁;经检查审核仍可继续使用的单位,要在文化
(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上级部门的共同主持下,签订使用合同。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规定,负责保证文物安全,损坏文物的要追究责任。凡是经国家批准,由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所掌握的重要文物,都要按规定加强管理,合理
作用,自觉接受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为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有些是历史上的宗教建筑物。对于这些宗教建筑物,凡是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有关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也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确保文物安全,并接受文物部门的检查指导。在汉族地区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佛教、道教建筑物,除按国发〔1983〕60号文件规定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者外,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都应当作为开展科学研究,丰富人民文化生活,进行宣传教育的阵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宣传封建
迷信。

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发展旅游事业的关系。一切旅游活动,都要服从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名胜古迹的中心地带和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兴建高楼大厦,是对环境风貌的破坏,不仅不利于文物保护,而且也不利于发展旅游事业。要在积极为发展旅游创造
条件的同时,切实防止因开展旅游可能给文物保护带来的有害影响。象敦煌壁画这类易于损坏的稀世珍宝,不能作为一般性的旅游开放点,必须严格控制参观人数,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禁止把文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的道具。对于文物古迹的修缮和保养,要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修复
要有科学根据,决不可凭主观想象办事。由于各种原因早已全部毁坏的古建筑和古园林,除特殊需要的外,一般不再重新修建。
加强流散文物的管理,制止文物的非法出口,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目前,国内文物市场比较混乱,必须进行整顿。要坚决执行由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经营的规定。对一切未经批准的文物购销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文物商店要端正业务方向
,改进经营管理,积极收购和保护文物,组织好文物的合理流通。文物销售要杜绝不正之风,文物工作人员更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已和别人收购或收集文物,违者要从严处理。同时,要继续加强文物捡选工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同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部
门和单位联系,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掺杂在金银铜器和废旧物资中的文物捡选工作,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政府文化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党和国家的文物保护政策,普及文物知识,把执行党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在文物比较集中或有重要文物的地方,要把保护文物作为乡规民约的一
项内容,列为评比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并落实到行政管理或经营责任制中去。要把保护文物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提倡“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新风尚。要因地制宜地在城市和农村发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员,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文物保
护组织。对于因保护文物而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防止和控制自然力对文物的损害,是当前文物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有关部门可先建立几个内容各有侧重的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中心,作出长远规划,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专业队伍。既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引进必要
的先进技术设备,又要对我国固有的、行之有效的传统技术进行研究、总结。对有失传危险的传统技术,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要加强文物部门与科研部门的横向联系,注意科学技术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把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应用于文物保护。要区别轻重缓急,确定重点项目。组
织各学科联合攻关。各有关科学研究单位和高等院校,应当给以大力支持,密切协作,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自已的贡献。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
博物馆是保管文物和发挥文物作用的重要场所。博物馆的基本职责,是收藏和科学保管文物、标本,对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为建设两个文明服务。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随着人民群众对文化科学知识需求的增长,我国博物馆事业应当有一个较大的
发展和提高,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丰富多采,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博物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要有历史的,又要有现代的;既要有全国性的,又要有地方性的;既要有社会科学方面的,又要有自然科学方面的;既要有综合性的,又要有专门性的;还要反映我国多民族的特
点,加强民族博物馆的建设,为实现这个目标,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博物馆建设的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予以实施。
抓好国家和省级博物馆的整顿、充实和提高的工作,是加强博物馆建设的重要任务。现有博物馆都必须在建立健全文物保管制度,加强防护设施,保证文物安全的同时,全面清理藏品,区分文物等级,搞好藏品清档、建档工作。要加强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陈列、展览的科学性、思想性
、艺术性,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博物馆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经常向社会各界提供文物资料和科研成果,积极开展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为科学研究服务。各类学校要尽量利用博物馆作为课堂,组织教学活动。要努力使博物馆成为广大群众丰富精神生活的场所、专家学者科学研究的阵地、学生校外
学习的课堂。
四、把文物的保护管理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文物的保护管理要纳入全国和各地区的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文物保护区,逐步形成一个反映中华民族光辉灿烂古代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的文物史迹网。全国和各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的制定,都应当以此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进行研究,在布局上作出合理安排。
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对我国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根据各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特点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确定它的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规划原则。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总的指导思想应该是:既要符合现代化生产、生活的要求,
又能保持其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风貌。要保留这些名城固有的合理的总体布局,注意整个城市空间的协调,并把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成片地保存下来,确定为重点文物保护区,划出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带。通过规划,把它有机地组织到城市的环境中去,以显示历史文
化名城的历史连续性。必须严格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新建有严重污染或破坏城市风貌的工业项目。已有的这类企业,要限期搬迁或转产。对混杂在市区影响环境协调的企业,要认真调查,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搞好文物普查,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需要认真做好。目前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数很少,同我们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很不相称,必须逐步增加。新发现的重要文物,在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之前,可由文化(文物)
行政管理部门先指定为保护对象,加以保护,不得破坏。
要妥善解决文物保护和各项生产建设的矛盾。今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各个项目,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区或者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在这些地方选点,事先必须征得文物部门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同意,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不得征地,建
设银行不得拨款。凡已确定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部门组织力量设置职能部门,负责工程范围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文物部门的考古工作主要是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发掘工作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不妨碍基
建的重要古墓葬、古遗址,在当前出土文物保护技术还没有完全过关的情况下,一般不进行发掘。坚决防止和克服盲目地乱挖乱掘地下文物的现象,违者要依据政纪国法予以惩处。
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为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和确保文物安全,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拨,指定保管单位。
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政府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文物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自已的议事日程,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地做好这方面的具体工作。为了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的国家文物指导委员会,
协调、解决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同时也是国家文物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实际需要,建立或健全、充实文物事业管理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财政计划中,落实文物经费,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文物部门的收入只能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文物管理部门的领导,坚持文物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以
社会效益为最高标准,反对一切向钱看,防止把文物作为单纯的盈利手段的错误倾向。要组织文物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探索和掌握文物工作的规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对广大文物干部的
职业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全心全意、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改变怕苦怕累、不下田野、垄断资料、争名逐利等不良作风。
不断壮大文物工作干部队伍,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是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决定性的条件。要把那结年富力强,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文物事业,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同志提拨到领导岗位上来。要从长远着想,制
定培养干部的规划,加强现有各大学的文物、考古和博物馆专业,并根据现有条件积极筹建文博学院。要有计划地培训一批品学兼优的专业人才,轮训在职干部,逐步啬文物干部队伍中业务人员的比重,改善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
我国的文物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文物工作是十分光荣而艰巨的。广大文物工作者要勇敢地担当起这一重任,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努力开创文物工作的新局面,在伟大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987年11月24日